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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国古典诗歌的黄金时代,《全唐诗》凡四万八千九百多首,作者达二千二百余人。其中除王勃、陈子昂、张九龄、王维、李白、杜甫、元结、韩愈、柳宗元、孟郊、白居易、刘禹锡、贾岛、李贺、杜牧、李商隐、温庭筠等,经历来学者对他们的生平编制年谱,对他们的诗文进行笺注,大体还能了然。其他众多的诗人,前人的著录和论述大多语焉不详,并且相互抵牾,而后人的编著则又辗转因袭,可说还是一笔糊涂账。这给研究唐代诗人,带来不少困难。
“论从史出”,研究唐代诗人,除了正确的掌握马列主义理论外,还得实事求是地“论世知人”。作家的作品是随着时代、社会的制约而变化的,也随着作家经历而变化的。《河岳英灵集》谈到崔颢说:“颢年少为诗,名陷轻薄,晚节忽变常体,风骨凛然,一窥塞垣,说尽戎旅。”中唐时人殷就已看到诗人的前后作品是有所变化的。象李、杜、韩、柳、白、刘等诸大家的作品前后就有所不同,如果不对他们的生平和作品探隐索赜,年月厘然,怎么能作出正确的评论?那就得“考前人撰著,因而谱其生平时事,与其人之出处进退”(章学诚《韩柳年谱书后》),并对其作品进行系年。这首先必须组织丰富的史料,从而去芜存菁,去伪存真,正是一项艰辛的调查研究的考证工作。学者需博极群书,并具有严肃的态度,缜密的心思,犀利的目光,而运用以科学的方法,否则不足语此。其中甘苦,识者共喻。因此,作为中国文学史和古典文学的研究者,如果不娴熟历史,“游谈无根”,则立论从何取信;评论古典诗歌,如果对于格律声韵茫茫然,缺少实践,空陈“微言大义”,于其艺术性也是颇难理解透澈的。考核唐代诗人生平及其作品,清代学者已做了不少工作,现代学者闻一多、岑仲勉等先生均有创获。然而,兹事体大,还只是“筚路蓝褛,以启山林”吧!
傅璇琮同志在十年浩劫中,步伐沉静地力学不辍,凡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无不对勘取证,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写成近四十万言的《唐代诗人丛考》(后简称《丛考》),考证了自杨炯至李端三十一人的生平与作品,附见的自裴行俭、张说到严维、张芬共一百零四人。可以说,它初步完成了闻一多、岑仲勉先生关于唐代诗人研究的未竟之业。若从文学史的要求来说,固然还有距离,但《丛考》的治学审慎,引证广博,考核精细,逻辑严密,它在学术上的贡献已是不少,可概括如下:
一稽考诗人生平及其作品
《丛考》根据本人作品,参证同时人的诗文以及史籍、金石文字,采用本证、内证、旁证、互证的方法,力求做到无证不信,历历有据地考查出诗人生平及其作品年代,并订正记载和著述的舛误。这种披沙淘金,细心剖析而得出的结论,大都信实。
例如唐初四杰,除王勃已有几种年谱外,而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的生平,还不甚了了。杨炯生年虽有其《浑天赋·自序》:“显庆五年(660年),炯时年十一”可据,但他的家世则文献阙如,他举神童的记载也有分歧。《丛考》疏证杨炯的家世,证明他“吾少也贱”是实录;考定他在显庆四年应童子举。从唐初四杰的活动中,查出杨炯在上元三年应制举及第,补校书郎,时年二十七岁,而咸亨中期这四人都在长安。并考出他出为梓州司法参军则在垂拱元年四月到十二月之间,天授元年到如意元年秋在洛阳。关于他的卒年,征引文献颇为审慎,定于693年或此后数年,均有所据。通过《丛考·杨炯考》,使我们对于他的生平及其作品,有一概要的认识。其余诸篇,大都类此。
杜甫诗到宋代已有五百家注,后来研究者更多,他的每首诗大体均可系年,生平也基本上搞清楚了。可是,对于“诗乃吾家事”涉及杜甫的祖父杜审言的生平还了解不多,而《丛考》却解决了问题。诸如对杜审言的生年,较谨慎的考定当生于648年之前的几年中,任隰城尉当在670年以后的几年中。证实他的名篇《赠味道》诗作于679年,而其他诸作均可系年。并说明他和沈期、宋之问、李峤、崔融、苏味道的关系,以及他后来在江阴任职至696年为洛阳丞,698年贬吉州司户参军,702年复至洛阳,705年配流岭外,翌年又召授国子监主簿,708年卒于修文馆直学士任,都确凿有据。
其他如:考定王翰登第在701年和张说的文字交往;考定王湾为荥阳主簿乃登进士第后所授之官,其《秋夜寓直即事怀赠萧令公裴侍郎兼通简南省诸友人》诗,作于开元十七年;考定王之涣生平,在岑仲勉先生《续贞石证史》以外,增补不少事迹;考定崔颢的《荐樊衡书》为725年在相州时作,732年前后在河东定襄及代州一带游宦;考出刘长卿曾两次被贬,一在758年,一在773—774年,辨明《刘随州集》中掺杂他人的作品;韦应物和戴叔伦的系年,勾稽出不少事迹。凡此等等,均明确可据。
常建、李颀、张谓、李嘉、戎昱、新旧《唐书》无传。《丛考》博稽群籍,考出他们的籍贯、仕履、作品,使我们概略地了解这些诗人的生平,提供了编写《中国文学史》或《唐代诗歌》的方便。
二订正失误
《丛考》订正前人记载和近人著述的错误有几十处,颇见功力,可知作者读书的细心。略举数例说明:
裴行俭对唐初四杰所谓“士之致远,先器识而后文艺”的议论,历来沿用其说,莫察其由。《丛考》源源本本地指出其谬传的由来,说明四杰和裴行俭的关系,是有说服力的。
杨炯终于盈川令,卒年无可考。《丛考》据《杨盈川集》诗文可系年的最后一篇,即《后周明威将军梁公神道碑》,作于693年二月,故定其卒年为693年或其后数年中,较为严谨。闻一多先生《唐诗大系》于杨炯卒年作695(?),也是审慎的。但有些《唐诗选》因袭新旧《唐书》的记载,却把他选授盈川令的一年作为卒年,作692年,显见没有仔细的查阅《杨盈川集》,不知他在693年二月还在写神道碑哩!
历来评论杜审言的为人,据《大唐新语》和新旧《唐书》本传的记载,把他看作是恃才傲物,不可一世的人物。所谓“吾文章合得屈、宋作衙官,书迹合得王羲之北面”这二句话,也经常为研究者所引用。真相如何?《丛考》据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和《唐诗纪事》的记载,他“命子诫妻,既恳且辩”,并无骄傲自大情状;再考查《旧唐书·本传》载他傲慢的事是“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时,而新旧《唐书·苏味道传》明载他于乾封二年才举进士,后调为咸阳尉,怎么能为天官侍郎,主持选政呢?显见史籍杂采小说家夸饰之言,就舛讹相传了。
脍炙人口的“旗亭画壁”故事,千余年来传为佳话,《丛考》考查出王之涣、王昌龄、高适诸人无甚交往,而畅当又是大历、贞元时人,时代也不相及,这是《集异记》和《唐才子传》所向壁虚构的。
此外如:订正《朝英集》卷三所载的开元中,张孝嵩出塞,张九龄、韩休、贺知章等六人所撰的歌行。张孝嵩系张说之误;王翰的确切卒年失考,而订正《唐诗大系》误据新旧《唐书·本传》定其卒年为726年之失;高适“年五十始学为诗”,而他著名的《燕歌行》作于开元二十六年,还不到四十岁,怎么能五十才学诗呢?常建于开元十五年举进士第,如何能说是“肃、代时人”,显见《新唐书·艺文志》之误;高适年谱,现有三种,而问题不少,诗的系年颇有舛误。这是由于三谱仅依据《高常侍集》来考证其事,甚而撷取孤证,并未广稽史籍与其同时的作者作品互证之故。《丛考》比较谨严地订正了三谱错误的地方,不一而足。清代学者徐松的《登科记考》是有份量的专著,但也有失考处,如误据《唐才子传》,未核对《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蘧以贾季邻即贾幼邻(至),而误系贾至为开元二十三年的状头(元)。《丛考》都已订正。
三增补史籍的阙失
学术研究,后出转精。《丛考》在排比资料中,多处增补了史之阙文,例如:
新旧《唐书·杜审言传》均载初为隰城尉,累转洛阳丞。“累转”是经过几次除授,到底是什么官职?没有交代。《丛考》据杜审言《重九日宴江阴》诗和《和晋陵陆丞早春游望》诗,参证史事,获知他在永昌元年前后任职江阴,这就增补了史籍的失载。
天宝年间,玄宗开边,用兵南诏,是唐史上的一件大事。关于李宓率师“征讨”,见于新旧《唐书·玄宗纪》和杨国忠、鲜于仲通等本传以及《通鉴》等。《丛考》据高适《李云南征蛮诗·自序》和储光羲《同诸公送李云南伐蛮》诗,获知李宓侵犯南诏凡二次,一为天宝十一载,从海道而往,全师归返;再次“征伐”,招致天宝十三载的全军溃败,而新旧《唐书》与《通鉴》并述为一次。《丛考》就补了史之阙失。
《旧唐书·贾至传》甚简略,《新唐书》本传虽稍详,但述他在至德中任中书舍人时论将军王去荣杀人事及“坐小法,贬岳州司马”,未有交代,故宋人吴缜《新唐书纠谬》作了一番考证,但似还不足。《丛考》据贾至作品,参证史乘,对他贬谪岳州司马一事的考证颇为翔实,这就把贾至的生平事迹,整理得比较清楚了。
又如《丛考》注意到研究者所忽视的诗人刘方平,增补了他的世系和交游;苗发史籍只载其“终都官员外郎”,而《丛考》查出他是苗晋卿的长子,据常衮《授苗发都官员外郎制》文,藉知苗发为都官员外郎是大历前期的事,而前此曾为秘书丞,这是诸书所未及的。
四余话
《丛考》务在求实,主要是考证诗人的事迹,虽间亦论述其创作,但创获不多,此从略。金无足赤,《丛考》亦然。如所考诗人多为中唐时人,初唐稍涉及,至于晚唐的诗人,似乎一个也没有,这就难以概称“唐代诗人”了。初唐的诗风与隋代不能分割,其间也有流派,如王绩和稍后的卢照邻、骆宾王,似还有考辨事迹,疏证系年的余地。尤其晚唐诗人对于宋代诗坛的影响颇大,还应继续努力的。
《丛考·王翰考》认为王翰出为汝州长史,很可能在开元十五年间,并谓苏晋乃是接替王翰为汝州长史的,似无确据。王翰任驾部员外郎,阶从六品上,这时苏晋已为吏部侍郎,六部以吏部为最尊,侍郎阶正四品上。据《唐会要》景云元年宋为吏部尚书,始与侍郎分掌铨六品、七品选,因为故事。侍郎品秩高出员外郎凡四阶,苏晋接替王翰为汝州长史,似出于推测。又《丛考》认为《唐诗大系》定王翰卒年为开元十四年(726)是不确的,固然对,但一面据杜甫的“王翰愿卜邻”句,则开元二十三年(735)王翰尚在人世;一面却谓“他当是开元中即已去世”。案开元共29年(713—741),“开元中”,即指开元十三、四年到十六、七年时间,似自陷于矛盾。
关于康洽,谓“康氏为昭武九姓之一,为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似不妥贴。按昭武九姓为五世纪到八世纪中央亚细亚阿母河与锡尔河流域九姓政权的总称。康国故地在今苏联乌兹别克的撒马尔罕城,唐永徽时内附,置康居都督府,隶安西都护府。
关于刘长卿为吴仲孺犯赃一事,因为刘长卿犯的是“公罪”,所以仅由淮西鄂岳转运留后贬为睦州司马而已。案《唐律》严惩贪污犯赃,《职制》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匹绞”,品官虽有“官当”减免的例外,但刘长卿“犯赃二十万贯”,罪行是重大的。由于《唐律》的立法意图在追究犯罪的动机,区别它是有意识的行为,还是无意识的行为,以认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衡量其刑罚的轻重。对于官吏的违法行为有“公罪”和“私罪”之别:《名例》二注:“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指官吏在职务行政上的过错,而其动机是纯正无私曲的,得以从轻发落;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就要按律处断,藉以加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刘长卿“尝仕租庸使,为吴仲孺所困,崔众供军吝财,为(李)光弼所杀,故(崔)言及之。(包)佶大惧,不敢固护,财帛将输入京师者,悉为(陈)少游夺之。”(《旧唐书·陈少游传》)刘长卿身为转运长官,办理不当,以致财帛损失,并未贪污,只是在职务上的过失,犯的是“公罪”,故从轻发落。
此外如:《丛考》谓皇甫冉“年轻时学诗还是走南朝人讲求词藻声律的路子,这也影响了他以后的诗歌创作道路”,似有微词。诗歌是音乐文学,就得讲求词藻声律,唐人学诗,无不如此,否则何以理解杜甫的“精熟《文选》理”和“老去渐于诗律细”?字者男子之美称,名与字对称,司空曙的字文明与文初,都是从“曙”名的演绎发挥而来,故古人的字往往有几个,称为一字、又字、再字。《丛考》认定“关于他的字,我们从文献材料出发,只能说,一说为文明,一说为文初”,似未中肯。
以上信手拈来,近于吹毛求疵,但也是应该注意的。
“论从史出”,研究唐代诗人,除了正确的掌握马列主义理论外,还得实事求是地“论世知人”。作家的作品是随着时代、社会的制约而变化的,也随着作家经历而变化的。《河岳英灵集》谈到崔颢说:“颢年少为诗,名陷轻薄,晚节忽变常体,风骨凛然,一窥塞垣,说尽戎旅。”中唐时人殷
傅璇琮同志在十年浩劫中,步伐沉静地力学不辍,凡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无不对勘取证,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写成近四十万言的《唐代诗人丛考》(后简称《丛考》),考证了自杨炯至李端三十一人的生平与作品,附见的自裴行俭、张说到严维、张芬共一百零四人。可以说,它初步完成了闻一多、岑仲勉先生关于唐代诗人研究的未竟之业。若从文学史的要求来说,固然还有距离,但《丛考》的治学审慎,引证广博,考核精细,逻辑严密,它在学术上的贡献已是不少,可概括如下:
一稽考诗人生平及其作品
《丛考》根据本人作品,参证同时人的诗文以及史籍、金石文字,采用本证、内证、旁证、互证的方法,力求做到无证不信,历历有据地考查出诗人生平及其作品年代,并订正记载和著述的舛误。这种披沙淘金,细心剖析而得出的结论,大都信实。
例如唐初四杰,除王勃已有几种年谱外,而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的生平,还不甚了了。杨炯生年虽有其《浑天赋·自序》:“显庆五年(660年),炯时年十一”可据,但他的家世则文献阙如,他举神童的记载也有分歧。《丛考》疏证杨炯的家世,证明他“吾少也贱”是实录;考定他在显庆四年应童子举。从唐初四杰的活动中,查出杨炯在上元三年应制举及第,补校书郎,时年二十七岁,而咸亨中期这四人都在长安。并考出他出为梓州司法参军则在垂拱元年四月到十二月之间,天授元年到如意元年秋在洛阳。关于他的卒年,征引文献颇为审慎,定于693年或此后数年,均有所据。通过《丛考·杨炯考》,使我们对于他的生平及其作品,有一概要的认识。其余诸篇,大都类此。
杜甫诗到宋代已有五百家注,后来研究者更多,他的每首诗大体均可系年,生平也基本上搞清楚了。可是,对于“诗乃吾家事”涉及杜甫的祖父杜审言的生平还了解不多,而《丛考》却解决了问题。诸如对杜审言的生年,较谨慎的考定当生于648年之前的几年中,任隰城尉当在670年以后的几年中。证实他的名篇《赠味道》诗作于679年,而其他诸作均可系年。并说明他和沈
其他如:考定王翰登第在701年和张说的文字交往;考定王湾为荥阳主簿乃登进士第后所授之官,其《秋夜寓直即事怀赠萧令公裴侍郎兼通简南省诸友人》诗,作于开元十七年;考定王之涣生平,在岑仲勉先生《续贞石证史》以外,增补不少事迹;考定崔颢的《荐樊衡书》为725年在相州时作,732年前后在河东定襄及代州一带游宦;考出刘长卿曾两次被贬,一在758年,一在773—774年,辨明《刘随州集》中掺杂他人的作品;韦应物和戴叔伦的系年,勾稽出不少事迹。凡此等等,均明确可据。
常建、李颀、张谓、李嘉
二订正失误
《丛考》订正前人记载和近人著述的错误有几十处,颇见功力,可知作者读书的细心。略举数例说明:
裴行俭对唐初四杰所谓“士之致远,先器识而后文艺”的议论,历来沿用其说,莫察其由。《丛考》源源本本地指出其谬传的由来,说明四杰和裴行俭的关系,是有说服力的。
杨炯终于盈川令,卒年无可考。《丛考》据《杨盈川集》诗文可系年的最后一篇,即《后周明威将军梁公神道碑》,作于693年二月,故定其卒年为693年或其后数年中,较为严谨。闻一多先生《唐诗大系》于杨炯卒年作695(?),也是审慎的。但有些《唐诗选》因袭新旧《唐书》的记载,却把他选授盈川令的一年作为卒年,作692年,显见没有仔细的查阅《杨盈川集》,不知他在693年二月还在写神道碑哩!
历来评论杜审言的为人,据《大唐新语》和新旧《唐书》本传的记载,把他看作是恃才傲物,不可一世的人物。所谓“吾文章合得屈、宋作衙官,书迹合得王羲之北面”这二句话,也经常为研究者所引用。真相如何?《丛考》据宋之问《祭杜学士审言文》和《唐诗纪事》的记载,他“命子诫妻,既恳且辩”,并无骄傲自大情状;再考查《旧唐书·本传》载他傲慢的事是“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时,而新旧《唐书·苏味道传》明载他于乾封二年才举进士,后调为咸阳尉,怎么能为天官侍郎,主持选政呢?显见史籍杂采小说家夸饰之言,就舛讹相传了。
脍炙人口的“旗亭画壁”故事,千余年来传为佳话,《丛考》考查出王之涣、王昌龄、高适诸人无甚交往,而畅当又是大历、贞元时人,时代也不相及,这是《集异记》和《唐才子传》所向壁虚构的。
此外如:订正《朝英集》卷三所载的开元中,张孝嵩出塞,张九龄、韩休、贺知章等六人所撰的歌行。张孝嵩系张说之误;王翰的确切卒年失考,而订正《唐诗大系》误据新旧《唐书·本传》定其卒年为726年之失;高适“年五十始学为诗”,而他著名的《燕歌行》作于开元二十六年,还不到四十岁,怎么能五十才学诗呢?常建于开元十五年举进士第,如何能说是“肃、代时人”,显见《新唐书·艺文志》之误;高适年谱,现有三种,而问题不少,诗的系年颇有舛误。这是由于三谱仅依据《高常侍集》来考证其事,甚而撷取孤证,并未广稽史籍与其同时的作者作品互证之故。《丛考》比较谨严地订正了三谱错误的地方,不一而足。清代学者徐松的《登科记考》是有份量的专著,但也有失考处,如误据《唐才子传》,未核对《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蘧以贾季邻即贾幼邻(至),而误系贾至为开元二十三年的状头(元)。《丛考》都已订正。
三增补史籍的阙失
学术研究,后出转精。《丛考》在排比资料中,多处增补了史之阙文,例如:
新旧《唐书·杜审言传》均载初为隰城尉,累转洛阳丞。“累转”是经过几次除授,到底是什么官职?没有交代。《丛考》据杜审言《重九日宴江阴》诗和《和晋陵陆丞早春游望》诗,参证史事,获知他在永昌元年前后任职江阴,这就增补了史籍的失载。
天宝年间,玄宗开边,用兵南诏,是唐史上的一件大事。关于李宓率师“征讨”,见于新旧《唐书·玄宗纪》和杨国忠、鲜于仲通等本传以及《通鉴》等。《丛考》据高适《李云南征蛮诗·自序》和储光羲《同诸公送李云南伐蛮》诗,获知李宓侵犯南诏凡二次,一为天宝十一载,从海道而往,全师归返;再次“征伐”,招致天宝十三载的全军溃败,而新旧《唐书》与《通鉴》并述为一次。《丛考》就补了史之阙失。
《旧唐书·贾至传》甚简略,《新唐书》本传虽稍详,但述他在至德中任中书舍人时论将军王去荣杀人事及“坐小法,贬岳州司马”,未有交代,故宋人吴缜《新唐书纠谬》作了一番考证,但似还不足。《丛考》据贾至作品,参证史乘,对他贬谪岳州司马一事的考证颇为翔实,这就把贾至的生平事迹,整理得比较清楚了。
又如《丛考》注意到研究者所忽视的诗人刘方平,增补了他的世系和交游;苗发史籍只载其“终都官员外郎”,而《丛考》查出他是苗晋卿的长子,据常衮《授苗发都官员外郎制》文,藉知苗发为都官员外郎是大历前期的事,而前此曾为秘书丞,这是诸书所未及的。
四余话
《丛考》务在求实,主要是考证诗人的事迹,虽间亦论述其创作,但创获不多,此从略。金无足赤,《丛考》亦然。如所考诗人多为中唐时人,初唐稍涉及,至于晚唐的诗人,似乎一个也没有,这就难以概称“唐代诗人”了。初唐的诗风与隋代不能分割,其间也有流派,如王绩和稍后的卢照邻、骆宾王,似还有考辨事迹,疏证系年的余地。尤其晚唐诗人对于宋代诗坛的影响颇大,还应继续努力的。
《丛考·王翰考》认为王翰出为汝州长史,很可能在开元十五年间,并谓苏晋乃是接替王翰为汝州长史的,似无确据。王翰任驾部员外郎,阶从六品上,这时苏晋已为吏部侍郎,六部以吏部为最尊,侍郎阶正四品上。据《唐会要》景云元年宋
关于康洽,谓“康氏为昭武九姓之一,为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似不妥贴。按昭武九姓为五世纪到八世纪中央亚细亚阿母河与锡尔河流域九姓政权的总称。康国故地在今苏联乌兹别克的撒马尔罕城,唐永徽时内附,置康居都督府,隶安西都护府。
关于刘长卿为吴仲孺犯赃一事,因为刘长卿犯的是“公罪”,所以仅由淮西鄂岳转运留后贬为睦州司马而已。案《唐律》严惩贪污犯赃,《职制》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匹绞”,品官虽有“官当”减免的例外,但刘长卿“犯赃二十万贯”,罪行是重大的。由于《唐律》的立法意图在追究犯罪的动机,区别它是有意识的行为,还是无意识的行为,以认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衡量其刑罚的轻重。对于官吏的违法行为有“公罪”和“私罪”之别:《名例》二注:“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指官吏在职务行政上的过错,而其动机是纯正无私曲的,得以从轻发落;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就要按律处断,藉以加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刘长卿“尝仕租庸使,为吴仲孺所困,崔众供军吝财,为(李)光弼所杀,故(崔)
此外如:《丛考》谓皇甫冉“年轻时学诗还是走南朝人讲求词藻声律的路子,这也影响了他以后的诗歌创作道路”,似有微词。诗歌是音乐文学,就得讲求词藻声律,唐人学诗,无不如此,否则何以理解杜甫的“精熟《文选》理”和“老去渐于诗律细”?字者男子之美称,名与字对称,司空曙的字文明与文初,都是从“曙”名的演绎发挥而来,故古人的字往往有几个,称为一字、又字、再字。《丛考》认定“关于他的字,我们从文献材料出发,只能说,一说为文明,一说为文初”,似未中肯。
以上信手拈来,近于吹毛求疵,但也是应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