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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立法的《法经》是唐律的源头,汉以后儒家治理理念逐渐融入了法律之中;经历代发展、演化,对儒家礼治秩序的维护重新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所在。此外,中国古代包括亲情之爱、孝、礼等在内的德目也有着特殊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从上述具体德目的角度对唐律德法关系加以研究以增进对其德法关系的具体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本文的具体任务是:第一,考察唐律与“礼”的关系。第二,说明唐律是如何对待“血缘亲情”原则的。第三,弄清唐律是如何对待与“孝”德有关的问题的。第四,探讨唐律在立法上为“忠”德的实现提供了何种途径,并考察唐律如何处理忠、孝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五,考察唐律在刑罚上的平等性问题。第六,考察唐律如何处理情、理、德、法等诸原则同时并存所带来的原则冲突问题,并揭示出唐律立法者在处理原则冲突问题上的“权变”思想。第七,借助于中西德法特点的比较,以进一步凸现唐律德法关系特点。
本文所采用的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即在每一个具体的议题下,具体分析唐律中的原始资料,让文本本身说话,力求最大程度地再现立法者的本意。在此基础上,再综合、提炼出唐律中德法关系的具体特点所在。由于上述方法的采用,本文没有把唐律中的德法关系简单化,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再现出唐律中德法关系的原貌。
本文的主要成果是,从唐律与礼、亲情、孝、忠以及法的平等性等具体德目之关系的角度入手,具体考察并说明了唐律这一文本中德法关系的具体特点,包括其中所存在的冲突及处理。其要点包括,第一,由于礼律深度结合和律以“十恶”维护礼的“亲亲”、“尊尊”的核心价值,这使得作为文本的“礼”获得了实际上的法的地位;第二,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作为儒家道德之源的“亲情”;第三,法不只是惩罚个别“不孝”行为,更是以系统化的法律政策来培养“孝德”;唐律中作为政治伦理的“孝”区别于人伦的“孝”,并最终扩展至“忠”。第四,唐律中的“十恶”体现了法家“法的平等性”精神。第五,唐律中的“八议”等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处理不同原则间的关系的“权变”的思想。
本文的结论是,首先,与西方的基于理性传统和契约精神的德法关系相比较,唐律的德法关系具有具体性和复杂性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具体性的特点。由于中国古代法律儒法思想背景上的特殊性,唐律的德法关系不能归结为某种简单对应的特点,须结合上述礼、情、德、法等各方面具体问题的分析讨论,才能获得具体的了解。另一方面,从上述各具体问题中,可以看到唐律德法关系所呈现出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为直接性、间接性和全面性三方面的特点。由于“法”与“德”的上述具体而复杂的关系,使得唐律成为一部全面维护伦理道德的法律,并呈现出“道德法”的特点。其次,由于唐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特点,它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性。最后,唐律研究对于中国社会的法制与道德建设具有现实价值;对唐律中的政治伦理特点的认识对社会实际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所采用的是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即在每一个具体的议题下,具体分析唐律中的原始资料,让文本本身说话,力求最大程度地再现立法者的本意。在此基础上,再综合、提炼出唐律中德法关系的具体特点所在。由于上述方法的采用,本文没有把唐律中的德法关系简单化,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求再现出唐律中德法关系的原貌。
本文的主要成果是,从唐律与礼、亲情、孝、忠以及法的平等性等具体德目之关系的角度入手,具体考察并说明了唐律这一文本中德法关系的具体特点,包括其中所存在的冲突及处理。其要点包括,第一,由于礼律深度结合和律以“十恶”维护礼的“亲亲”、“尊尊”的核心价值,这使得作为文本的“礼”获得了实际上的法的地位;第二,法最大限度地维护作为儒家道德之源的“亲情”;第三,法不只是惩罚个别“不孝”行为,更是以系统化的法律政策来培养“孝德”;唐律中作为政治伦理的“孝”区别于人伦的“孝”,并最终扩展至“忠”。第四,唐律中的“十恶”体现了法家“法的平等性”精神。第五,唐律中的“八议”等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处理不同原则间的关系的“权变”的思想。
本文的结论是,首先,与西方的基于理性传统和契约精神的德法关系相比较,唐律的德法关系具有具体性和复杂性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具体性的特点。由于中国古代法律儒法思想背景上的特殊性,唐律的德法关系不能归结为某种简单对应的特点,须结合上述礼、情、德、法等各方面具体问题的分析讨论,才能获得具体的了解。另一方面,从上述各具体问题中,可以看到唐律德法关系所呈现出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为直接性、间接性和全面性三方面的特点。由于“法”与“德”的上述具体而复杂的关系,使得唐律成为一部全面维护伦理道德的法律,并呈现出“道德法”的特点。其次,由于唐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特点,它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性。最后,唐律研究对于中国社会的法制与道德建设具有现实价值;对唐律中的政治伦理特点的认识对社会实际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