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由其在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所作的演讲整理而成的。伯尔曼是从四个部分来谈法律与宗教的。当法律与宗教截然分开的现象导致法律失去其神圣性,宗教失去其社会性。并因此导致建瓯人们对于法律和宗教的信任严重丧失的危机时,作者提出要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即法律應当被信仰。那么,可否这样做呢?法律该如何被信仰?
关键词:法律;宗教;法律被信仰
一、《法律与宗教》的背景和内容
(一)《法律与宗教》的思想背景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由其在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所作的演讲整理而成的。在伯尔曼生活的年代,战争导致世界的变化以及全球性经济的崩溃使得他对世界有着独特的看法。从而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有着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作者写此书意图在于为解决他的国界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一些理论指导。然而,这本极富洞见的书却对我们现在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在开篇指出“西方人正在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这种危机体现在许多的男男女女都会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这种整体性危机于是和整个社会对于法律和宗教信仰的眼中的丧失。而这其中的原因自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含包含了他的感情,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是从四个部分来谈法律与宗教的。在第一部分法律中的宗教中,作者指出西方人正在经历着一场整体性的危机,这种危机的一个征兆就是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的丧失,而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在此,作者认为那些拥护法律工具论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作者指出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实施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真正能组织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恰恰是植根于人们的信念之中的。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四个因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实不难看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作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美国。如今看来,也许法律更倾向于是一种工具,譬如在美国这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里,持枪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而这导致的后果是不断地有枪击案的发生,当这种事件发生时,即使它发生在教堂里,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这种手段来解决,而伯尔曼所谓的以坚定地信念为支撑的守法的传统并不能够阻止那些持枪的人犯罪。在第二部分,作者写出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从教会发展出其倡导的“良心原则”到中古教会的法律生长的原则,以及路德的宗教改革和加尔文教的产生,都是基督教法学的体现,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世俗宗教的概念。用伯尔曼的话来说,现在西方国家的所有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基督教所创立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的价值上面的。因此,不能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也不能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和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在本章的最后,作者指出,我们必须用来克服整体性危机的一个办法,就是恢复我们关于宗教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在稀饭否认历史上各个时期如何使这两者皆重获新生的意识。在第三部分,作者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的宗教方面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最后一部分采用末世学的视角,来探究了西方人于革命时代所面临的困境,此时,现行法律体系和宗教体系已经崩溃,并且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取代他们的新制度。伯尔曼指出,新时代是综合的时代,我们需要相信新时代,投入新时代,获得再生。再生的征兆之一是人类共同体的出现,其二是公社的出现,这种公社通常只有基本的宗教而几乎没有共同的法律。这种人类共同体的存在需要有支持它的法律和共同宗教,即仅有人道主义、良好意愿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上不能战胜国家种族和阶级之间,必须有一种共同之普遍宗教的某些因素。因此,综合这两个征兆,新时代的开创需要我们超越法律,超越宗教,点燃希望。
二、由《法律与宗教》而感
当法律与宗教截然分开的现象导致法律失去其神圣性,宗教失去其社会性。并因此导致建瓯人们对于法律和宗教的信任严重丧失的危机时,作者提出要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及法律应当被信仰。那么,可否这样做呢?法律该如何被信仰?鉴于西方和我国历史上不同的发展情况,我们应该这样看待:第一,基督教在整个西方法律的发展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例如西方法律中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指人生来就拥有平等、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这是上帝所赋予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再如作者在第二段中所讲到的教会所倡导的“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和法官心中求得,它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这些原则与权力的规定都与宗教教义密切相关。第二,尽管在我国古代没有统一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宗教,从这一层面看,我们可以认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大。但是在我国传统思想中一直起主导作用的儒家思想却具有很大的影响,它与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形成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从西周周公之礼,西汉董仲舒摆出百家,独尊儒术都可以看出立在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以及立法、司法中所发挥的作用,礼法结合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中,法律是在西方基督教和东方传统文化的支撑下运作的。
因此,首先,如作者所说,我们不应该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是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规则、一种权威,它还体现了对人们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关切与追求,室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精神生活的一方面。其次,在不断变化发挥在那的社会中,法律处理的具体事件是渐趋复杂的,因此,法律需要被及时地予以修改,只有在不断地使法律适于人们的需求,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被尊重、被信仰。最后,在世界各国之间,不尽历史不同,现实也不同,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移植的问题,还应根据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立足国情,承继传统,而不能一味地移植西方,这样才能做到法律被接受与信仰。
三、结语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伯尔曼打破传统的方式,从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的四个方面,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以及西方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来他法律与宗教,但是考虑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背景与环境,人们共同的法律信仰是很难建立起来的。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2]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政法论坛2012年3月.
[3]陆幸福:《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3月.
[4]孙文恺:《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的内涵——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谈起》,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年5月.
作者简介:相玉梅(1994—),女,回族,甘肃会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关键词:法律;宗教;法律被信仰
一、《法律与宗教》的背景和内容
(一)《法律与宗教》的思想背景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由其在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所作的演讲整理而成的。在伯尔曼生活的年代,战争导致世界的变化以及全球性经济的崩溃使得他对世界有着独特的看法。从而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中有着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作者写此书意图在于为解决他的国界和人民正置身其中的冲突提供一些理论指导。然而,这本极富洞见的书却对我们现在有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在开篇指出“西方人正在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这种危机体现在许多的男男女女都会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这种整体性危机于是和整个社会对于法律和宗教信仰的眼中的丧失。而这其中的原因自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含包含了他的感情,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伯尔曼是从四个部分来谈法律与宗教的。在第一部分法律中的宗教中,作者指出西方人正在经历着一场整体性的危机,这种危机的一个征兆就是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的丧失,而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在此,作者认为那些拥护法律工具论的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作者指出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实施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真正能组织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恰恰是植根于人们的信念之中的。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四个因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其实不难看出,这种现象只存在于作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美国。如今看来,也许法律更倾向于是一种工具,譬如在美国这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里,持枪是被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而这导致的后果是不断地有枪击案的发生,当这种事件发生时,即使它发生在教堂里,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这种手段来解决,而伯尔曼所谓的以坚定地信念为支撑的守法的传统并不能够阻止那些持枪的人犯罪。在第二部分,作者写出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从教会发展出其倡导的“良心原则”到中古教会的法律生长的原则,以及路德的宗教改革和加尔文教的产生,都是基督教法学的体现,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世俗宗教的概念。用伯尔曼的话来说,现在西方国家的所有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基督教所创立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的价值上面的。因此,不能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也不能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和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在本章的最后,作者指出,我们必须用来克服整体性危机的一个办法,就是恢复我们关于宗教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在稀饭否认历史上各个时期如何使这两者皆重获新生的意识。在第三部分,作者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的宗教方面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最后一部分采用末世学的视角,来探究了西方人于革命时代所面临的困境,此时,现行法律体系和宗教体系已经崩溃,并且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取代他们的新制度。伯尔曼指出,新时代是综合的时代,我们需要相信新时代,投入新时代,获得再生。再生的征兆之一是人类共同体的出现,其二是公社的出现,这种公社通常只有基本的宗教而几乎没有共同的法律。这种人类共同体的存在需要有支持它的法律和共同宗教,即仅有人道主义、良好意愿以及对法律的尊重上不能战胜国家种族和阶级之间,必须有一种共同之普遍宗教的某些因素。因此,综合这两个征兆,新时代的开创需要我们超越法律,超越宗教,点燃希望。
二、由《法律与宗教》而感
当法律与宗教截然分开的现象导致法律失去其神圣性,宗教失去其社会性。并因此导致建瓯人们对于法律和宗教的信任严重丧失的危机时,作者提出要恢复法律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法律性,及法律应当被信仰。那么,可否这样做呢?法律该如何被信仰?鉴于西方和我国历史上不同的发展情况,我们应该这样看待:第一,基督教在整个西方法律的发展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例如西方法律中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指人生来就拥有平等、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这是上帝所赋予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再如作者在第二段中所讲到的教会所倡导的“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法者和法官心中求得,它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必须先审判他自己。这些原则与权力的规定都与宗教教义密切相关。第二,尽管在我国古代没有统一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宗教,从这一层面看,我们可以认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大。但是在我国传统思想中一直起主导作用的儒家思想却具有很大的影响,它与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形成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从西周周公之礼,西汉董仲舒摆出百家,独尊儒术都可以看出立在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以及立法、司法中所发挥的作用,礼法结合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特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中,法律是在西方基督教和东方传统文化的支撑下运作的。
因此,首先,如作者所说,我们不应该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是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规则、一种权威,它还体现了对人们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关切与追求,室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精神生活的一方面。其次,在不断变化发挥在那的社会中,法律处理的具体事件是渐趋复杂的,因此,法律需要被及时地予以修改,只有在不断地使法律适于人们的需求,法律才会得到普遍的被尊重、被信仰。最后,在世界各国之间,不尽历史不同,现实也不同,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移植的问题,还应根据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立足国情,承继传统,而不能一味地移植西方,这样才能做到法律被接受与信仰。
三、结语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伯尔曼打破传统的方式,从法律与宗教的共同的四个方面,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以及西方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来他法律与宗教,但是考虑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背景与环境,人们共同的法律信仰是很难建立起来的。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2]范进学:《“法律信仰”: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重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政法论坛2012年3月.
[3]陆幸福:《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思想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3月.
[4]孙文恺:《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的内涵——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谈起》,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年5月.
作者简介:相玉梅(1994—),女,回族,甘肃会宁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