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份正在司法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规定,引发了刑辩律师集体的担忧。
今年6月,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司法部门下发通知,就《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文经互联网公开后,涉及案件披露、申诉、控告环节的条文在律师中间形成讨论。其中,“辩护律师对案件信息保密”的绝对义务、违犯禁言的制裁措施,引来部分律师撰文批评,将条文形容为“割喉”法案。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要求,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同时,第27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违反上述条文的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7条提到,办案机关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予以立案。
曾参与“北海案”和“小河案”辩护的律师李金星表示,上述三个条款杜绝了辩护律师通过自媒体披露案件的可能,而律师不能发声,将把刑事诉讼程序引向不透明的境地。
他提到,实践表明,社会并未完全信任当前的刑事司法程序,多数刑事案件,尤其是受到关注的案件,其庭审、宣判等多为“封闭”进行,公众只能从“通稿”中获取有限信息。公开与否,对案件审判的结果颇具影响。
浙江东阳吴英案和湖南湘西曾成杰案在律师们的讨论中被广泛提及,二者均被法院认定犯有集资诈骗罪。前者因为律师和被告人家属披露及时,获得舆论和学者关注,使司法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得以公开,形成“全民陪审”,最终逆转了死刑判决。而后者在进入司法程序后鲜有报道,让最终死刑的执行也成为了“秘密”。
前述的“北海案”和“小河案”,代理律师对法庭公正性存疑,都在庭审后通过个人微博、博客披露案件信息,为案件引入外界监督。
在信息公开的考虑之外,律师们还认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限制了刑事辩护权。庭审中,检察权与被告人辩护权并不平衡,前者通常更为强势。被告人如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等私下交易,诸如贵阳“小河案”中的秘密报告,而律师们都不能对外公布,寻求透明审理,则将伤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李金星说,《规定(征求意见稿)》是针对刑辩律师工作的规定,但本质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调整。在律师们看来,司法部也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其对律师工作只能是“指导监督”,而其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行政”工作。律师的刑事辩护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立法权保留在全国人大。
因此,司法部无权通过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律师的辩护权。《规定》由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裹挟不清。
《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方之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人士介绍,最初起草的规定初稿并不包含“禁言”条文,但最初文本已被司法部几易其稿,目前并不能体现初稿的初衷。
受访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如果《规定》出台时仍未删除禁言规定,律师们将依据《立法法》要求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司法部法制司回应律师询问时称,《规定(征集意见稿)》目前仍在内部修订。
今年6月,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司法部门下发通知,就《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全文经互联网公开后,涉及案件披露、申诉、控告环节的条文在律师中间形成讨论。其中,“辩护律师对案件信息保密”的绝对义务、违犯禁言的制裁措施,引来部分律师撰文批评,将条文形容为“割喉”法案。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8条要求,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的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同时,第27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违反上述条文的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7条提到,办案机关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当予以立案。
曾参与“北海案”和“小河案”辩护的律师李金星表示,上述三个条款杜绝了辩护律师通过自媒体披露案件的可能,而律师不能发声,将把刑事诉讼程序引向不透明的境地。
他提到,实践表明,社会并未完全信任当前的刑事司法程序,多数刑事案件,尤其是受到关注的案件,其庭审、宣判等多为“封闭”进行,公众只能从“通稿”中获取有限信息。公开与否,对案件审判的结果颇具影响。
浙江东阳吴英案和湖南湘西曾成杰案在律师们的讨论中被广泛提及,二者均被法院认定犯有集资诈骗罪。前者因为律师和被告人家属披露及时,获得舆论和学者关注,使司法程序中的每个环节都得以公开,形成“全民陪审”,最终逆转了死刑判决。而后者在进入司法程序后鲜有报道,让最终死刑的执行也成为了“秘密”。
前述的“北海案”和“小河案”,代理律师对法庭公正性存疑,都在庭审后通过个人微博、博客披露案件信息,为案件引入外界监督。
在信息公开的考虑之外,律师们还认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限制了刑事辩护权。庭审中,检察权与被告人辩护权并不平衡,前者通常更为强势。被告人如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等私下交易,诸如贵阳“小河案”中的秘密报告,而律师们都不能对外公布,寻求透明审理,则将伤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李金星说,《规定(征求意见稿)》是针对刑辩律师工作的规定,但本质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调整。在律师们看来,司法部也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职能,其对律师工作只能是“指导监督”,而其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行政”工作。律师的刑事辩护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立法权保留在全国人大。
因此,司法部无权通过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律师的辩护权。《规定》由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裹挟不清。
《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方之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人士介绍,最初起草的规定初稿并不包含“禁言”条文,但最初文本已被司法部几易其稿,目前并不能体现初稿的初衷。
受访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如果《规定》出台时仍未删除禁言规定,律师们将依据《立法法》要求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司法部法制司回应律师询问时称,《规定(征集意见稿)》目前仍在内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