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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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国内外环境密切相关,能极大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竞争是一种市场过程最终结果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种情况下,竞争会实现局部或一般的均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一致。因而,该理论主张开展完全竞争,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并非在垄断的情况下就没有竞争;完全竞争是最可取的,只不过实践中很难找到,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不完全竞争。这意味着不完全竞争理论并不是不反对垄断,而是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垄断。
  (二)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经济法学基础
  经济法学的产生背景告诉我们, 社会公共利益是它追求的价值。在反垄断法中, 某些垄断及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潜在竞争者的利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 但是从整体上看或是从长远来看, 可能会有益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利益。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 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 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 也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 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 让自由竞争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 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
  三、国外一些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一些领域:
  1、特殊卡特尔领域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没有具体列出那些卡特尔可以豁免,而是以"合理原则"具体判断某一卡特尔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法理由,如果被证明是不合理的,具有反竞争效果,则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合理原则"的同时,还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以限制"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一些自身违法的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卡特尔协议。
  2、州政府行为
  为了保护本州的利益,州政府有时制定一些限制竞争的法律性文件。州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应受联邦反托拉斯法的规制。因为国会制定谢尔曼法的意图,是保护竞争,而不是限制州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州政府作为主权单位,其限制贸易的行为不适用反托拉斯法。①
  (二)德国
  德国是欧洲大陆竞争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1998年《反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之前,该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如有关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农业、知识产权适用除外的规定。后来,经过法律的不断修改,特别是2005年6月对《反限制竞争法》的第7次修订法案通过后,仅保留了农业等极少数行业的适用除外规定,取消了很多行业或领域的除外规定。
  四、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领域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而存在的,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二)中小企业兼并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因为,合并和协议会迅速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有效竞争的进行。但是,中小企業合并或签订的协议,有时也能增强竞争,提高效率。正是基于中小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经济利弊影响的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四、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两点建议
  (一)扩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15条、第55条、第56条中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在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国情扩大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比如,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讯、铁路等涉及公用事业领域的行业,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因为,像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允许垄断的存在,允许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独占市场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二)建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不是所有的行业和行为都可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也不是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绝对地不适用反垄断法,不适用反垄断法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鉴于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制度,使《反垄断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注释:
  ①柴丽丽:《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8.08(中)。
  参考文献:
  [1]游国和:《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载《中国集体经济·经济与法》,2009.04(上)。
  [2]柴丽丽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8.08(中)。
  [3]马俊:《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载《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4]张洁:《试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范围的确立》,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三期。
  [5]罗锦烽、肖剑鸣:《探究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载《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何荆成(1987-),男,湖北荆门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于以鹏(1984-),男,贵州安顺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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