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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其能否获得农地经营权以发展符合各自特点的适度规模经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土地入手,在稳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下搞活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土地分散经营与新型经营主体要求连片规模经营的主要矛盾。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的培育和发展要在遵循多元、融合、开放和共享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此外,新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还需要政府从农业基础设施、农业补贴、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关键词:农业经营 土地制度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从土地入手
1.确权赋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走一步看一步,而是要用更深远、开阔和长远的眼光来挖掘和谋划。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起步阶段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土地集中经营的难题,而我国农用地规模流转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的产权问题。因此,从土地入手向历史、世界和现实的找寻规律,确权赋能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基工作。
1.1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从我国自古至今的土地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古代较为稳定的土地私有制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使农民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土地权利,其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这些都能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在土地上获得理想的产权绩效。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进一步明晰产权,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大前提下对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置、确权颁证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由之路。
1.2从世界各国土地制度的角度分析。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并且它们根据自身国情促进土地相关权利有序流转并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并不代表我国也要改革土地所有制,而是从中学习适合应用于我国的经验,即明晰产权,稳定家庭经营的关系,促进农用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从世界的角度看,我国的应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我国国情与学习世界经验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做好农用地确权颁证的工作,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3从现实意义的角度分析。自实现土地联产承包以来,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实现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同时极大地降低了劳动监督成本,并摒弃了过分追求无差别的公平分配原则。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随之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首先,农民只有使用权,产权和制度在农业上的激励也日渐削弱。其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由于产权不完整,这部分人只愿意将土地低价或无偿流转给亲戚帮忙耕种甚至撂荒,而一些种粮大户想流入土地也阻碍重重。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绝对公平的原则分包土地给农民,平均分配就会导致地块分散、细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实现农用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必须坚守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这条底线做好农用地确权工作,既能够使农民获得稳定的产权,又能放活土地的经营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土地集中经营,实现农用地有效配置,坚决不能头脑发热认为土地私有化才能还给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避免在出现土地兼并严重、高度集中等历史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2.搞活流转。土地包产到户承包责任制下形成了地块小而分散,农户经营规模很小的现状,就算是一户的土地也往往是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并且同一种作物有可能种植在不同的地塊上,这样不成片的土地难以实现农业集中化规模经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必须拥有相对集中的一定面积的土地,因而搞活农用地流转是将一家一户分散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2.1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用地流转。对于土地流出方的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博弈过程中,只有在土地流转出去的收益大于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时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因此搞活农用地流转,要让农民在土地确权之后真正享有土地的使用、流转和收益的权利,地方政府或村委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形式、价格等都应由农民自主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好农民的权益,才能促进农用地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提供前提保障。
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农村土地不仅承载着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还承载着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并转移到非农产业上。虽然目前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还很大,国家和政府尚不能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要想使农民能够放心的将自家的小规模土地流转出去,并就地实现非农产业的转移就必须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好自我保障、集体经济负担和财政补贴的比例,强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使农民离开土地也能够老有所依;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多种补充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形式,逐渐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三要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态,强制就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逐渐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享有真正的国民待遇。通过这些方式使农民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使他们离得开一家一户的承包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手中。
2.3鼓励创新流转形式,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目前,我国农用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以转让、转包、互换、代耕等传统形式为主,且流转的规模较小。这不仅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转,更不能满足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要求。因此,应该鼓励农民打破传统流转形式的局限,创新农用地流转形式以及流转后的收益形式,以减少农用地流转的障碍。另外,从我国农用地流转的机制来看,农用地市场化配置的程度相对较低,市场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很小,因此要让权与农民,还权与农民,促进农村土地充分流动和合理利用,必须改变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农用地流转的过分干预的现状,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土地流转的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为真正主体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民的土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也需要与政府适当的引导才能实现农用地健康有序的流转,建立农用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保障土地转出方农民的利益,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规模流转提供便利支持。 二、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经营体系
1.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系应该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家庭经营类,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和种田大户;第二类是各种各样的合作社,主要包括生产性合作社和辅助类合作社;第三类是工商企业类、企业经营类,即老牌的农业企业等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投入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非农企业;第四类是集体经营类,如成长和发育较好的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北京窦店村等。目前,我国家庭经营类的主体有341万家,包括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总计140万家;工商资本、产业化经营企业有33万家,其中12万家是龙头型企业,并且有1147家是国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多元的体系,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各种类型的新主体数量发展也很快。因此,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农情并不能只发展哪一个模式,而是要形成多元主体的构成。
2.创造开放的农业经营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从事现代种养业,为农业输入现代要素和生产模式。农业是进入门槛最低的一个行业,无论是加入世贸组织还是进行贸易谈判,农业的负面清单是最短的。工业、知识产业的负面清单相对较多,禁止进入的领域也越多,而农业禁止进入的领域相对很少,从政策角度来讲,要营造一个开放的环境,鼓励工商资本就进入农业。引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后,从田间到餐桌的工序明细,并且每道工序都可以检测,这样就可以带领种养业朝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3.鼓励新主体之间融合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都体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但他们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再加之种植业和养殖业对经营主体的要求不同,因此各类新主体都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简单清晰的分配机制和较少的监管成本,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导向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即两个或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合作共同经营,或者发展成为多种新型主体共同参与的产业链。
4.要将改革的利益与农民分享。习主席曾强调,农村农业的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必须让农村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无论是企业还是合作社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和培育,如果离开了与农民共享利益,那么其生命力一定长久不了。过去的订单农业就是简单的一种最低级层面的共享机制,是一种买卖关系和契约关系,由订单方式变为合作方式,由合作方式变为股份方式,再发展到混合经济,都要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均赏,要让农民切身得到农业生产和发展的成果。
三、新主体的培育和成长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1.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发展到今天,土地流转并趋于集中经营,集中生产和家家户户的种地生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要求和小农时期相比截然不同。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以往的农田水利建设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方面制约因素太多。大功率的机械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要素,但如果与其配套的设施跟不上,那么再高效的农机也无法发挥作用。显然旧的农业基础设施已不能适应新的经营主体,也不能适应规模化。而在很多发达国家,不仅实现了农地规模經营,而且农田整齐漂亮,这与它们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基本由政府买单、经营主体只负责农田里面的生产经营是分不开的。因此,政府应该从大的格局上转变观念,将农村、农业规划和城市规划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仅要注重地面建设,还要重视地下建设,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有针对性的改革农业补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有针对性的改革农业补贴政策能够调动新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并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农业补贴政策应趋于两个方向,一是要让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二是要制定生产导向性的补贴。首先,农业补贴改革的方向应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确落实涉及土地流转、人才资金、税收费用、科技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经营规模、产出量、产品质量等级等进行补贴;对组织技术培训、吸纳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这样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也可以使粮食生产以及主要农产品的安全得以保障。其次,除了要改革鼓励生产的补贴政策,还要有限制和退出的鼓励补贴。例如,出台鼓励退耕还湖、退耕还草、退更换林的补贴。既要鼓励适合耕作的地区提高粮食作物生产积极性,又要因地制宜,鼓励不适宜耕作的地区减少农产品生产,以实现农业增产与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3.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由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规模远超过原来的一家一户的经营规模,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离不开金融机构。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完善从村金融扶持政策,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方式,规范新主体融资贷款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建设信用体系,为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提供依据和便利。对于各类银行的供给方来说,国家要给予愿意给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的各类银行提供金融扶持政策。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对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提供贴息、低息的优惠。对于新经营主体的需求方来说,供给方要降低经营主体贷款的门槛,实现多元的担保抵押机制。例如各级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程序,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提高实习强、信誉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扩大抵押物范围,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创新多种金融服务形式。
4.构建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开展规模经营的新主体也离不开农业保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不仅存在面向产业和产品的险种稀缺问题,还存在只能保成本不能保利益的问题,所以要构建真正能规避农业的利弊风险、自然风险、价格风险的保险体系。此外,农业灾害一旦发生常常是区域性的并且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不能仅靠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而是需要国家建立巨灾担保机制并承担巨灾风险担保基金。因此,建立分层、全面的保险机制,完善政策性保险并提高以鼓励经营主体积极购买保险的补贴比例,开发符合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险种和服务,降低保险费用、简化理赔手续,彻底解决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保险需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
关键词:农业经营 土地制度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从土地入手
1.确权赋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走一步看一步,而是要用更深远、开阔和长远的眼光来挖掘和谋划。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起步阶段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土地集中经营的难题,而我国农用地规模流转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的产权问题。因此,从土地入手向历史、世界和现实的找寻规律,确权赋能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基工作。
1.1从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从我国自古至今的土地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无论是古代较为稳定的土地私有制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使农民获得了相对较高的土地权利,其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这些都能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在土地上获得理想的产权绩效。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进一步明晰产权,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大前提下对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置、确权颁证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由之路。
1.2从世界各国土地制度的角度分析。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并且它们根据自身国情促进土地相关权利有序流转并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并不代表我国也要改革土地所有制,而是从中学习适合应用于我国的经验,即明晰产权,稳定家庭经营的关系,促进农用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从世界的角度看,我国的应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我国国情与学习世界经验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做好农用地确权颁证的工作,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3从现实意义的角度分析。自实现土地联产承包以来,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实现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同时极大地降低了劳动监督成本,并摒弃了过分追求无差别的公平分配原则。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随之面临许多严峻的挑战。首先,农民只有使用权,产权和制度在农业上的激励也日渐削弱。其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由于产权不完整,这部分人只愿意将土地低价或无偿流转给亲戚帮忙耕种甚至撂荒,而一些种粮大户想流入土地也阻碍重重。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绝对公平的原则分包土地给农民,平均分配就会导致地块分散、细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实现农用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必须坚守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这条底线做好农用地确权工作,既能够使农民获得稳定的产权,又能放活土地的经营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土地集中经营,实现农用地有效配置,坚决不能头脑发热认为土地私有化才能还给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避免在出现土地兼并严重、高度集中等历史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2.搞活流转。土地包产到户承包责任制下形成了地块小而分散,农户经营规模很小的现状,就算是一户的土地也往往是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并且同一种作物有可能种植在不同的地塊上,这样不成片的土地难以实现农业集中化规模经营。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必须拥有相对集中的一定面积的土地,因而搞活农用地流转是将一家一户分散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2.1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用地流转。对于土地流出方的农民在土地流转的博弈过程中,只有在土地流转出去的收益大于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时才会把土地流转出去,因此搞活农用地流转,要让农民在土地确权之后真正享有土地的使用、流转和收益的权利,地方政府或村委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形式、价格等都应由农民自主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好农民的权益,才能促进农用地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提供前提保障。
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农村土地不仅承载着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还承载着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会功能。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并转移到非农产业上。虽然目前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还很大,国家和政府尚不能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要想使农民能够放心的将自家的小规模土地流转出去,并就地实现非农产业的转移就必须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好自我保障、集体经济负担和财政补贴的比例,强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使农民离开土地也能够老有所依;其次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多种补充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形式,逐渐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第三要打破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态,强制就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构建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通道,逐渐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享有真正的国民待遇。通过这些方式使农民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使他们离得开一家一户的承包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手中。
2.3鼓励创新流转形式,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目前,我国农用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以转让、转包、互换、代耕等传统形式为主,且流转的规模较小。这不仅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转,更不能满足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要求。因此,应该鼓励农民打破传统流转形式的局限,创新农用地流转形式以及流转后的收益形式,以减少农用地流转的障碍。另外,从我国农用地流转的机制来看,农用地市场化配置的程度相对较低,市场在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很小,因此要让权与农民,还权与农民,促进农村土地充分流动和合理利用,必须改变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农用地流转的过分干预的现状,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土地流转的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以农民为真正主体的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民的土地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有偿转让和等价交换。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也需要与政府适当的引导才能实现农用地健康有序的流转,建立农用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保障土地转出方农民的利益,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规模流转提供便利支持。 二、建立健全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经营体系
1.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体系应该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家庭经营类,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和种田大户;第二类是各种各样的合作社,主要包括生产性合作社和辅助类合作社;第三类是工商企业类、企业经营类,即老牌的农业企业等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投入大量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非农企业;第四类是集体经营类,如成长和发育较好的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北京窦店村等。目前,我国家庭经营类的主体有341万家,包括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各种各样的合作社总计140万家;工商资本、产业化经营企业有33万家,其中12万家是龙头型企业,并且有1147家是国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多元的体系,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各种类型的新主体数量发展也很快。因此,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农情并不能只发展哪一个模式,而是要形成多元主体的构成。
2.创造开放的农业经营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从事现代种养业,为农业输入现代要素和生产模式。农业是进入门槛最低的一个行业,无论是加入世贸组织还是进行贸易谈判,农业的负面清单是最短的。工业、知识产业的负面清单相对较多,禁止进入的领域也越多,而农业禁止进入的领域相对很少,从政策角度来讲,要营造一个开放的环境,鼓励工商资本就进入农业。引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后,从田间到餐桌的工序明细,并且每道工序都可以检测,这样就可以带领种养业朝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3.鼓励新主体之间融合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都体现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但他们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再加之种植业和养殖业对经营主体的要求不同,因此各类新主体都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具有简单清晰的分配机制和较少的监管成本,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导向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因地制宜融合发展,即两个或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合作共同经营,或者发展成为多种新型主体共同参与的产业链。
4.要将改革的利益与农民分享。习主席曾强调,农村农业的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夯实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必须让农村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无论是企业还是合作社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和培育,如果离开了与农民共享利益,那么其生命力一定长久不了。过去的订单农业就是简单的一种最低级层面的共享机制,是一种买卖关系和契约关系,由订单方式变为合作方式,由合作方式变为股份方式,再发展到混合经济,都要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均赏,要让农民切身得到农业生产和发展的成果。
三、新主体的培育和成长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1.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发展到今天,土地流转并趋于集中经营,集中生产和家家户户的种地生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要求和小农时期相比截然不同。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以往的农田水利建设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方面制约因素太多。大功率的机械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要素,但如果与其配套的设施跟不上,那么再高效的农机也无法发挥作用。显然旧的农业基础设施已不能适应新的经营主体,也不能适应规模化。而在很多发达国家,不仅实现了农地规模經营,而且农田整齐漂亮,这与它们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基本由政府买单、经营主体只负责农田里面的生产经营是分不开的。因此,政府应该从大的格局上转变观念,将农村、农业规划和城市规划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仅要注重地面建设,还要重视地下建设,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有针对性的改革农业补贴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有针对性的改革农业补贴政策能够调动新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并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农业补贴政策应趋于两个方向,一是要让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享受到补贴,二是要制定生产导向性的补贴。首先,农业补贴改革的方向应聚焦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确落实涉及土地流转、人才资金、税收费用、科技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经营规模、产出量、产品质量等级等进行补贴;对组织技术培训、吸纳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这样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也可以使粮食生产以及主要农产品的安全得以保障。其次,除了要改革鼓励生产的补贴政策,还要有限制和退出的鼓励补贴。例如,出台鼓励退耕还湖、退耕还草、退更换林的补贴。既要鼓励适合耕作的地区提高粮食作物生产积极性,又要因地制宜,鼓励不适宜耕作的地区减少农产品生产,以实现农业增产与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3.完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由于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规模远超过原来的一家一户的经营规模,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离不开金融机构。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需要完善从村金融扶持政策,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方式,规范新主体融资贷款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建设信用体系,为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提供依据和便利。对于各类银行的供给方来说,国家要给予愿意给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的各类银行提供金融扶持政策。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对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提供贴息、低息的优惠。对于新经营主体的需求方来说,供给方要降低经营主体贷款的门槛,实现多元的担保抵押机制。例如各级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程序,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提高实习强、信誉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扩大抵押物范围,针对不同经营主体创新多种金融服务形式。
4.构建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金融机构一样,开展规模经营的新主体也离不开农业保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不仅存在面向产业和产品的险种稀缺问题,还存在只能保成本不能保利益的问题,所以要构建真正能规避农业的利弊风险、自然风险、价格风险的保险体系。此外,农业灾害一旦发生常常是区域性的并且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不能仅靠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而是需要国家建立巨灾担保机制并承担巨灾风险担保基金。因此,建立分层、全面的保险机制,完善政策性保险并提高以鼓励经营主体积极购买保险的补贴比例,开发符合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险种和服务,降低保险费用、简化理赔手续,彻底解决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保险需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