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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证券市场最为常见的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不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活动,同时对投资者的利益也有侵害。尽管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在实际情况并不乐观。针对这一情况,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发展现状为出发点,进而将立法和监督这两者相互结合,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我们要讨论证券市场,首先要分析的是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主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可以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四种:一是在上市公司中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董监高以及其他人员;二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人员,一般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是在工商或者税务以及证监会的内部人员;四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有一系列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为规范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实际案列中为规制内幕交易提供指导。
尽管针对内幕交易有许多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够紧密,法律不容忽视的滞后性,这基本上是法律的缺点之一,因此,法律所包含的的内容有时并不广泛,因其更新的滞后性所导致。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上市公司自己就会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大部分的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便利同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人员来获取内幕信息。我国《证券法》中相关法条薄弱,例如将内幕交易主体界定过于狭窄,现在内幕交易的知情人,排除了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同时,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如果遭受到侵害,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民事救济规定。在证券市场上,遭受侵害的大部分都是非常弱小的普通投资者,缺乏通过利用法院来诉诸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途径。因而这些受到损失的弱小投资者能否利用法律得到赔偿也不容乐观。我国证券登记过程中,并没有将证券实名制做到完善,据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违规主体利用他人信息进行交易达到56%,由此可见违规操作之甚。再者,我国《证券法》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缺乏处罚规范,大多数案件只有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才能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处罚,而因为发现晚,调查程序复杂,耗时长,致使调查成本上升,往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是做出教育或者是改正等没有震慑力的处罚。使得受害者利益长时间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证券管理机构违规违法等行为做出制約。
为了更好的规范证券市场,我国针对《证券法》修改了很多次,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证券法》针对内幕交易主体界定不明确,修订后的《证券法》中有对内幕人员的授权性条例,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人员”,但是遗憾的却没有指出这些人员包括哪些,范围具体是什么。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详细化,细节具体化;同时对内幕交易行为采用举证责任制度。除了要完善《证券法》,还应当匹配其他法律,例如《内幕交易法》来配合证券市场的运行,从根本上打击内幕交易活动,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要围绕证券市场展开活动,我们要积极主动发现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工作,把证券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就目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认真、消极怠工的现象,是因为监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他们对市场监管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他们自身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加强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才能更好地提升监管的效果。为此应当更加细化每项工作,明确细化监督每项监管的指标,完成评估质与量的同时达标。针对重大案件的追查,可以通过该案件所占比例来衡量;评价员工的工作可以将主动查处违法案件与被动查处违法案件数量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进行奖惩。只有明确员工的具体职责,才能更好地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市场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内幕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了更好地控制这些交易行为,有必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认为司法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四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形成紧密的监督网络来加大监督的力度,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系统,将每名人员的实时信息记录备案,根据个人情况的变化实时更新,确保每个内幕人员都有备案。内幕人员的登记范围也应当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家属,还应当包括政府机构中因工作需要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其次,监管应做到全方位、动态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随时随地都够了解股市价格的变化,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股市价格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或者交易量存在异常,应当主动地报警,这就是群众性的监督。当上市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自动报警系统来检测该股市价格是否在合理值范围中,以及信息披露之后股市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分析用以监测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活動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近几年我国完善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抑制,甚至部分内幕交易活动已经上升到了犯罪的层次。通过对内幕交易活动现状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缺位等都是造成该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当下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内幕交易活动全方位、动态化的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内幕交易活动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肖磊.对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金融与经济.2010(6).
[2]晏艳阳、赵大玮.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11(4).
[3]王春峰、蒋祥林、韩冬.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及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国际金融研究.2012(4).
作者简介:王劭旸(1992—),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学生,法学在读硕士,就读院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我们要讨论证券市场,首先要分析的是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主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可以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四种:一是在上市公司中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董监高以及其他人员;二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人员,一般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是在工商或者税务以及证监会的内部人员;四是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有一系列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为规范内幕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实际案列中为规制内幕交易提供指导。
尽管针对内幕交易有许多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不够紧密,法律不容忽视的滞后性,这基本上是法律的缺点之一,因此,法律所包含的的内容有时并不广泛,因其更新的滞后性所导致。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上市公司自己就会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大部分的投资者利用自己的便利同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为上市公司服务的人员来获取内幕信息。我国《证券法》中相关法条薄弱,例如将内幕交易主体界定过于狭窄,现在内幕交易的知情人,排除了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同时,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如果遭受到侵害,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民事救济规定。在证券市场上,遭受侵害的大部分都是非常弱小的普通投资者,缺乏通过利用法院来诉诸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途径。因而这些受到损失的弱小投资者能否利用法律得到赔偿也不容乐观。我国证券登记过程中,并没有将证券实名制做到完善,据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违规主体利用他人信息进行交易达到56%,由此可见违规操作之甚。再者,我国《证券法》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缺乏处罚规范,大多数案件只有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才能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处罚,而因为发现晚,调查程序复杂,耗时长,致使调查成本上升,往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都是做出教育或者是改正等没有震慑力的处罚。使得受害者利益长时间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证券管理机构违规违法等行为做出制約。
为了更好的规范证券市场,我国针对《证券法》修改了很多次,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证券法》针对内幕交易主体界定不明确,修订后的《证券法》中有对内幕人员的授权性条例,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人员”,但是遗憾的却没有指出这些人员包括哪些,范围具体是什么。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详细化,细节具体化;同时对内幕交易行为采用举证责任制度。除了要完善《证券法》,还应当匹配其他法律,例如《内幕交易法》来配合证券市场的运行,从根本上打击内幕交易活动,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要围绕证券市场展开活动,我们要积极主动发现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工作,把证券部门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就目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认真、消极怠工的现象,是因为监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他们对市场监管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他们自身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加强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才能更好地提升监管的效果。为此应当更加细化每项工作,明确细化监督每项监管的指标,完成评估质与量的同时达标。针对重大案件的追查,可以通过该案件所占比例来衡量;评价员工的工作可以将主动查处违法案件与被动查处违法案件数量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进行奖惩。只有明确员工的具体职责,才能更好地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市场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内幕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了更好地控制这些交易行为,有必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认为司法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四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形成紧密的监督网络来加大监督的力度,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登记系统,将每名人员的实时信息记录备案,根据个人情况的变化实时更新,确保每个内幕人员都有备案。内幕人员的登记范围也应当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家属,还应当包括政府机构中因工作需要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其次,监管应做到全方位、动态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随时随地都够了解股市价格的变化,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股市价格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或者交易量存在异常,应当主动地报警,这就是群众性的监督。当上市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先进的计算机自动报警系统来检测该股市价格是否在合理值范围中,以及信息披露之后股市价格变动情况等综合分析用以监测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活動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近几年我国完善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也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抑制,甚至部分内幕交易活动已经上升到了犯罪的层次。通过对内幕交易活动现状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监管的缺位等都是造成该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当下只有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内幕交易活动全方位、动态化的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内幕交易活动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肖磊.对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金融与经济.2010(6).
[2]晏艳阳、赵大玮.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11(4).
[3]王春峰、蒋祥林、韩冬.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及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国际金融研究.2012(4).
作者简介:王劭旸(1992—),男,汉族,山西太原人,学生,法学在读硕士,就读院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