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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所引起的国际影响,尤其是其中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修正案;南海维权;地方立法
一、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的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闭会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一经通过,即在海外引起波澜。外媒对该法案纷纷做出“解读”,矛头大多指向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指海南省,下同)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本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事实上,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有关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需报批的规定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28年前,即198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就规定: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四十六条进而规定了外国人、外国船舶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的法律责任。1993年5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擅自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渔业调查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等处罚。2008年7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前述《实施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沿袭并保留了前述两条规定。
二、正确解读《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关于报批机关的修改
从立法的角度分析,1986年1月,《渔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海南省1993年5月通过的《实施办法》、2008年通过的实施办法第一次修正案及2013年通过的第二次修正案,都是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渔业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进行生产或渔业调查活动,应当报批的机关是国务院的相关主管部门。而海南省的《实施办法》及2008年的第一次的修正案,则将报批机关降级为“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言之,省级的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成为批准机关,这一规定与上位法即《渔业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在未得到国务院授权的前提下,将批准权限揽归省级政府。因此,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正案》第三十五关于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是对原有错误规定的修正,是地方法规与作为上位法的《渔业法》保持一致的结果。
从南海维权的角度切入,我国在法理上管辖着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修订实施国家渔业法的办法,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是中国的家务事。
三、对《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中“海南省管辖水域”的解读
《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该规定限定了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领域范围是“海南省管辖的水域”。《修正案》第二条对管辖水域做出了限定,即“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可见,海南省管辖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滩涂,但对于“管辖的一切海域”的范围并未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将《修正案》第二条与《渔业法》第二条进行比较,“海南省管辖水域”并未包括我国在南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但是三十五条另外兜底使用了“一切海域”,确又似乎包含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此,《修正案》应当明确。不应留下任何令如果明确不包含领海和经济区,则也不应有“一切海域”的规定,《渔业法》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而确定为我国海域的部分,是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不应出现在地方立法之中。
四、结语
2013年11月的《修正案》在国际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对声,让我们看到事情的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南海维权任重道远,每一个细小环节都有可能遭受来自不同方面的质疑甚至无理取闹。第二,我国在海洋立法上,不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应当紧扣国际法的条约,尤其是海洋法的条约,还应严格遵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要做到专业严谨,就可以大胆面对不同的声音。
参考文献:
[1]韩永.“解读”出来的“南海危机”[J].中国新闻周刊,2014(3):34-35.
[2]屈广情,曲波主编.海洋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邹立刚,王崇敏.中国的海洋问题与南海问题及其应对举措[J].新东方,2012(5):10-15.
[4]邹立刚,张奎.岛屿制度与南海海域划界[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6):73-78.
【关键词】修正案;南海维权;地方立法
一、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的通过
2013年11月29日闭会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一经通过,即在海外引起波澜。外媒对该法案纷纷做出“解读”,矛头大多指向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指海南省,下同)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本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事实上,该《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有关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需报批的规定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28年前,即1986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条就规定: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四十六条进而规定了外国人、外国船舶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的法律责任。1993年5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擅自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渔业调查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等处罚。2008年7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前述《实施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沿袭并保留了前述两条规定。
二、正确解读《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关于报批机关的修改
从立法的角度分析,1986年1月,《渔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海南省1993年5月通过的《实施办法》、2008年通过的实施办法第一次修正案及2013年通过的第二次修正案,都是由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渔业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进行生产或渔业调查活动,应当报批的机关是国务院的相关主管部门。而海南省的《实施办法》及2008年的第一次的修正案,则将报批机关降级为“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换言之,省级的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成为批准机关,这一规定与上位法即《渔业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在未得到国务院授权的前提下,将批准权限揽归省级政府。因此,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正案》第三十五关于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是对原有错误规定的修正,是地方法规与作为上位法的《渔业法》保持一致的结果。
从南海维权的角度切入,我国在法理上管辖着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修订实施国家渔业法的办法,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是中国的家务事。
三、对《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中“海南省管辖水域”的解读
《修正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该规定限定了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领域范围是“海南省管辖的水域”。《修正案》第二条对管辖水域做出了限定,即“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可见,海南省管辖水域包括内陆水域,滩涂,但对于“管辖的一切海域”的范围并未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则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将《修正案》第二条与《渔业法》第二条进行比较,“海南省管辖水域”并未包括我国在南海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但是三十五条另外兜底使用了“一切海域”,确又似乎包含了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对此,《修正案》应当明确。不应留下任何令如果明确不包含领海和经济区,则也不应有“一切海域”的规定,《渔业法》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而确定为我国海域的部分,是国家层面解决的问题,不应出现在地方立法之中。
四、结语
2013年11月的《修正案》在国际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对声,让我们看到事情的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南海维权任重道远,每一个细小环节都有可能遭受来自不同方面的质疑甚至无理取闹。第二,我国在海洋立法上,不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应当紧扣国际法的条约,尤其是海洋法的条约,还应严格遵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要做到专业严谨,就可以大胆面对不同的声音。
参考文献:
[1]韩永.“解读”出来的“南海危机”[J].中国新闻周刊,2014(3):34-35.
[2]屈广情,曲波主编.海洋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邹立刚,王崇敏.中国的海洋问题与南海问题及其应对举措[J].新东方,2012(5):10-15.
[4]邹立刚,张奎.岛屿制度与南海海域划界[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6):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