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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宿舍是大學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基本场所,却时常会发生学生与学校宿舍管理发生冲突的现象,追究缘由是高校宿舍的法律属性不明,管理者不能有效厘清宿舍中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问题,导致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等。在高校宿舍管理中,只有找出平衡公权力和隐私权的解决之道,才能充分保障学生的权利,维持学校的和谐、安全、稳定。
关键词:高校宿舍 公权力 隐私权 公共空间 私人空间
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但在现实中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会与学生享有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法制化社会进程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加强高校宿舍管理中学校公权力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的表现
1.“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冲突。宿舍“空间”是管理双方矛盾的中心,因为它涉及到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在社会学意义上,“空间”有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从法律角度来说,私人空间相对于公共空间来说具有隐私性、个人性、不可侵犯性等特点。高校宿舍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既有公共空间的特点,也有私人空间的特点。高校作为管理者,执行管理权中,无形中会将公共空间“波及”的范围扩散开来,以检查卫生、维护安全、加强管理等为由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区按照摄像头等,势必会影响到学生的私人空间。
2.管理权(公权力)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学校管理者进入学生宿舍、在学生宿舍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是学校行使内部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加强对宿舍的管理。但不论是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或是公民人格权保护出发,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其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均有不可侵犯的义务。对学生私人领域的非法搜查和侵入、窥视、监听,以及对学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预等等,均可视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目前对大学生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在高校宿舍管理中处在相对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缺位状态。近年来发生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就学生个人隐私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有日益增加的趋势。
二、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的原因
1.高校宿舍在法律属性上“公私不明”。高校学生宿舍在法律意义上究竟是什么性质一直颇有争议。很多高校宿舍管理问题的产生,多数是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导致的。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来看,学生宿舍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一种观点认为,学生支付一定费用给学校,宿舍应属于“住宅”,应该享有“住宅”的种种权利和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成分,给学生宿舍的法律属性定位正是为了给公权力和隐私权利进行划界。但目前不管是《宪法》《高等教育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给高校宿舍的法律属性给予明确定义。管理者在政策制定时由于对宿舍的法律属性不能准确认识,很容易触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学生若不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也会给学校甚至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2.“公私”权利之间的不平衡地位。从管理学角度来说,高校管理权,一般是视为具有公、私权利(力)双重属性的管理权,那么当高校行使公法性质的管理权时,它必然受到公法规则的约束。但从实质上来看,法律、法规所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其自我把握的空间非常大。与此同时,目前在我国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尚未引起必要的重视,在立法方面,对大学生的隐私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中明确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司法实践中,公民如何维护隐私权缺乏可操作性,引申到校园隐私权纠纷中,鉴于高校内部管理中,学生在与学校的博弈中经常处于弱势的地位。
三、权力视角下解决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的明文规定。要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问题。通过完善公民隐私权立法,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增强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操作性。没有法治观念就没有隐私权的保护。“法治”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限制公权力,对于高校公权力的限制无非是对于学校行政管理权利的限制。许多高校发生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多是由于学校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却不认为这是侵权的表现。二是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宿舍管理制度。高校宿舍管理部门应执行《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上位法规,并结合实际征求管理与被管理双方意见制定适合本校学生宿舍特点的管理制度。同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越权。
2.明确“公权力”的职责。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但任何权力都要防止僭越,如果只是一味强调高校自主权,那必将触及学生的利益以及法律的底线。在公共领域中并不是管理者没有自主权,更应该是适度的自主权。因此,它的职责应该在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对宿舍的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人、财、物的安全,在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中应明确宿舍管理部门的权利及权利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如检查学生使用违规电器时,应当在学生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让学生打开储藏柜,而不能由检查人员自行实施。
3.发挥学生自主权。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要具有自主意识,宿舍是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基层民主中需要发挥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也是一个“微社区”,在这个社区中,学生可以开展类似于社区的相关活动,也可以仿照社区形成自主管理委员会,让宿舍变成一个社区,这样在宿舍中的每一个学生都可以有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不仅有利于学校管理,更强调个人权利维护的同时对他人对环境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在宿舍生活的主体,学应该知道宿舍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对于公共空间不要触及违规底线,对于私人空间要积极维护不得被侵犯。
参考文献:
[1]包中华.对高校宿舍管理中“空间”概念的探讨[J].高校后勤研究,2009(4):109-110.
[2]邱康乐.高校校园视频监控下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1,(6):30-33.
[3]林柳金.隐私权侵害在高校宿舍管理中的表现及救济[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6(5):596-600.
[4]林慧.论大学生住宅权的法律保障[D].湘潭大学:2009.
[5]陆优优,钟妮.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1):91-92.
[6]张琼.高校管理权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7]张乃翼,崔红.行政法视角下的我国高校管理权的性质研究[J].辽宁教育研究,2005,(12):24-25.
[8]张康之.公共行政拒绝权利[J].江海学刊,2001,(4):58-64.
关键词:高校宿舍 公权力 隐私权 公共空间 私人空间
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但在现实中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会与学生享有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法制化社会进程和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加强高校宿舍管理中学校公权力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的表现
1.“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冲突。宿舍“空间”是管理双方矛盾的中心,因为它涉及到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在社会学意义上,“空间”有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从法律角度来说,私人空间相对于公共空间来说具有隐私性、个人性、不可侵犯性等特点。高校宿舍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既有公共空间的特点,也有私人空间的特点。高校作为管理者,执行管理权中,无形中会将公共空间“波及”的范围扩散开来,以检查卫生、维护安全、加强管理等为由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区按照摄像头等,势必会影响到学生的私人空间。
2.管理权(公权力)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学校管理者进入学生宿舍、在学生宿舍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是学校行使内部行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要求加强对宿舍的管理。但不论是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或是公民人格权保护出发,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其隐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均有不可侵犯的义务。对学生私人领域的非法搜查和侵入、窥视、监听,以及对学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预等等,均可视为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目前对大学生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在高校宿舍管理中处在相对薄弱甚至可以说是缺位状态。近年来发生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就学生个人隐私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有日益增加的趋势。
二、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的原因
1.高校宿舍在法律属性上“公私不明”。高校学生宿舍在法律意义上究竟是什么性质一直颇有争议。很多高校宿舍管理问题的产生,多数是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导致的。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来看,学生宿舍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一种观点认为,学生支付一定费用给学校,宿舍应属于“住宅”,应该享有“住宅”的种种权利和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宅,这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学生入住寝室就意味着对学校各项宿舍管理制度的接受,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扣减”。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成分,给学生宿舍的法律属性定位正是为了给公权力和隐私权利进行划界。但目前不管是《宪法》《高等教育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给高校宿舍的法律属性给予明确定义。管理者在政策制定时由于对宿舍的法律属性不能准确认识,很容易触及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学生若不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也会给学校甚至个人带来不利影响。
2.“公私”权利之间的不平衡地位。从管理学角度来说,高校管理权,一般是视为具有公、私权利(力)双重属性的管理权,那么当高校行使公法性质的管理权时,它必然受到公法规则的约束。但从实质上来看,法律、法规所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力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其自我把握的空间非常大。与此同时,目前在我国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尚未引起必要的重视,在立法方面,对大学生的隐私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行为法》中明确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司法实践中,公民如何维护隐私权缺乏可操作性,引申到校园隐私权纠纷中,鉴于高校内部管理中,学生在与学校的博弈中经常处于弱势的地位。
三、权力视角下解决高校宿舍管理“公私”冲突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等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的明文规定。要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问题。通过完善公民隐私权立法,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增强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操作性。没有法治观念就没有隐私权的保护。“法治”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限制公权力,对于高校公权力的限制无非是对于学校行政管理权利的限制。许多高校发生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多是由于学校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却不认为这是侵权的表现。二是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宿舍管理制度。高校宿舍管理部门应执行《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上位法规,并结合实际征求管理与被管理双方意见制定适合本校学生宿舍特点的管理制度。同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不能越权。
2.明确“公权力”的职责。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但任何权力都要防止僭越,如果只是一味强调高校自主权,那必将触及学生的利益以及法律的底线。在公共领域中并不是管理者没有自主权,更应该是适度的自主权。因此,它的职责应该在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对宿舍的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人、财、物的安全,在制定的各项宿舍管理中应明确宿舍管理部门的权利及权利范围,对检查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限制,如检查学生使用违规电器时,应当在学生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让学生打开储藏柜,而不能由检查人员自行实施。
3.发挥学生自主权。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要具有自主意识,宿舍是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基层民主中需要发挥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也是一个“微社区”,在这个社区中,学生可以开展类似于社区的相关活动,也可以仿照社区形成自主管理委员会,让宿舍变成一个社区,这样在宿舍中的每一个学生都可以有一种归属感和认同感,不仅有利于学校管理,更强调个人权利维护的同时对他人对环境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在宿舍生活的主体,学应该知道宿舍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对于公共空间不要触及违规底线,对于私人空间要积极维护不得被侵犯。
参考文献:
[1]包中华.对高校宿舍管理中“空间”概念的探讨[J].高校后勤研究,2009(4):109-110.
[2]邱康乐.高校校园视频监控下学生隐私权的保护[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1,(6):30-33.
[3]林柳金.隐私权侵害在高校宿舍管理中的表现及救济[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8,6(5):596-600.
[4]林慧.论大学生住宅权的法律保障[D].湘潭大学:2009.
[5]陆优优,钟妮.高校园区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学生权利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1):91-92.
[6]张琼.高校管理权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
[7]张乃翼,崔红.行政法视角下的我国高校管理权的性质研究[J].辽宁教育研究,2005,(12):24-25.
[8]张康之.公共行政拒绝权利[J].江海学刊,2001,(4):5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