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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的内容,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虽然引入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修改草案中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健全,实践中容易造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信息不透明等潜在问题。针对该制度的潜在问题,可通过引入竞争、加强监督以及制度构建这三个出路来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出路
一、修改草案引发的争议
(一)关于修改草案第60条的争议
修改草案第一稿引入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规定,但是对于延伸管理的范围规定得较为笼统,许多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分扩大了权利,可能产生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自己收使用费,导致颗粒无收的危险。与此相反的观点是,草案中引入延伸性管理很好地解决了使用人和权利人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提高作品流通的效率。此后,第二稿进一步限制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使其更有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然而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仍有许多相关著作权利人认为,推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关于修改草案第70条的争议
第70条的规定更引发了许多音乐界人士的强烈不满,让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非会员的权利,使权利人愈发担心著作权难以落到实处。但也有人指出如果删除这一条款,一方面会使得众多市场主体难以合法获得作品的授权,另一方面将导致版权侵权行为泛滥,更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进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第二稿针对适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赔偿规定了三个排除情形,但“使用者知道”这一标准很难从证据层面予以证明。
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潜在问题
(一)官方化和行政化易导致垄断
在我国,缺乏市场化的运作导致了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过于官方化和行政化,进而使得集体管理组织产生行政领域内可能出现的弊病例如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等现象。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作品利用的效率,与著作权人建立委托关系或信托关系,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应偏向于市场管理主体而不是行政管理主体。定位的偏差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职能产生垄断的一部分原因。
(二)信息不透明,缺乏平等协商的机制
首先,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体性,作品的流通往往缺乏市场化的机制,使用人要想合法使用著作产品,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然而,在网络版权日益发展的今天,对于权利人来说不论是在著作财产权如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上,还是在著作人身权方面,往往难以实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平等协商。其次,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集体管理组织中,非会员由于无法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不论是在话语权或者是信息的全面了解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延伸性管理一方面可能会迫使非会员同会员一样接受相应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往往难以知晓作品被哪个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将缺乏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议价的前提。以上弊端不但对非会员来说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可能导致著作权激励机制的丧失。
(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细则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职权的延伸范围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管辖范围的划分是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我国则缺乏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可以延伸等问题的具体规定,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另外,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管辖范围不明问题,由于作品类型的划分不易且同一类型的作品可能存在于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管辖范围内,在集体管理组织多元的情况下,由哪个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该作品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出路
(一)去公权力,是否引入竞争
有人提出,为了破除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地位,应借鉴日本等国外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行业自发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放宽私人联合起来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以此来分散现有官方性集管组织的权力,即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然而,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程度来看,一方面各行各业的管理能力和自律性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相关立法较不完善,过度松散的竞争性集体管理制度不但难以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还可能因监管难度大而导致版权环境的混乱。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应当生搬硬套地采用完全竞争性的集体管理制度,而是考虑到我国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的基础上,在集体管理制度中引入有限竞争。
(二)提高透明度,加强各方监督
如前文所述,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地位不平等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如果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公众、媒体舆论等各方的监督,相应立法将只是空纸白话,并不能切实保障著作权。另外,为使各方地位及权利平等,政府部门在这里只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监督作用,并不能对其集体管理职权进行过度的干预。
(三)加强制度构建,提高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无边界的权力比权力本身更容易导致垄断,因此制度不健全与公权力主导相比,前者才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垄断的根本原因。要缓解著作权人相比集体管理组织较为弱势的局面,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1、借鉴俄罗斯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赋予著作权人事前禁止代理,事后否认合同的权利;2、明确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3、落实监管主体,使监管方法具体化、合法化;4、制定有效措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
参考文献:
[1]苏平,何培育.“歌曲翻唱行为的合法抑或非法——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J].知识产权,2012(6).
[2]卢海君,洪毓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J].知识产权,2013(2).
[3]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出路
一、修改草案引发的争议
(一)关于修改草案第60条的争议
修改草案第一稿引入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规定,但是对于延伸管理的范围规定得较为笼统,许多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过分扩大了权利,可能产生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自己收使用费,导致颗粒无收的危险。与此相反的观点是,草案中引入延伸性管理很好地解决了使用人和权利人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有利于提高作品流通的效率。此后,第二稿进一步限制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使其更有利于法律的具体操作。然而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仍有许多相关著作权利人认为,推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件尚未成熟。
(二)关于修改草案第70条的争议
第70条的规定更引发了许多音乐界人士的强烈不满,让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非会员的权利,使权利人愈发担心著作权难以落到实处。但也有人指出如果删除这一条款,一方面会使得众多市场主体难以合法获得作品的授权,另一方面将导致版权侵权行为泛滥,更不利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进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虽然第二稿针对适用集体管理收费标准赔偿规定了三个排除情形,但“使用者知道”这一标准很难从证据层面予以证明。
二、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潜在问题
(一)官方化和行政化易导致垄断
在我国,缺乏市场化的运作导致了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过于官方化和行政化,进而使得集体管理组织产生行政领域内可能出现的弊病例如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等现象。集体管理组织产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作品利用的效率,与著作权人建立委托关系或信托关系,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定位应偏向于市场管理主体而不是行政管理主体。定位的偏差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职能产生垄断的一部分原因。
(二)信息不透明,缺乏平等协商的机制
首先,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体性,作品的流通往往缺乏市场化的机制,使用人要想合法使用著作产品,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然而,在网络版权日益发展的今天,对于权利人来说不论是在著作财产权如许可使用费的确定上,还是在著作人身权方面,往往难以实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平等协商。其次,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集体管理组织中,非会员由于无法享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不论是在话语权或者是信息的全面了解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延伸性管理一方面可能会迫使非会员同会员一样接受相应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权利人往往难以知晓作品被哪个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将缺乏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议价的前提。以上弊端不但对非会员来说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可能导致著作权激励机制的丧失。
(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细则
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职权的延伸范围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管辖范围的划分是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我国则缺乏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可以延伸等问题的具体规定,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另外,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管辖范围不明问题,由于作品类型的划分不易且同一类型的作品可能存在于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的管辖范围内,在集体管理组织多元的情况下,由哪个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该作品往往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出路
(一)去公权力,是否引入竞争
有人提出,为了破除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的地位,应借鉴日本等国外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行业自发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放宽私人联合起来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以此来分散现有官方性集管组织的权力,即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然而,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程度来看,一方面各行各业的管理能力和自律性参差不齐,另一方面相关立法较不完善,过度松散的竞争性集体管理制度不但难以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还可能因监管难度大而导致版权环境的混乱。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应当生搬硬套地采用完全竞争性的集体管理制度,而是考虑到我国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的基础上,在集体管理制度中引入有限竞争。
(二)提高透明度,加强各方监督
如前文所述,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地位不平等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如果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公众、媒体舆论等各方的监督,相应立法将只是空纸白话,并不能切实保障著作权。另外,为使各方地位及权利平等,政府部门在这里只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监督作用,并不能对其集体管理职权进行过度的干预。
(三)加强制度构建,提高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无边界的权力比权力本身更容易导致垄断,因此制度不健全与公权力主导相比,前者才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垄断的根本原因。要缓解著作权人相比集体管理组织较为弱势的局面,具体来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1、借鉴俄罗斯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赋予著作权人事前禁止代理,事后否认合同的权利;2、明确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3、落实监管主体,使监管方法具体化、合法化;4、制定有效措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救济。
参考文献:
[1]苏平,何培育.“歌曲翻唱行为的合法抑或非法——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J].知识产权,2012(6).
[2]卢海君,洪毓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J].知识产权,2013(2).
[3]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知识产权,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