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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
贪官携款外逃,近来似乎成了逃脱法律惩处的一条捷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2001年10月出逃加拿大,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他们三人涉嫌的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随后,原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因为经济问题潜逃;之前,已有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潜逃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曾坦承: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国外,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2001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人员。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周长青,曾16次赴澳门豪赌,赌光了4800多万元公款后,持假名为“李志明”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经由香港转法国,再由法国逃至南美的厄瓜多尔。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无着,他被抓获时已经几乎身无分文。云南省亦发生过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1600多万元后逃匿海外的事件。
贪官外逃多发区集中在跟金钱和国有资产打交道的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而贪官则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号称“浙江第一贪”,其妻儿即事先送出国外。“武汉第一贪”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张克孝,策划妻子先期出逃。2002年4月,河南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突然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便从上海秘密离境,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
为了最终异国梦圆,某些贪官可谓费尽心机,不惜付出漫长的期待和曲折的运作。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调查发现,国内有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
更有“聪明者”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当事人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便不再回国。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便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引渡
据最高检察院外事部门一位人士透露,近年来,每年惊动该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20至30件,引渡过回国者为5名左右。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2000年8月17日,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被从蒙古引渡回国。这是自1997年《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蒙警方进行引渡工作的首次合作,也是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2001年6月,特大诈骗犯徐宏被从南美洲押解回北京。徐宏曾在劳教所和监狱呆过16年,出狱后自称美籍华人,诈骗了全国48家企业的5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
但是,与众多外逃事件相比,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十分有限。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被拘留后,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赖昌星能否被引渡回国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赖昌星能否被引渡”风波涉及一个重要的国际规则,即“死刑不引渡”规则。该规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一条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而且在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死刑不引渡”的规定都具有强制性,属于“刚性”禁止条款。近年来,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向一些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逃犯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
反洗钱
我国已初步形成反洗钱法律体系,现已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02年4月专门成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大量工作:积极核查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移交的可疑金融交易线索;开展了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组织的专项活动。
近两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收到大量的国(境)外执法部门关于洗钱等案件线索的协查请求,仅2002年4月以来,公安部就收到20余个国(境)外执法部门洗钱案件线索协查函100余件。
“红色通缉令”
我国于1984年9月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在北京成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1986年和1995年又分别在广州和上海设立了联络处。至去年底,我国共向美国等五个国家派出七名警务联络官。
1999年4月22日,由江苏省纪委组织协调,省及盐城市纪检、公安、检察及省工商银行联合组成“4•22”专案组,对盐都县工商银行非法虚开巨额承兑汇票一案进行查处。该案主犯、涉嫌诈骗银行资金1.2亿元的盐城市高峡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周绪千随即在汕头南澳外商活动中心董事长马汉南(香港居民)等人的帮助下偷逃出境。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发出了对两人的红色通缉令。2001年8月15日,马汉南在澳门被国际刑警抓获并被押回盐城,9月11日,潜逃达2年半之久的周绪千在哈尔滨落入法网。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根据成员国警方的要求,对某人发出的逮捕和引渡的命令。但它只能对被"通缉"者所在的国家施加一定的压力,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被"通缉"者进行临时性逮捕。据统计,1984年以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共发出红色通缉令近400份;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渠道,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 、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
2001年,中国中心局共向国际刑警总部申请发出40份红色通缉令,初步统计有五名国际刑警通缉的中国大陆逃犯被抓捕归案。这五名逃犯是上海的诈骗犯钱宏、陕西的诈骗犯陈安民、广东的窝赃犯马汉南、北京的挪用公款犯尹华盛、河北的挪用公款犯李文广。
陈安民重大诈骗和侵吞公款案是陕西省公安厅侦办的大案,涉案金额700多万元人民币。2001年5月10日至6月4日,中国警方迅速展开赴匈牙利缉捕陈安民的工作。缉捕小组先后与罗马尼亚、乌克兰和斯洛伐克的国际刑警中心局进行联系,终于在6月28日经莫斯科将犯罪嫌疑人顺利带回国内。
钱宏是几年以前我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诈骗犯,一直在国际刑警的通缉和追捕中。在钱宏被美国警方抓住以后,2001年,经过多方努力,美国方面终于将其驱逐到巴拿马并通知我方。中国警方在巴拿马警方的配合下,几经周折,将其押解回国。在对钱宏的通缉和抓捕归案的过程中,国际刑警中国中心局参与了联络和协调工作。
贪官携款外逃,近来似乎成了逃脱法律惩处的一条捷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2001年10月出逃加拿大,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余振东和许国俊,他们三人涉嫌的是1949年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随后,原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因为经济问题潜逃;之前,已有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潜逃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刘家琛曾坦承:一些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国外,给案件侦破和审判带来诸多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
2001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20余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70%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人员。国有控股的西安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部经理周长青,曾16次赴澳门豪赌,赌光了4800多万元公款后,持假名为“李志明”的护照,在广州白云机场出境,经由香港转法国,再由法国逃至南美的厄瓜多尔。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无着,他被抓获时已经几乎身无分文。云南省亦发生过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1600多万元后逃匿海外的事件。
贪官外逃多发区集中在跟金钱和国有资产打交道的金融系统和国有企业。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而贪官则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号称“浙江第一贪”,其妻儿即事先送出国外。“武汉第一贪”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张克孝,策划妻子先期出逃。2002年4月,河南烟草专卖局局长蒋基芳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学习,突然中断学习返回郑州,稍作停留后,便从上海秘密离境,投奔到早已定居美国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身旁。
为了最终异国梦圆,某些贪官可谓费尽心机,不惜付出漫长的期待和曲折的运作。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调查发现,国内有个别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在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或处级干部。
更有“聪明者”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而当事人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东窗事发,便不再回国。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便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引渡
据最高检察院外事部门一位人士透露,近年来,每年惊动该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为20至30件,引渡过回国者为5名左右。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奠定了基础。
2000年8月17日,携200万元巨款外逃的北京房山区河北信用分社会计杨彦军被从蒙古引渡回国。这是自1997年《中蒙引渡条约》签订后中蒙警方进行引渡工作的首次合作,也是第一个从蒙古引渡回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2001年6月,特大诈骗犯徐宏被从南美洲押解回北京。徐宏曾在劳教所和监狱呆过16年,出狱后自称美籍华人,诈骗了全国48家企业的5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引渡问题的法律。
但是,与众多外逃事件相比,我国每年引渡回国的犯罪嫌疑人十分有限。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被拘留后,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赖昌星能否被引渡回国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赖昌星能否被引渡”风波涉及一个重要的国际规则,即“死刑不引渡”规则。该规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一条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而且在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死刑不引渡”的规定都具有强制性,属于“刚性”禁止条款。近年来,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向一些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逃犯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
反洗钱
我国已初步形成反洗钱法律体系,现已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于2002年4月专门成立了洗钱犯罪侦查处。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洗钱犯罪的大量工作:积极核查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移交的可疑金融交易线索;开展了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组织的专项活动。
近两年来,我国公安机关收到大量的国(境)外执法部门关于洗钱等案件线索的协查请求,仅2002年4月以来,公安部就收到20余个国(境)外执法部门洗钱案件线索协查函100余件。
“红色通缉令”
我国于1984年9月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并在北京成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1986年和1995年又分别在广州和上海设立了联络处。至去年底,我国共向美国等五个国家派出七名警务联络官。
1999年4月22日,由江苏省纪委组织协调,省及盐城市纪检、公安、检察及省工商银行联合组成“4•22”专案组,对盐都县工商银行非法虚开巨额承兑汇票一案进行查处。该案主犯、涉嫌诈骗银行资金1.2亿元的盐城市高峡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周绪千随即在汕头南澳外商活动中心董事长马汉南(香港居民)等人的帮助下偷逃出境。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发出了对两人的红色通缉令。2001年8月15日,马汉南在澳门被国际刑警抓获并被押回盐城,9月11日,潜逃达2年半之久的周绪千在哈尔滨落入法网。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根据成员国警方的要求,对某人发出的逮捕和引渡的命令。但它只能对被"通缉"者所在的国家施加一定的压力,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被"通缉"者进行临时性逮捕。据统计,1984年以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共发出红色通缉令近400份;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渠道,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 、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300多起。
2001年,中国中心局共向国际刑警总部申请发出40份红色通缉令,初步统计有五名国际刑警通缉的中国大陆逃犯被抓捕归案。这五名逃犯是上海的诈骗犯钱宏、陕西的诈骗犯陈安民、广东的窝赃犯马汉南、北京的挪用公款犯尹华盛、河北的挪用公款犯李文广。
陈安民重大诈骗和侵吞公款案是陕西省公安厅侦办的大案,涉案金额700多万元人民币。2001年5月10日至6月4日,中国警方迅速展开赴匈牙利缉捕陈安民的工作。缉捕小组先后与罗马尼亚、乌克兰和斯洛伐克的国际刑警中心局进行联系,终于在6月28日经莫斯科将犯罪嫌疑人顺利带回国内。
钱宏是几年以前我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诈骗犯,一直在国际刑警的通缉和追捕中。在钱宏被美国警方抓住以后,2001年,经过多方努力,美国方面终于将其驱逐到巴拿马并通知我方。中国警方在巴拿马警方的配合下,几经周折,将其押解回国。在对钱宏的通缉和抓捕归案的过程中,国际刑警中国中心局参与了联络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