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起”——土改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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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起”是南台湾恒春地区古早调的台语歌谣。此曲并无固定歌词,常由歌者随月琴清奇美妙的伴奏即兴唱诵,讲述一段故事或传说,令人动容。其中不少唱段与故事,代代口耳相传下来。谈及复杂的台湾土地改革之来龙去脉,也恰如吟唱一段“思想起”,话要从头说。
  台湾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工作由农政当局规划及农复会协助,分阶段积极开展,不仅改变土地所有权结构,消灭了地主,创造出自耕农阶层,也改变农村的政治权利关系,使茁壮发展中的自耕农逐渐取得农村政治的主导权。
  土地改革带动农业生产提升,官方取代地主吸纳农村生产剩余以推动“以农业扶持工业”政策,奠定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工业起飞的基础。
  然而,这场改革历时多年,其间不乏披荆斩棘之攻坚与各方利益协调之斡旋,这多由台湾特殊历史及现状所决定。要了解战后台湾土地改革,必先由台湾土地制度史及政府几次重要的土地改革史入手。

大租小租


  在1949年至1951年的土地改革之前,台湾史上曾有两次影响深远的土地改革,一次是清末刘铭传办理清赋事业,归于失败;另一次是日本殖民初期的“地租改正”,废除大租户,租佃制度由多重地主走向单一地主制,田赋义务人由三级纳租制走向单一纳租制,完成初步土地改革,客观上为之后的土地改革打下了基础。
  由荷领到郑氏治台期间,土地开垦有赖官方资助,土地以公有和官有为主。到清代汉人大量入垦,开垦之初即由垦户向官府申请垦照,垦成后需缴纳一定正供额才可成为业主。考虑到垦区太大,业主遂招揽佃户拓垦,收取一定租金,是谓“大租”,业主亦称“大租户”。然而实际从事拓垦之佃户,往往也因垦成土地面积太广,而将土地再租给耕种者,以收取小租,此类人等因而被称为“小租户”。所以台湾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即因拓垦制度而形成“一田二主制”,地权上已逐渐形成业户(大租户)-佃户(小租户)-二佃(现耕佃农)的三层租佃关系。
  土地关系错综复杂造就许多社会问题,其中最严重者即为佃农深受双重地租剥削,生活清苦。同时大租户与小租户的变迁也使税赋的征收十分困难。鉴于此况,清末刘铭传决心改革“大租小租制”,于1886年实施“清赋”事业,开始土地清丈,顺便改革一田多主问题。此项改革冲击大租户利益甚剧,引来不少反对,尤以北部势族林维源反对最力。刘铭传不得不采取妥协,北台湾采用“减四留六”的折衷办法。
  清赋改革虽未取得完全成功,但大租户经此一动荡,其所有制已徒具虚名,小租户转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台湾土地所有制从复合所有制转化为单一所有制,进一步推动了私有制的发展。
  日本统治初期,为稳定政局,也确未试图改变现状,而是沿用旧惯,承认台湾人的土地制度,其后实行“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策略。但为奠定统治基础,以及宗主国利益的需要(增加税收,巩固财政),在刘铭传清赋的基础上,成立临时土地调查局,进行土地调查整理事业(1898年-1905年),如土地清查、登记,确定地籍等;也为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确定了土地简单明了的所有权,使得纳租和经济交易能确实可靠。
  日本殖民政府在建立起地籍的基础上,开始土地制度改革。1904年公布了大租权整理条令,禁止设立新的大租权,并于1905年制定土地登记规则,除了因承继或遗嘱者外,强制以登记为权利转移效力的发生要件。进一步,又以补偿金及发行公债等有偿方式补偿大租权所有者,使过去的小租户变成业主;明确原小租户为田赋义务人,确立了以小租户为地主的单一所有制,不再有“一田二主”现象,台湾的租佃制度走出迈向近代化的第一步。
  台湾土地所有权制度历经清朝、日本殖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日益分离,小而富的农民阶层兴起。台湾在土地改革之前就是以小农家户结构为主的农业生产体系,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地主,但土地制度经过长期发展,造成地主不事耕作,坐收地租而与土地日益分离,这样的情境提供了国民党土地改革的条件。

龙岩扶农


  战后主导台湾土改的国民党政府,在1927年-1949年间就已多方进行土地改革,却都是屡办屡败,又屡败屡试。
  蒋经国曾努力推行扶植自耕农政策。抗战八年期间,他有六年在赣南。1939年6月开始,蒋经国在短期内推出一系列《建设三民主义新赣南计划》,其中特别提出土地改革,以实现《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和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为目标,并着手制订《新赣南地政实施方案》。
  1941年冬,蒋经国提出在全区各县进行扶植自耕农,实行“耕者有其田”,以解决民食不足的问题。并设扶植自耕农示范区,进行试点。在佃农土地上成立示范农场,并把荒地放给贫农耕作。贫农领耕荒地要分期付款。两年之内,农业生产上升20%。
  赣南实行减租和扶植自耕农的做法,曾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推动新政改革时,他努力要终止地主和地方恶霸加诸农民身上的许多压榨行径。赣南土地改革才刚起步,即出现“新赣南要共产了”“赣州赤化了”等各种流言,引起国民党最高当局忧虑,加上1944年初,蒋经国离开赣南飞赴重庆,不久赣南亦陷于日本侵略军之手,扶植自耕农工作减速,1947年后此项工作不宣而止。
  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向来不易成功,尤其在地主阶级的反对,以及中共发动农民从事土地革命运动下,表现得软弱无力,无法解决土地问题。然唯抗战后期龙岩县之扶农颇见成效,这自然是特殊之历史环境使然。
  1929年以后,中共军队在闽西实行毁界分田;1932年复经十九路军所组人民政府闽西善后委员会实施计口授田,土地再度重新分配。国民政府恢复对龙岩的控制后,虽经举办业权登记,以冀恢复旧观,终因农民积习已深,难获实效,业佃之间仍多斗争,徒使土地使用者感觉不安,影响农村发展。省政当局检讨该县土地问题之症结,认为欲根除纠纷,非行耕者有其田不可。1942年毕业于中国地政学院的林诗旦接掌龙岩县政,首要工作即在该县实施扶植自耕农运动,以解决业佃纷争,重建农村生产。   龙岩县自1943年至1947年,经过五年的改革,实现了扶植自耕农的土地改革实验,把地主的土地通过行政命令,以乡镇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同时对地主被分出的土地给予适当补偿,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在全县实现“自耕农化”。
  龙岩县的土地改革,是国民政府在大陆各省扶植自耕农工作中办法最完整、规模最庞大、实施最彻底的特殊个案。龙岩开始运用有价债券扶植自耕农之经验,不但是抗战时期土地改革成功一特例,且其部分地政人员后来协助农复会在闽西其他六县扶植自耕农。迁台后,这批地政人员成为台湾实行土地改革时期,农复会及各级地政机关重要的执行人员,因此龙岩的扶植自耕农,可谓日后台湾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的先驱。

耕者有田


  从建立国民政府到败退台湾,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法规,却未能解决中国严重的土地问题。而在各地进行的土地改革中,以蒋经国在赣南扶植自耕农的“耕者有其田”土地政策,及陈诚在鄂西实行的“二五减租”(在原来缴纳田租50%中减少25%)政策最值得注意。
  1932年陈诚任赣粤闽边区“剿共”军中路总指挥时,为有利于军事的进行,提出实行所谓“限田制度”,采用向地主赎买土地的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他认为,国民党执政以来,对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中的“耕者有其田”主张迄未实现,而共产党红军在江西高举“打土豪,分田地”,深得农民拥护。因此,他要求江西省政府先做局部实验,但被省主席熊式辉所拒绝。
  1940年秋,陈诚至恩施亲主鄂政之始,即颁布《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以建设新湖北,作为战时“三民主义模范省”自期。1940年到1943年底鄂西开始实行“二五减租”,区域逐渐扩展,普遍深入农村,产生良好效果。自耕农从而得到扶持。根据当时检讨的结果,湖北省实行减租政策两年多,确已获相当成效,例如恩施与咸丰县的佃农已有40%变成自耕农;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改善、农业生产增加,土地兼并和投机买卖亦日渐减少。
  陈诚在湖北省的减租实施办法主要在做到分配平均,促进粮食生产,这目标与嗣后台湾的“三七五减租”动机和目的相同,只是后者方法更先进。
  一般讨论台湾土地改革历史,多聚焦在国民党当局贯彻实施的决心,也都肯定陈诚角色的重要性,但较少留意陈诚个人在大陆土地改革的主张和经验。
  陈诚在湖北从事新政之经验,后又在东北,尤其在台湾得到充分利用。《新湖北建设计划大纲》的实施,为尔后陈诚的治理台湾累积了可贵经验,深刻影响到后来在台湾的土地改革。主政台湾后,他也提倡建立“三民主义模范省”,先后实行“三七五减租”“耕者有其田”政策,又修石门水库、推行地方自治。而此类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多由在大陆时期提倡的土地政策转换而来。
  另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台湾进入蒋经国时代。蒋氏一上任即推出“十大建设”及行政与社会革新,不仅使国民党保守、僵化形象有所改善,并使当时遭遇的外交挫折和石油危机导致的经济危机有所缓解,经济得以稳定发展。而“十大建设”与行政革新相较《建设三民主义新赣南计划》的维新措施,实乃前后呼应。
  然而,土地改革最终在台湾结出硕果。改革成功的根源除了战后的特殊因素如国际局势、美援和农复会的协助、与执行者具备的优势条件,台湾的历史遗绪等要素也都密不可分。(待续)
作者为台湾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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