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之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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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之正当性是我国民法上的一个争议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时间无益损耗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务基本上是否认在违约之诉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部分学者认为旅游合同应当对时间无益损耗予以救济。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后,虽然《民法典》确定了违约之诉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对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定位不明晰,立法上对此仍然存在空白,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时间利益。制度构建之前提,应先确立其正当性,本文锁定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之正当性问题,对当前学说逐一评析,以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之法律属性为基点,分析旅游合同对时间无益损耗之应有保护,论证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第一部分,指出本文要论证的是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的正当性。司法实务对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多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并未获得支持。即使《民法典》生效之后,仍然存在立法空白,不能对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予以全面救济。学界对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的正当性问题存在争议,分为肯定与否定两种态度。否定学说从人格商品化、法官易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赔偿不可计量、合同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无形损害无法补偿五方面否认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之正当性。肯定学说从假期商业化和时间无益损耗为精神损害两方面肯定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之正当性。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对时间无益损耗的法律属性尚未达成共识。第二部分,对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否定学说和肯定学说的评析。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否定学说中,人格商品化说与现代人格权市场化趋势相悖;我国司法实务经验表明自由裁量权受到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滥用说不具有说服力;计算障碍说并非是无法克服的困难,大量域外经验可资借鉴;违约不适用说仅从可行性和可预见性上进行否定,否定依据可以从法理进行修正,因此不具有说服力;补偿障碍说存在逻辑缺陷。而肯定学说并不全面,假期商业化说将时间浪费等同财产损害较为不妥,时间与人格不可分离,不能用金钱换取;精神损害说将时间无益损耗笼统地定性为精神损害,不尽符合精神损害的内涵。第三部分,旅游合同时间无益损耗赔偿正当性之证成。通过对非财产损害的重新审视,证明时间无益损耗的法律性质为非财产损害。研究域外法将旅游合同纳入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之规定,探究合同法应涵盖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由,由此从旅游合同特性出发论证时间为旅游合同保护的特定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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