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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的《档案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显现无疑。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很早就产生了档案法规。研究国外档案法治的相关成果,对现行《档案法》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我国档案法治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档案 立法 市场经济 发展趋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新背景下,我国档案学界的有识之士普遍感到,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已成为制约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档案法规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之下的必然产物。学习借鉴国外档案法治的相关资源经验,对《档案法》的修改,特别是对我国档案法治事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法国引领各国走上“依法治档”道路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档案大法,带动本国以及其他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档”的轨道。1790年,法国颁布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和《关于成立行政区档案馆的法令》就属于专门的档案规章。而1794年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则是集中体现法国档案工作改革思想的总纲领,该法令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性质、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该法令集中体现了法国档案工作改革和集中管理档案的思想,是世界上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专门事业进行管理的第一部档案法规,将档案工作上升到国家的一项独立工作,为其他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档案的法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穑月七日档案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近代档案法规建设的开端。
在法国的带动下,从19世纪开始,欧洲各国也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档案法规。如英国183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档案馆的法令》;意大利1874年颁布了《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1875年颁布了《关于国家档案馆建设原则的指令》;瑞典1877年颁布了《国家档案馆条例》。各国档案法规的颁布实施,表明各国从近代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档”的道路。
二、国外档案法规建设的总体特点
当代档案法规建设的总体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推动各国开展档案法规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二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为了适应档案专业实践的变化,掀起了修改或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
1950年成立的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积极组织开展档案法规研究,并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组织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示范档案法草案》《建立实施国家情报系统的法律结构》等。到1979年,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制定了一项“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划”,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规模大、领域广的档案调研活动,并将调研报告结集出版。迄今,这一项目已出版的与档案法规建设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微缩品作为凭证的有效性的研究报告》《世界科学情报系统的准则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对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的适用性研究报告》《档案与文件管理法规调研报告》《关于档案移交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公约的范例》《在档案保留中抽样技术的使用:研究与准则》《国际组织文件的档案鉴定:研究与准则》《私人档案的保护和管理》等。这些成果对世界各国档案法规建设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纷纷掀起了修改和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比如法国于1979年重新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冰岛于1985年重新颁布了《国家档案法》、加拿大于1987年重新颁布了《国家档案法》、日本重新颁布了《国立公文书馆法》等。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热潮仍在继续,比如缅甸于1990年新颁布了《国家文件与档案法》。
三、国外档案法规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当代档案法规建设正朝着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方向发展,出现了以下四个发展趋势:
第一,档案立法趋向于被纳入更广泛的信息立法体系。随着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进一步加强,档案已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信息资源。比如西班牙把档案归入“文献资料和图书宝库”,委内瑞拉把档案纳入了“全国图书服务体系和人文、科学、技术资料”的范畴。还有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都把档案视为信息的一种,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第二,档案立法逐渐把文件管理纳入其中。不少国家在档案法规中都涉及了文件管理的内容,规定国家档案部门有依法对文件管理行使指导和监督的权力,机关和文件中心有依法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三,档案立法日益重视把私人档案管理纳入其中。私人档案是与公共档案相对的一种特殊信息资源,也是国家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在档案法规中逐渐增加了管理和控制私人档案的条款,最典型的是1979年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档案立法逐渐开始涉及新型档案,特别是电子文件管理的内容。新型档案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服务和应用的产物,有着许多不同于纸质档案的特点。因此,各国日益重视对新档案特别是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力求将它们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国际档案界也加快了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199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颁布了《电子文件管理指南》。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档案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保护档案财富原则、档案集中管理原则、档案机关独立性原则、档案利用和开放原则。它们密切相关且相互制约,共同架构档案法规的基本内容。
第一,保护档案财富原则。这是因为档案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工具和记录,被历代统治者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的“武器”。古代统治者将档案比作“插入鞘中的剑”“国家的胸甲和灵魂”,这实质上都是把档案作为一种武器来看待和保护的。近代档案开放原则的确立,使人们对档案财富性质的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武器”转变为“文化遗产”乃至“信息资源”。这显示,在世人的心目中,档案的政治属性日趋淡化,而档案的文化属性和信息属性日益突出。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观点认为,档案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已被看成是社会可共享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财富,因此保护档案财富便成为当代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档案集中管理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不仅是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档案事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分级集中管理国家全部档案,总体控制国家档案事业,统一制定档案法规、统一筹划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等。《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就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对地方档案馆实行指导和监督。这一规定不仅使国家档案馆成为集中保管档案的收藏机构,而且成为国家档案事业集中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三,档案机关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产生于近代。法国档案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建立了第一个直接隶属于最高行政当局的国家档案馆,从而使档案保管机关从机关的内部机构上升为独立性机构。法国从中央到地方档案馆网络的形成,标志着档案馆事业成为国家一项独立的事业。档案馆不再属于某一个机关、组织或某一个人,而是成为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机构。据了解,档案机构独立性原则在实行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国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法国、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国家,体现为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的独立性;另一种是在瑞典、挪威、芬兰等北欧国家,体现为中央级国家(总)档案馆的独立地位。在分散式体制的国家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仅指国家(公共)档案馆的独立性,比如英国、加拿大、印度和日本等国家均如此;二是在美国体现为联邦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的独立性。
第四,档案开放原则。这一原则由近代法国首创,是法国档案工作改革的重大成果。1790年法国颁布的《国家档案馆条例》中规定,档案馆实行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国《人权宣言》的思想在档案领域的体现,它不仅意味着档案利用从少数人的特权转变为公民的权利,而且体现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反封建的民主精神和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到19世纪这一原则逐渐被欧洲各国所接受,被誉为“档案的人权宣言”。目前已成为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档案法治建设,《档案法》立法思想必须与时俱进,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修改后的《档案法》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均衡的现代立法理念,与国际档案立法接轨,逐步向世界档案立法共同遵循的原则靠拢。同时,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法律调整,紧跟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步伐,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
参考文献:
[1]邵正萍.电子文件在欧洲[J].中国档案,2000,(2).
[2]牛金芳.美国电子邮件管理发展与现状[J].山西档案,1999,(4).
[3]黄霄羽.外国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苏联)多尔吉赫主编,韩玉梅等译.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84.
[5]韩玉梅.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韩玉梅,黄霄羽.外国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
关键词:档案 立法 市场经济 发展趋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新背景下,我国档案学界的有识之士普遍感到,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已成为制约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档案法规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之下的必然产物。学习借鉴国外档案法治的相关资源经验,对《档案法》的修改,特别是对我国档案法治事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法国引领各国走上“依法治档”道路
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档案大法,带动本国以及其他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档”的轨道。1790年,法国颁布的《国家档案馆条例》和《关于成立行政区档案馆的法令》就属于专门的档案规章。而1794年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则是集中体现法国档案工作改革思想的总纲领,该法令规定了国家档案馆的性质、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该法令集中体现了法国档案工作改革和集中管理档案的思想,是世界上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专门事业进行管理的第一部档案法规,将档案工作上升到国家的一项独立工作,为其他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档案的法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穑月七日档案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近代档案法规建设的开端。
在法国的带动下,从19世纪开始,欧洲各国也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档案法规。如英国183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档案馆的法令》;意大利1874年颁布了《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1875年颁布了《关于国家档案馆建设原则的指令》;瑞典1877年颁布了《国家档案馆条例》。各国档案法规的颁布实施,表明各国从近代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档”的道路。
二、国外档案法规建设的总体特点
当代档案法规建设的总体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推动各国开展档案法规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二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为了适应档案专业实践的变化,掀起了修改或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
1950年成立的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积极组织开展档案法规研究,并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组织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示范档案法草案》《建立实施国家情报系统的法律结构》等。到1979年,国际档案理事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制定了一项“文件与档案管理规划”,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规模大、领域广的档案调研活动,并将调研报告结集出版。迄今,这一项目已出版的与档案法规建设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微缩品作为凭证的有效性的研究报告》《世界科学情报系统的准则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标准对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的适用性研究报告》《档案与文件管理法规调研报告》《关于档案移交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公约的范例》《在档案保留中抽样技术的使用:研究与准则》《国际组织文件的档案鉴定:研究与准则》《私人档案的保护和管理》等。这些成果对世界各国档案法规建设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纷纷掀起了修改和重新颁布档案法规的热潮。比如法国于1979年重新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冰岛于1985年重新颁布了《国家档案法》、加拿大于1987年重新颁布了《国家档案法》、日本重新颁布了《国立公文书馆法》等。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热潮仍在继续,比如缅甸于1990年新颁布了《国家文件与档案法》。
三、国外档案法规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当代档案法规建设正朝着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方向发展,出现了以下四个发展趋势:
第一,档案立法趋向于被纳入更广泛的信息立法体系。随着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进一步加强,档案已被公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信息资源。比如西班牙把档案归入“文献资料和图书宝库”,委内瑞拉把档案纳入了“全国图书服务体系和人文、科学、技术资料”的范畴。还有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都把档案视为信息的一种,制定了《信息自由法》。
第二,档案立法逐渐把文件管理纳入其中。不少国家在档案法规中都涉及了文件管理的内容,规定国家档案部门有依法对文件管理行使指导和监督的权力,机关和文件中心有依法向公共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三,档案立法日益重视把私人档案管理纳入其中。私人档案是与公共档案相对的一种特殊信息资源,也是国家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在档案法规中逐渐增加了管理和控制私人档案的条款,最典型的是1979年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档案立法逐渐开始涉及新型档案,特别是电子文件管理的内容。新型档案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服务和应用的产物,有着许多不同于纸质档案的特点。因此,各国日益重视对新档案特别是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力求将它们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国际档案界也加快了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1997年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颁布了《电子文件管理指南》。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档案立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保护档案财富原则、档案集中管理原则、档案机关独立性原则、档案利用和开放原则。它们密切相关且相互制约,共同架构档案法规的基本内容。
第一,保护档案财富原则。这是因为档案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工具和记录,被历代统治者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的“武器”。古代统治者将档案比作“插入鞘中的剑”“国家的胸甲和灵魂”,这实质上都是把档案作为一种武器来看待和保护的。近代档案开放原则的确立,使人们对档案财富性质的认识逐渐发生了变化,从“武器”转变为“文化遗产”乃至“信息资源”。这显示,在世人的心目中,档案的政治属性日趋淡化,而档案的文化属性和信息属性日益突出。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观点认为,档案这种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已被看成是社会可共享的文化遗产和历史财富,因此保护档案财富便成为当代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二,档案集中管理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不仅是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档案事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分级集中管理国家全部档案,总体控制国家档案事业,统一制定档案法规、统一筹划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等。《穑月七日档案法令》就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对地方档案馆实行指导和监督。这一规定不仅使国家档案馆成为集中保管档案的收藏机构,而且成为国家档案事业集中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三,档案机关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产生于近代。法国档案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建立了第一个直接隶属于最高行政当局的国家档案馆,从而使档案保管机关从机关的内部机构上升为独立性机构。法国从中央到地方档案馆网络的形成,标志着档案馆事业成为国家一项独立的事业。档案馆不再属于某一个机关、组织或某一个人,而是成为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机构。据了解,档案机构独立性原则在实行集中式档案事业管理体制的国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法国、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国家,体现为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的独立性;另一种是在瑞典、挪威、芬兰等北欧国家,体现为中央级国家(总)档案馆的独立地位。在分散式体制的国家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仅指国家(公共)档案馆的独立性,比如英国、加拿大、印度和日本等国家均如此;二是在美国体现为联邦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的独立性。
第四,档案开放原则。这一原则由近代法国首创,是法国档案工作改革的重大成果。1790年法国颁布的《国家档案馆条例》中规定,档案馆实行向社会开放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法国《人权宣言》的思想在档案领域的体现,它不仅意味着档案利用从少数人的特权转变为公民的权利,而且体现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反封建的民主精神和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到19世纪这一原则逐渐被欧洲各国所接受,被誉为“档案的人权宣言”。目前已成为各国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档案法治建设,《档案法》立法思想必须与时俱进,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修改后的《档案法》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均衡的现代立法理念,与国际档案立法接轨,逐步向世界档案立法共同遵循的原则靠拢。同时,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法律调整,紧跟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步伐,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益。
参考文献:
[1]邵正萍.电子文件在欧洲[J].中国档案,2000,(2).
[2]牛金芳.美国电子邮件管理发展与现状[J].山西档案,1999,(4).
[3]黄霄羽.外国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苏联)多尔吉赫主编,韩玉梅等译.苏联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84.
[5]韩玉梅.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6]韩玉梅,黄霄羽.外国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