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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魏晋时期南疆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确认,私有权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出现了一些大土地拥有者,能够被买卖的土地有五种类型,其中misi地(或misiya地)最多。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种种情况表明,该时段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活跃阶段。
【关键词】:魏晋时期;土地买卖;佉卢文书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活跃阶段,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隋唐西域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笔者通过对目前已经解读的佉卢文书,特别是土地买卖文书的梳理、概括、研究,将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被卖土地的类型及农作物的品种情况大致探讨如下:
一、被卖土地的类型
学者R. Ch. Agrawala根据贝罗的释译,将佉卢文书中的土地类型归为misi地,即耕作地;kurora地,即有隆起田埂的备耕地;akri地,即适于耕地而未耕作的土地[1]三类。但是从文书资料来看,在文书中出现的土地类型大致有misi地,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而其中misiya和misi应该是同种类型土地的不同表达方式,所以,当时南疆地区的土地类型至少应该有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而不是像R. Ch. Agrawala所说的misi地、kurora地和akri地三种类型。
如327号[2]文书提到的被卖土地是一块misi地,419号[2]文书中随同葡萄园被一起卖出的也是一块misi地,而582号[2]文书中的被卖土地也是一块misi地。此外,655号[2]文书和715号[2]文书涉及到的被买卖的土地也是misi类型的土地。580号文书中涉及一块misiya地,而且与之毗连的一块akri地也被一同卖出。579文书[2]涉及到的被卖土地时一块akri地,654号[2]文书涉及到的被卖土为agri地,587号[2]文书中被卖的是一块ciraimta类型的土地。678号文书[2]中涉及一块kurora类型的土地。此外, 571号文书[2]也值得一提,因为在该文书中misi地和misiya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同时出现了但是通过分析可知misiya和misi应该是同一意思。
因此,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能够被买卖的土地类型文书中能够看到的有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其中misi地(或misiya地)被买卖的最多。
二、作物的品种
著名考古学家阎文儒曾经提到相当于晋代的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第175号洞窟中的壁画耕作图上不但绘有?和锄还有梨耕[3],这表明该时期西域已经使用牛耕和铁犁从事农作物生产。而且,该地区“拥有较为完备的灌溉设施体系,并相应地有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4],因此,较之以前,西域绿洲国家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据《晋书》记载,西域一带“地宜大麦,而多蔓菁,颇有菽粟。”[5]甚至59号[2]、165号[2]、207号[2]、272号[2]、278号[2]、291号[2]、292号[2]、387号[2]和468号[2]文书中涉及到当时政府的征税对象均为谷物,特别是59号文书中对这些谷物的用途也有提及:国家将税收借贷出去给农民使用,到期偿还,这说明当时谷物种植应该已有一定规模。另外,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也在该地有相当数量的种植,据史书记载其时西域:“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6]在佉卢文书中也有不少葡萄园买卖的契约存在,而且207号[2]和295号[2]文书中的石榴、272号文书中的紫苜蓿和272号、295号、387号和450号[2]文书中的茜草都是国家税收的主要征收物品。因此,这些作物在南疆地区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种植。
除以上作物以外,文书中能够看到的作物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这也验证了《汉书》中关于西域“自且末以往皆种五谷,土地草木,畜产作兵,略与汉同”[7]的记载,并进一步说明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经济较之以往更为繁荣,更加注重作物的多样化。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土地属于私有,可以买卖,被卖土地的播种量一般都在1米里马以上,能够被买卖的土地类型文书中能够看到的有misi地(或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而在这几种土地中misi地(或misiya地)被买卖的最多。土地上的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佉卢文书中可见的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有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税而有的则不需要缴纳。而且,魏晋时期南疆的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土地拥有者的私有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也出现了一些大的土地拥有者,例如司书罗没索蹉等人,就是代表。魏天安、葛金芳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中曾经指出:“取消对民田买卖的限制,是尊重土地私有权的又一重要表现。”[8]魏晋时期的南疆社会给我们清楚的揭示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4] R. Ch. Agrawala, “Position of Slaves and serfs as depicted in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 The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 29, No. 2, 1953, pp. 168
[2] T·巴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M].乌鲁木齐:新疆民族研究所,1965:
[3] 阎文儒.新疆天山以南的石窟[J].文物,1962(7、8):45-46
[4] 李艳玲.公元3、4世纪西域绿洲国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探析[J].欧亚学刊(10):227
[5] [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2538
[6] [漢]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173
[7]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3879,215
[8] 魏天安,葛金芳.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J].中州学刊,1990(4):109
【关键词】:魏晋时期;土地买卖;佉卢文书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西域农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活跃阶段,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隋唐西域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笔者通过对目前已经解读的佉卢文书,特别是土地买卖文书的梳理、概括、研究,将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被卖土地的类型及农作物的品种情况大致探讨如下:
一、被卖土地的类型
学者R. Ch. Agrawala根据贝罗的释译,将佉卢文书中的土地类型归为misi地,即耕作地;kurora地,即有隆起田埂的备耕地;akri地,即适于耕地而未耕作的土地[1]三类。但是从文书资料来看,在文书中出现的土地类型大致有misi地,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而其中misiya和misi应该是同种类型土地的不同表达方式,所以,当时南疆地区的土地类型至少应该有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而不是像R. Ch. Agrawala所说的misi地、kurora地和akri地三种类型。
如327号[2]文书提到的被卖土地是一块misi地,419号[2]文书中随同葡萄园被一起卖出的也是一块misi地,而582号[2]文书中的被卖土地也是一块misi地。此外,655号[2]文书和715号[2]文书涉及到的被买卖的土地也是misi类型的土地。580号文书中涉及一块misiya地,而且与之毗连的一块akri地也被一同卖出。579文书[2]涉及到的被卖土地时一块akri地,654号[2]文书涉及到的被卖土为agri地,587号[2]文书中被卖的是一块ciraimta类型的土地。678号文书[2]中涉及一块kurora类型的土地。此外, 571号文书[2]也值得一提,因为在该文书中misi地和misiya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同时出现了但是通过分析可知misiya和misi应该是同一意思。
因此,魏晋时期南疆地区能够被买卖的土地类型文书中能够看到的有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其中misi地(或misiya地)被买卖的最多。
二、作物的品种
著名考古学家阎文儒曾经提到相当于晋代的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第175号洞窟中的壁画耕作图上不但绘有?和锄还有梨耕[3],这表明该时期西域已经使用牛耕和铁犁从事农作物生产。而且,该地区“拥有较为完备的灌溉设施体系,并相应地有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4],因此,较之以前,西域绿洲国家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据《晋书》记载,西域一带“地宜大麦,而多蔓菁,颇有菽粟。”[5]甚至59号[2]、165号[2]、207号[2]、272号[2]、278号[2]、291号[2]、292号[2]、387号[2]和468号[2]文书中涉及到当时政府的征税对象均为谷物,特别是59号文书中对这些谷物的用途也有提及:国家将税收借贷出去给农民使用,到期偿还,这说明当时谷物种植应该已有一定规模。另外,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也在该地有相当数量的种植,据史书记载其时西域:“以蒲陶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俗嗜酒,马嗜苜蓿。”[6]在佉卢文书中也有不少葡萄园买卖的契约存在,而且207号[2]和295号[2]文书中的石榴、272号文书中的紫苜蓿和272号、295号、387号和450号[2]文书中的茜草都是国家税收的主要征收物品。因此,这些作物在南疆地区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种植。
除以上作物以外,文书中能够看到的作物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这也验证了《汉书》中关于西域“自且末以往皆种五谷,土地草木,畜产作兵,略与汉同”[7]的记载,并进一步说明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经济较之以往更为繁荣,更加注重作物的多样化。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南疆地区的土地属于私有,可以买卖,被卖土地的播种量一般都在1米里马以上,能够被买卖的土地类型文书中能够看到的有misi地(或misi地,或misiya地)、akri地、agri地、ciraimta地和kurora地五种类型。而在这几种土地中misi地(或misiya地)被买卖的最多。土地上的作物除了谷物、葡萄、石榴、紫苜蓿、茜草以外,佉卢文书中可见的还有cuthiye、juthi、ad?imni、sahini、adini等不同品种,有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税而有的则不需要缴纳。而且,魏晋时期南疆的土地买卖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土地拥有者的私有权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也出现了一些大的土地拥有者,例如司书罗没索蹉等人,就是代表。魏天安、葛金芳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中曾经指出:“取消对民田买卖的限制,是尊重土地私有权的又一重要表现。”[8]魏晋时期的南疆社会给我们清楚的揭示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4] R. Ch. Agrawala, “Position of Slaves and serfs as depicted in the Kharosthi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 The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 29, No. 2, 1953, pp. 168
[2] T·巴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M].乌鲁木齐:新疆民族研究所,1965:
[3] 阎文儒.新疆天山以南的石窟[J].文物,1962(7、8):45-46
[4] 李艳玲.公元3、4世纪西域绿洲国农作物种植业生产探析[J].欧亚学刊(10):227
[5] [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2538
[6] [漢]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3173
[7]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7:3879,215
[8] 魏天安,葛金芳.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特点和趋势[J].中州学刊,1990(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