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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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驱动力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变革发展产生了关键影响。各国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新时代国家竞争的核心力量,投入大量社会资源,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占据核心地位。我国人工智能与医疗、金融、社会保障等领域之间的融合已初见成效,智能化成为21世纪各行各业的发展目标,人工智能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司法领域,自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响应,寻求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实践的空间,在刑事案件办理上除了自动语音识别、文书自动生成、自动立案等自动化功能外,犯罪预测风险评估系统、辅助量刑系统、证据审查校验系统等辅助刑事案件决策功能研发运用也有了突破。上海206系统作为我国首个以刑事证据判断为核心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其单一证据校验、全案证据审查等证据判断功能的运用已初见成效,证据标准与证据规则指引标准的制定亦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刑事证据体系。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融合运用不再停留于表面,而是真正触及到了司法的核心,标志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从初级应用迈向高级应用。证据的审查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实现与否,人工智能与刑事证据判断的结合在域外其他国家虽有探索与尝试,但是该实际运用于司法实务中我国应属首创,在技术研究上无从借鉴,理论研究与现实运用之间能否完美融合是巨大的挑战。本文以上海206系统的核心功能单一证据校验与全案证据审查判断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该功能运用的理论基础,并且从学术与现实运用两个角度分析其运用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且以英国、美国对证据判断的辅助系统运用为借鉴,为我国人工智能运用于刑事证据判断提出完善建议,为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提供可行性路径。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研究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的运用。第一章以上海206系统的证据功能为切入介绍了我国证据判断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的现状。根据人工智能系统的功能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数据化证据规范指引功能,包括证据规则指引和证据标准指引;第二部分介绍证据审查功能,包括对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校验功能和全案证据链审查功能。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人工智能在我国刑事证据判断中运用的困境,分别从理论、实务运用与局限性三个角度分析其运用遭遇的困境。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其运用遭遇的学理质疑。从数据化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学说存在争议,与刑事诉讼多元程序不适配两个角度阐述学界对数据化证明标准指引运用的质疑。第二部分从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运用的现实困境角度出发,分析其在司法实务中运用已经遭遇和将来或将面临的困境,研究其对司法实务现状的影响;第三部分从其运用的局限性角度出发,从证明力、证据推理、证明标准三方面阐述迄今为止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实现对证据的全面判断的原因,并且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介绍其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问题对证据模型运用的产生影响。第三章对域外人工智能与刑事证据判断融合的相关理论、实践运用进行比较考察,为我国人工智能与刑事证据判断融合提供启迪。分别介绍了英国与美国两个国家对人工智能与刑事证据判断融合的探索,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英国检察署的证据辅助判断系统,并提炼其理念提出与试用阶段的经验,以形成对我国的启示。第二部分介绍美国的专家机器人系统,详细介绍其对专家证言可采性评估的方法给我国的相关证据判断提供的借鉴思路。第四章以解决问题为主,针对上述在刑事证据判断中运用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细化建议。首先,明确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刑事证据判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针对数据化证明标准指引所遭受的质疑进行相对应的完善,使数据化证明标准保有适度开放性;在可数据化方面尽可能精确制定证明标准,保持其与多元案件程序的一致性;采用逆向思维,建立逆向辅助证明标准以更精准的辅助证据判断。最后,针对现有证据模型之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建立证据推理模型,实现威格摩尔图示法、图尔敏模型与人工智能的融合,使人工智能辅助刑事司法不再停留于表面,而真正触及刑事司法之内核;构建似真推理方法模型,以最佳证据解释推理为基础,以似真度的方法寻求最接近历史真相的案件事实,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最大程度还原;通过建立动态风险评估机制,时实检测投入使用的智能辅助系统尽最大可能减少因系统风险对刑事证据判断造成的偏差;尽可能实现算法公开,通过采取赋予算法编程者算法解释义务等措施,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问题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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