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是充实社区矫正队伍、确保监管和矫正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质疑态度、法律法规保障的缺失且尚无有效运转的管理制度等原因,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程度不高、水平有限。针对此现象,我们应当积极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重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鼓励亲友关爱社区服刑人员,同时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制度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力度,从而确保社区矫正顺利实施。
关键词 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 参与
基金项目:云南省司法行政研究课题YNSF15-09,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李雪萍、李冬妮,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教中级职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72
社区矫正制度是在行刑社会化、轻缓化思想的影响下产生的,是当代恢复性刑罚以及行刑社会化、个别化和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晚,从首次试点至今仅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已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社会参与性”,即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之中,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2014年,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中不仅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同时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因此,重视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是确保社区矫正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社会力量是相对于政府力量而言的,也被称为“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语境中,“社会力量”可以视为除政府刑罚力量以外的一切其他力量,从内涵上来看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 。目前,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具体而言,其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是以下几种渠道:第一,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政策,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或通过有关部门可以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进入到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合作,购买其心理干预、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服务项目;第三,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利用其专业知识无偿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矫正等服务;第四,发动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等参与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积极进行监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第五,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工作岗位以及直接赠送物资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務和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社会力量并不是社区矫正的直接责任主体,然而,其能够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的物质和非物质服务资源保障。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矫正现实的必然要求。我国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一大问题就是人员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以云南省目前情况为例,全省仅有1400个左右基层司法所,4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还包括很大一部分非正式编制的公益岗人员即社会工作者,而全省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已经超过35000余人 。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且随时可能被当地政府臨时抽调完成其他工作。此外,云南地处边疆,地形复杂,地域管控范围大,且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较快,因此仅仅依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直接的管控和矫正,实在是困难重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积极吸纳多方面的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介入社区矫正,将大大增强社区矫正的管控力度,提高教育和矫正的效果。此外,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社会力量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服刑人员,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服刑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性、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更易于被服刑人员接受和认可,减少其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从而收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然而,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力度不大,且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众对于社区矫正仍持质疑的态度,参与积极性不高。虽然社区矫正已经生根并实施十余年,但很多民众仍然不清楚社区矫正制度及其意义,在他们的观念中,罪犯属于“罪大恶极”的群体,应当在监管场所里接受严厉的处罚,社区服刑不仅力度不够,不足以惩罚犯罪,还可能危害社会的安宁与秩序,因此对社区矫正采取质疑抗拒的态度,更谈不上积极参与。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缺乏法律与政策的保障。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进程缓慢,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而现有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规定有限,目前较详细的规定见于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联合颁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意见》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位阶层面明显过低,且其内容涉及面较窄,很多与社会力量相关的内容没有规定,现有规定又缺乏具体性、可操作性,难以实现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目的。
再者,对于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没有严格的选拔机制,如何选拔机构和个人参与社区矫正既没有标准、也没有程序规定。一方面,目前各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标准和程序没有统一规范,部分被聘用人员不具备进行社区矫正所必需的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何种条件的志愿者、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有资格参与社区矫正也无相应规定,致使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良莠不齐、水平有限,不仅无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甚至可能阻碍正常社区矫正的进行。 最后,对于已经介入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缺乏必要的管理。不同的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职责定位不同、作用不同,根据其特点对其进行有序管理,才可有效整合资源。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运行良好的社会力量管理制度,如何利用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激励其积极行为,如何通过培训提高社会力量的专业水平,以及如何约束和处理社会力量的不恰当甚至违规违法行为等,都没有明确的处理和应对方法,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学者和实务届积极思考、予以论证,提出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制度,从源头把控社会力量素质
社会力量虽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仅仅只是辅助者,然而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影響力不容小觑,因此应当严格遴选,选择具有较强技术能力、思想政治过硬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在建立准入制度、确定遴选标准时,应当综合考量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平、政治立场、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从源头上严格把控进入社区矫正主体队伍的人员素质。
2.确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力量发挥效用
对于已经介入到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考察体系,对参与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实效进行动态地测评和管理,对于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予以肯定,对积极参与、贡献突出的志愿者、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及时的表彰和奖励,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取消其参与资格。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的实际需要,组织培训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基础知识、矫正工作方法、心理干预等专业的培训;此外,根据社会形势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加强法制政策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为其进行政策解读、新法律文件讲解,使其能够实时掌握政策和法制的发展变动,更好地为社区矫正服务。
3.重视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专业性社会组织是组织化、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最高的重要社区工作主体。重视专业性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鼓励政府通过设立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社会组织获取所需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服务。同时,为了培育适应需要、专业性强的社会组织,政府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社会组织的设立、运作,到其提供的服务均进行严格监管,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4.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监管与矫正
村、社区、工作单位以及就读学校是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的活动区域,村(居)委会、单位学校人员能够随时了解掌握服刑人员行为表现、甚至思想动向,引导这些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社区矫正,不仅能够确保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如实反映其具体情况,还能够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及帮扶工作。
5.激励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创造就业岗位、提供技能培训及物质资助
工作与事业不仅可以让社区服刑人员获得经济收入,更是其获得社会肯定与尊重的途径,然而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大、就业岗位紧张,如何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竞争力,获得工作岗位,是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相关政府机构通过选择减少或者免除税务、给予奖励等策略办法,激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创造工作岗位,接收并录用社区服刑人员进入企业工作。
6.加强亲友关爱,情感感召促进矫正
家人和亲友为一个人提供支持和依靠,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尤其需要家人亲友对其的关心与照顾,应充分发挥家庭的情感感化作用,使社区矫正人员得到心理慰藉,充满从善动力,尽快转变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加快与社会相融合。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与协助,只有有效整合资源,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各主体的优势,弥补社区矫正机构的不足,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进行。
注释:
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法商研究.2006(5).
数据来源:云南省司法廳社区矫正处.2017年5月.
参考文献:
[1]邢红枚、刘一珂.社会力量在女犯社区矫正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净月薛康.2016(3).
[2]池慧灵.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方探索.法制与社会.2015,12(中).
[3]高贞、陈志海.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6(11).
[4]陈淑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探析——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总第177期).
关键词 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 参与
基金项目:云南省司法行政研究课题YNSF15-09,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李雪萍、李冬妮,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教中级职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72
社区矫正制度是在行刑社会化、轻缓化思想的影响下产生的,是当代恢复性刑罚以及行刑社会化、个别化和科学化的基本要求,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晚,从首次试点至今仅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但已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其“社会参与性”,即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之中,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矫正。2014年,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中不仅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同时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因此,重视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是确保社区矫正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
社会力量是相对于政府力量而言的,也被称为“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语境中,“社会力量”可以视为除政府刑罚力量以外的一切其他力量,从内涵上来看主要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 。目前,我国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具体而言,其参与社区矫正主要是以下几种渠道:第一,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政策,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或通过有关部门可以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进入到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合作,购买其心理干预、社会认知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服务项目;第三,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利用其专业知识无偿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矫正等服务;第四,发动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等参与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积极进行监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第五,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工作岗位以及直接赠送物资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提供服務和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社会力量并不是社区矫正的直接责任主体,然而,其能够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的物质和非物质服务资源保障。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矫正现实的必然要求。我国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一大问题就是人员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以云南省目前情况为例,全省仅有1400个左右基层司法所,40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还包括很大一部分非正式编制的公益岗人员即社会工作者,而全省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已经超过35000余人 。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安置帮教、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且随时可能被当地政府臨时抽调完成其他工作。此外,云南地处边疆,地形复杂,地域管控范围大,且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较快,因此仅仅依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直接的管控和矫正,实在是困难重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积极吸纳多方面的社会力量通过各种渠道介入社区矫正,将大大增强社区矫正的管控力度,提高教育和矫正的效果。此外,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社会力量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服刑人员,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服刑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性、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更易于被服刑人员接受和认可,减少其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从而收到更好的矫正效果。
然而,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力度不大,且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众对于社区矫正仍持质疑的态度,参与积极性不高。虽然社区矫正已经生根并实施十余年,但很多民众仍然不清楚社区矫正制度及其意义,在他们的观念中,罪犯属于“罪大恶极”的群体,应当在监管场所里接受严厉的处罚,社区服刑不仅力度不够,不足以惩罚犯罪,还可能危害社会的安宁与秩序,因此对社区矫正采取质疑抗拒的态度,更谈不上积极参与。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缺乏法律与政策的保障。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进程缓慢,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而现有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规定有限,目前较详细的规定见于2014年11月14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联合颁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意见》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位阶层面明显过低,且其内容涉及面较窄,很多与社会力量相关的内容没有规定,现有规定又缺乏具体性、可操作性,难以实现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目的。
再者,对于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没有严格的选拔机制,如何选拔机构和个人参与社区矫正既没有标准、也没有程序规定。一方面,目前各地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标准和程序没有统一规范,部分被聘用人员不具备进行社区矫正所必需的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何种条件的志愿者、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有资格参与社区矫正也无相应规定,致使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良莠不齐、水平有限,不仅无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甚至可能阻碍正常社区矫正的进行。 最后,对于已经介入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缺乏必要的管理。不同的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职责定位不同、作用不同,根据其特点对其进行有序管理,才可有效整合资源。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运行良好的社会力量管理制度,如何利用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激励其积极行为,如何通过培训提高社会力量的专业水平,以及如何约束和处理社会力量的不恰当甚至违规违法行为等,都没有明确的处理和应对方法,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学者和实务届积极思考、予以论证,提出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行之有效的准入制度,从源头把控社会力量素质
社会力量虽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仅仅只是辅助者,然而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影響力不容小觑,因此应当严格遴选,选择具有较强技术能力、思想政治过硬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在建立准入制度、确定遴选标准时,应当综合考量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道德水平、政治立场、专业素养等多方面因素,从源头上严格把控进入社区矫正主体队伍的人员素质。
2.确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力量发挥效用
对于已经介入到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考察体系,对参与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实效进行动态地测评和管理,对于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社会工作者予以肯定,对积极参与、贡献突出的志愿者、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予以及时的表彰和奖励,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取消其参与资格。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的实际需要,组织培训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基础知识、矫正工作方法、心理干预等专业的培训;此外,根据社会形势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加强法制政策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为其进行政策解读、新法律文件讲解,使其能够实时掌握政策和法制的发展变动,更好地为社区矫正服务。
3.重视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专业性社会组织是组织化、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最高的重要社区工作主体。重视专业性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鼓励政府通过设立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社会组织获取所需要的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服务。同时,为了培育适应需要、专业性强的社会组织,政府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社会组织的设立、运作,到其提供的服务均进行严格监管,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4.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监管与矫正
村、社区、工作单位以及就读学校是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的活动区域,村(居)委会、单位学校人员能够随时了解掌握服刑人员行为表现、甚至思想动向,引导这些社会力量积极介入社区矫正,不仅能够确保对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如实反映其具体情况,还能够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及帮扶工作。
5.激励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创造就业岗位、提供技能培训及物质资助
工作与事业不仅可以让社区服刑人员获得经济收入,更是其获得社会肯定与尊重的途径,然而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大、就业岗位紧张,如何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竞争力,获得工作岗位,是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相关政府机构通过选择减少或者免除税务、给予奖励等策略办法,激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创造工作岗位,接收并录用社区服刑人员进入企业工作。
6.加强亲友关爱,情感感召促进矫正
家人和亲友为一个人提供支持和依靠,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尤其需要家人亲友对其的关心与照顾,应充分发挥家庭的情感感化作用,使社区矫正人员得到心理慰藉,充满从善动力,尽快转变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加快与社会相融合。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与协助,只有有效整合资源,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各主体的优势,弥补社区矫正机构的不足,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有效进行。
注释:
金鑫.英国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法商研究.2006(5).
数据来源:云南省司法廳社区矫正处.2017年5月.
参考文献:
[1]邢红枚、刘一珂.社会力量在女犯社区矫正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净月薛康.2016(3).
[2]池慧灵.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方探索.法制与社会.2015,12(中).
[3]高贞、陈志海.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6(11).
[4]陈淑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探析——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4)(总第1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