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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网络隐私权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微博这一近来相当火热的社交网络平台为研究对象,对微博现象下所涉及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进行法律探究。
【关键词】微博现象;互联网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隐私权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多,为保护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维护正常的网络生活秩序,要求对网络进行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法治新时代的全面开启。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网络平台,凭借其巨大的传播影响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给人们带来了信息便利。但同时在法律规范不明确并且网络行业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也极容易被侵害。在微博中互联网用户可以就自己的所见所闻自由的发表评论,但是人们尊重他人个人隐私的意识普遍淡薄,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并实施随意公布他人基本资料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同时也可能出现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违法收集、使用的情况,这都将给当事人甚至其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因此,在网络法治新时代下,对微博甚至是整个网络行业都应该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规范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安全。
一、微博的发展现状及影响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成个人社区,通常以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实现即时更新即时回复。①微博凭借本身字数少、操作流程简单、信息传播速度快等强大的即时通讯功能的特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更新微博甚至成为一些人的生活习惯。《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2)》指出,作为一种新型媒介工具,中国微博发展快,用户增长迅速,到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为微博用户世界第一大国,并且微博网站数量多,传播功能增强。②微博的广泛使用产生了一种微博现象,诸如微博反腐、微博问政、爱心微博等各方面的微博使用方式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微博的广泛使用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中最显著的是对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微博现象下的隐私权
微博现象下所涉及的隐私权事实上是一种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生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③根据传统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可以定义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强调对于有形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在网络空间里,这种有形性被虚拟化了,人们进行各种活动只能依赖于个人所掌握的识别资料对网络群体进行区分,而有效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网络隐私权因其是在网络空间存在而导致内容有所不同。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世界,各种运作都是由不同的代码架构而成。现实空间的人在网络空间里只是一种符号,人们真实的身份通过网络代码被隐匿起来,人们只利用各种编码就可以进行正常的交往活动,如人们在微博上可以匿名发表言论或从事其他网络活动。在网络空间里,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互联网用户可以很好地把自己隐藏起来,因而造成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更加复杂化,也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困难。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空间自身特性所造成的。
以广泛应用的微博为例,根据劳伦斯·莱斯格所借鉴的通讯系统的三层分层理论,微博这种社交网络平台在物理层上基本是受控的、在代码层上是自由的、在内容层上也是自由的。④在物理层上,提供微博服务的主机和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网线由政府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控制;在代码层上,微博这种社交网络平台由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代码来进行运营;在内容层上,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的通过自己的微博发表言论、发布图片等。由此可见,在物理层上,纯粹提供物理硬件和接入网线并不会对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而在代码层和内容层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用户如果有不法行为则很容易对其他人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因为在这两个层内他们的活动是自由的,而现行法律又具有滞后性,无法对这一新生事物所带来的新问题进行及时调整。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如前所述,在网络空间里,因为互联网自身固有的特性,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极易对他人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如互联网用户利用微博进行“人肉搜索”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出卖个人隐私资料等行为。因此,通过探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助于我国建立相关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一)侵权方式的隐蔽性
在网络空间里,互联网用户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无须直接进行,如果互联网用户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将要进行的网络活动,则可以借助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对自己的身份加以隐蔽,而这也为意图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隐蔽的侵权方式使人难以及时察觉,也难以判断侵权是从何开始的,使得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变得异常困难。在微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下,互联网用户发布信息或进行搜索往往都是以虚拟的身份出现,如果在网络上发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必须首先确认现实中的侵权人才能请求救济,而由于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使得确认过程变得相当复杂。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来说,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将付出更多的代价。
(二)侵权影响的广泛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变得异常复杂,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与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产生影响的广泛性紧密相关。在现实空间里,人们向不特定的人发送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一般是通过书籍、报纸、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等渠道进行发布,而这些渠道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均会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筛选后再行发布。由于受到发布资源有限性的控制,即使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区域内。但是在网络空间里,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只要将带有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评论发布出去,造成的侵权影响是无法估计的,可以说是相当广泛甚至是无法挽救的。微博传播主要依赖互联网用户来发布或转发个人或者事件信息,用户只要通过简单、便捷的操作便可以把掌握的信息公布出来,而这些信息一般不会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前审查。只要在微博上发生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以微博那快捷的传播速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迅速波及开来。
(三)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信息能够被完整地复制和广泛地进行传播。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改进,大大降低了信息复制与传播的成本,这使人们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成本变得更加低廉。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只要在网络空间里被第一次披露后就可能被立即复制并传播至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同时可能会被永久保存。互联网用户在微博上只需借助虚拟网络进行上传或转发信息,世界各地的其他用户都将可以访问载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微博地址,这使得网络隐私权遭受的侵权后果变得更加严重,即使寻求司法救济成功也很难抚平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由于网络隐私权具有上述的侵权特点,而像微博这一类的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的又主要是一些私人信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非常滞后,这也使得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特点的立法模式变得至关重要。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⑤但是相关解释等配套规定尚未出台,隐私权的保护未形成系统体系,尤其体现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近年来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都较为关注。在一些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国际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和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模式,美国将宪法、联邦和各州的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结合起来,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即由政府制定法律和规章,更强调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⑥
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借鉴运用时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大都由政府制定法律使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时更加规范,这对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模式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会造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对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但由于少有立法上的强制措施和保障手段,会使互联网用户的个人网络隐私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可以兼采两种模式的优势,实施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此来应对诸如在微博现象下产生的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我国应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实现对其的专门保护。建立一部完整的关于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应确立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依据及合法途径,明确他们对这些隐私资料的使用权利和限制,使个人隐私信息完全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同时还应该制定一系列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特别法。网络隐私权是网络法中的基础权利,在互联网上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领域众多,因此需要制定与之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重视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调整,填补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不足,这样像微博这些新兴的网络媒介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也将得到改善。
(二)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
在互联网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行业自律规制是其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一直主张以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其自律模式主要有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安全港模式等。⑦实践证明建立完善的网络行业自律规则可以有效地配合政府部门的执法保障,从而实现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备,这使得积极引导建立网络行业的自律规则变得更加重要。国家应积极引导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有利于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规则,以此规范互联网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同时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以自行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隐私保护规则并在自己运营的网站上予以公布,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也可以增加互联网用户的安全感。而互联网用户也应有必要的自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不随意收集、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
五、结语
我国已经成为微博用户第一大国,凭借其消息流通速度快、流传范围广的特点,微博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虽然微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近年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微博现象也正逐渐增多。这些微博现象背后反映了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失。在网络空间里,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具有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而在现今缺乏明确立法的情况下,国家应积极引导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以减少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注 释:
①此处微博的定义是参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最早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
②<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
③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④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23.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⑥华吉力.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8(6).
⑦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12).
参考文献:
[1]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
[2]约纳森·罗森诺.网络法—关于因特网的法律[M].张皋彤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2003(8).
[3]劳伦斯·莱斯格.免费文化[M].王师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0).
[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5]华吉力.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8(6).
[6]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12).
【关键词】微博现象;互联网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隐私权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多,为保护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维护正常的网络生活秩序,要求对网络进行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法治新时代的全面开启。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网络平台,凭借其巨大的传播影响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给人们带来了信息便利。但同时在法律规范不明确并且网络行业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也极容易被侵害。在微博中互联网用户可以就自己的所见所闻自由的发表评论,但是人们尊重他人个人隐私的意识普遍淡薄,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并实施随意公布他人基本资料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同时也可能出现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违法收集、使用的情况,这都将给当事人甚至其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因此,在网络法治新时代下,对微博甚至是整个网络行业都应该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规范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安全。
一、微博的发展现状及影响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成个人社区,通常以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实现即时更新即时回复。①微博凭借本身字数少、操作流程简单、信息传播速度快等强大的即时通讯功能的特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更新微博甚至成为一些人的生活习惯。《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2)》指出,作为一种新型媒介工具,中国微博发展快,用户增长迅速,到2011年12月,中国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498亿,成为微博用户世界第一大国,并且微博网站数量多,传播功能增强。②微博的广泛使用产生了一种微博现象,诸如微博反腐、微博问政、爱心微博等各方面的微博使用方式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微博的广泛使用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中最显著的是对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微博现象下的隐私权
微博现象下所涉及的隐私权事实上是一种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生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③根据传统隐私权的定义,网络隐私权可以定义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强调对于有形人格利益的保护,但在网络空间里,这种有形性被虚拟化了,人们进行各种活动只能依赖于个人所掌握的识别资料对网络群体进行区分,而有效保护个人网络隐私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网络隐私权因其是在网络空间存在而导致内容有所不同。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世界,各种运作都是由不同的代码架构而成。现实空间的人在网络空间里只是一种符号,人们真实的身份通过网络代码被隐匿起来,人们只利用各种编码就可以进行正常的交往活动,如人们在微博上可以匿名发表言论或从事其他网络活动。在网络空间里,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互联网用户可以很好地把自己隐藏起来,因而造成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更加复杂化,也使得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困难。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影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空间自身特性所造成的。
以广泛应用的微博为例,根据劳伦斯·莱斯格所借鉴的通讯系统的三层分层理论,微博这种社交网络平台在物理层上基本是受控的、在代码层上是自由的、在内容层上也是自由的。④在物理层上,提供微博服务的主机和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网线由政府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控制;在代码层上,微博这种社交网络平台由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代码来进行运营;在内容层上,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的通过自己的微博发表言论、发布图片等。由此可见,在物理层上,纯粹提供物理硬件和接入网线并不会对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而在代码层和内容层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用户如果有不法行为则很容易对其他人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因为在这两个层内他们的活动是自由的,而现行法律又具有滞后性,无法对这一新生事物所带来的新问题进行及时调整。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如前所述,在网络空间里,因为互联网自身固有的特性,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极易对他人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如互联网用户利用微博进行“人肉搜索”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出卖个人隐私资料等行为。因此,通过探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助于我国建立相关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一)侵权方式的隐蔽性
在网络空间里,互联网用户之间的交往活动都无须直接进行,如果互联网用户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将要进行的网络活动,则可以借助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对自己的身份加以隐蔽,而这也为意图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隐蔽的侵权方式使人难以及时察觉,也难以判断侵权是从何开始的,使得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变得异常困难。在微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下,互联网用户发布信息或进行搜索往往都是以虚拟的身份出现,如果在网络上发生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必须首先确认现实中的侵权人才能请求救济,而由于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使得确认过程变得相当复杂。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来说,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也将付出更多的代价。
(二)侵权影响的广泛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变得异常复杂,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这与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产生影响的广泛性紧密相关。在现实空间里,人们向不特定的人发送含有他人隐私的信息,一般是通过书籍、报纸、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等渠道进行发布,而这些渠道在发布信息的时候均会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筛选后再行发布。由于受到发布资源有限性的控制,即使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区域内。但是在网络空间里,任何一个互联网用户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只要将带有个人隐私的信息或者评论发布出去,造成的侵权影响是无法估计的,可以说是相当广泛甚至是无法挽救的。微博传播主要依赖互联网用户来发布或转发个人或者事件信息,用户只要通过简单、便捷的操作便可以把掌握的信息公布出来,而这些信息一般不会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事前审查。只要在微博上发生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以微博那快捷的传播速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迅速波及开来。
(三)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信息能够被完整地复制和广泛地进行传播。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改进,大大降低了信息复制与传播的成本,这使人们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成本变得更加低廉。互联网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只要在网络空间里被第一次披露后就可能被立即复制并传播至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同时可能会被永久保存。互联网用户在微博上只需借助虚拟网络进行上传或转发信息,世界各地的其他用户都将可以访问载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微博地址,这使得网络隐私权遭受的侵权后果变得更加严重,即使寻求司法救济成功也很难抚平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由于网络隐私权具有上述的侵权特点,而像微博这一类的社交网络平台发布的又主要是一些私人信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是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非常滞后,这也使得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特点的立法模式变得至关重要。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⑤但是相关解释等配套规定尚未出台,隐私权的保护未形成系统体系,尤其体现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近年来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都较为关注。在一些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国际上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和行业自律规则相结合模式,美国将宪法、联邦和各州的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结合起来,为网络隐私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即由政府制定法律和规章,更强调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⑥
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借鉴运用时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大都由政府制定法律使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时更加规范,这对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模式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会造成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对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但由于少有立法上的强制措施和保障手段,会使互联网用户的个人网络隐私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可以兼采两种模式的优势,实施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此来应对诸如在微博现象下产生的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
(一)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我国应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实现对其的专门保护。建立一部完整的关于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应确立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依据及合法途径,明确他们对这些隐私资料的使用权利和限制,使个人隐私信息完全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同时还应该制定一系列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特别法。网络隐私权是网络法中的基础权利,在互联网上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领域众多,因此需要制定与之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重视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调整,填补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的不足,这样像微博这些新兴的网络媒介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也将得到改善。
(二)通过政府引导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
在互联网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行业自律规制是其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美国一直主张以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解决。其自律模式主要有建设性的行业指引、网络隐私认证计划、技术保护模式、安全港模式等。⑦实践证明建立完善的网络行业自律规则可以有效地配合政府部门的执法保障,从而实现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由于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备,这使得积极引导建立网络行业的自律规则变得更加重要。国家应积极引导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有利于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规则,以此规范互联网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同时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以自行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隐私保护规则并在自己运营的网站上予以公布,这样既可以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也可以增加互联网用户的安全感。而互联网用户也应有必要的自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不随意收集、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
五、结语
我国已经成为微博用户第一大国,凭借其消息流通速度快、流传范围广的特点,微博在我国的使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虽然微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近年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微博现象也正逐渐增多。这些微博现象背后反映了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缺失。在网络空间里,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具有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而在现今缺乏明确立法的情况下,国家应积极引导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规范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行为,以减少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注 释:
①此处微博的定义是参照百度百科的解释.最早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
②<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
③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④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23.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⑥华吉力.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8(6).
⑦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12).
参考文献:
[1]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
[2]约纳森·罗森诺.网络法—关于因特网的法律[M].张皋彤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2003(8).
[3]劳伦斯·莱斯格.免费文化[M].王师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0).
[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5]华吉力.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8(6).
[6]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