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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如今,电子图书已经成为当下公共图书馆主要资源服务类型之一,但在公共图书馆当中,电子借阅的形式逐渐面临更大挑战。在欧盟,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当中又具有公共借阅的权利,但是这种形式是否适用于电子阅读材料还存在争议,就此分析欧洲法院关于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中法官的意见,以此来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公共借阅权和公共图书馆借阅制度提供借鉴经验。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22-0252-01 当前时代的数据挖局技术、云计算技术、三网融合技术等诸多技术,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途径拓宽了道路,公共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也由印刷性资源,包括数字资源,信息资源等诸多资源类型向平衡发展转变,电子阅读材料具备了携带性方便,存储空间体积小,弱光环境下可读取等诸多特点,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主要资源服务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公共图书馆的电子借阅模式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由于电子阅读材料的价格日益上涨,另一方面,出版商与图书馆的著作权的传播条件和协议附带使用等存在诸多限制,例如限制在图书馆之外的地方流通,限制复印的数量,以及不给予长期的保存等。
1.电子借阅所面临的新的困难和窘境
(1)传统的公共借阅权在数字化的环境背景下的实用性。其中我国最早的运用公共借阅权的术语学者郑成思先生,他认为公共借阅权是著作者按照具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公共图书馆被借阅的次数来收取版权税的权利,但由于不同国家对公共借阅权的立法差异有所不同,在国际环境中对公共借阅权也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是属于版权权利的公共借阅权和补偿权利的公共借阅权,其中版权权利的公共借阅权是指给予被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如有作品发布后作者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公共借阅和授权的权利,另外的补偿金权利公共借阅权,是指作品的的作者具有从该作品的公共借阅的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国家的公共借阅权的在著作权的框架之内,但是另有国家则在著作权的框架独立之外地。
以数字技术发展为基础,国外已经存在在公共借阅权延伸至电子阅读材料的趋势。其中贰零一零年英国的《数字经济法案》对图书和出借作出了更为广泛的意义的解释,用于覆盖“电子阅读材料”和“电子借阅”,如加拿大,丹麦等也在为公共借阅权的相关制度的数字扩张紧锣密鼓的做准备。
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相关制度中,其第七条规定信心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下,通过网络信息对馆舎内所服务的对象进行合法的出版数字化作品,把电子阅读材料严格控制在图书馆馆舎里,抹杀了数字化具有便利性的特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的稿件)针对公共图书馆提出应该加强数字化建设,给公众提供数字化服务,但是凡公共图书馆涉及到著作权等问题要遵循我国的著作权法。
有研究者提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鉴欧洲国家的制度,对作者的公共借阅权进行规定,建立公共借阅法并对使用制度进行规范,规范公共借阅权的补偿金的补偿金额,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化服务。
(2)在数字环境中权利穷竭原则得到适用性。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九零八年审理的BOBBS-MCRRILL CO VSTAUS案件中确定的权利穷竭原则,此项判决认为,在首次作品被销售的版权人在作品售出之后,他的版权行使权也行使完毕,《美国版权法》在其中的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次销售权利穷竭原则,即版权是区别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销售,转让。馈赠作品以载体的形式转让不构成版权转让,版权的转让也不是以载体的形式转让,版权也不能阻止,禁止或者是限制版权作品的合法的復制的转让,以此图书馆主张销售作品的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类阅读材料,所以图书馆不断可以丰富的积累藏书的种类,读者也可以通过图书馆互相借鉴作品。与之相反的是图书馆则持反对意见。
2.公共借阅权的构建
(1)构建公共借阅权制度。部分学者认为,以立法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的利用方面考虑,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但是从公共图书馆的电子借阅现有的困难处境和欧美立法的阶段等两方面来看以上的观点是可以深入探讨的,其中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主要有中间商和出版商的授权协议为基础条件,绝大部分出版商在提供电子版的借阅材料中加入相应的限制用户数量,限制用户的阅读次数,限制用户的阅读时间,限制刚出版的重点新书,命令禁止远程借阅等条款因此公共图书馆就无法及时的获取新出版的电子阅读材料满足阅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欧美等国家出现公共借阅权网络延伸的立法趋势。
(2)构建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法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对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的途径是经过信息网络的途径。此项条款将电子阅读材料的传播范围严格的局限在图书馆,博物馆,资料馆等馆舍内,是非常不利于发挥数字资源的便利性优点。
结语
以上情况分析了电子借阅所面临的新的困境,以及在公共图书馆中构建如何构建公共借阅权等,以此就是在对公共图案书馆电子借阅新方面进展的探析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力.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以VOB v.Stichting Leenrecht案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7,37(02):105-112.
[2]赵力,王泽厚.再议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J].图书馆论坛,2017,37(03):93-100.
[3]赵力.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 ——以 VOB v. Stichting Leenrecht 案为例[J/OL].图书馆论坛,2017(02):1-8
作者简介:胡敏,女,汉族,1967年12月,重庆合川人,大专学历,重庆图书馆馆员。
关键词: 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7)22-0252-01 当前时代的数据挖局技术、云计算技术、三网融合技术等诸多技术,为公共图书馆的服务途径拓宽了道路,公共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也由印刷性资源,包括数字资源,信息资源等诸多资源类型向平衡发展转变,电子阅读材料具备了携带性方便,存储空间体积小,弱光环境下可读取等诸多特点,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的主要资源服务类型之一,但是由于公共图书馆的电子借阅模式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由于电子阅读材料的价格日益上涨,另一方面,出版商与图书馆的著作权的传播条件和协议附带使用等存在诸多限制,例如限制在图书馆之外的地方流通,限制复印的数量,以及不给予长期的保存等。
1.电子借阅所面临的新的困难和窘境
(1)传统的公共借阅权在数字化的环境背景下的实用性。其中我国最早的运用公共借阅权的术语学者郑成思先生,他认为公共借阅权是著作者按照具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公共图书馆被借阅的次数来收取版权税的权利,但由于不同国家对公共借阅权的立法差异有所不同,在国际环境中对公共借阅权也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其是属于版权权利的公共借阅权和补偿权利的公共借阅权,其中版权权利的公共借阅权是指给予被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如有作品发布后作者有权禁止该作品的公共借阅和授权的权利,另外的补偿金权利公共借阅权,是指作品的的作者具有从该作品的公共借阅的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是其中有一部分国家的公共借阅权的在著作权的框架之内,但是另有国家则在著作权的框架独立之外地。
以数字技术发展为基础,国外已经存在在公共借阅权延伸至电子阅读材料的趋势。其中贰零一零年英国的《数字经济法案》对图书和出借作出了更为广泛的意义的解释,用于覆盖“电子阅读材料”和“电子借阅”,如加拿大,丹麦等也在为公共借阅权的相关制度的数字扩张紧锣密鼓的做准备。
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相关制度中,其第七条规定信心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场所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下,通过网络信息对馆舎内所服务的对象进行合法的出版数字化作品,把电子阅读材料严格控制在图书馆馆舎里,抹杀了数字化具有便利性的特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的稿件)针对公共图书馆提出应该加强数字化建设,给公众提供数字化服务,但是凡公共图书馆涉及到著作权等问题要遵循我国的著作权法。
有研究者提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借鉴欧洲国家的制度,对作者的公共借阅权进行规定,建立公共借阅法并对使用制度进行规范,规范公共借阅权的补偿金的补偿金额,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化服务。
(2)在数字环境中权利穷竭原则得到适用性。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九零八年审理的BOBBS-MCRRILL CO VSTAUS案件中确定的权利穷竭原则,此项判决认为,在首次作品被销售的版权人在作品售出之后,他的版权行使权也行使完毕,《美国版权法》在其中的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次销售权利穷竭原则,即版权是区别于作品载体的财产权,销售,转让。馈赠作品以载体的形式转让不构成版权转让,版权的转让也不是以载体的形式转让,版权也不能阻止,禁止或者是限制版权作品的合法的復制的转让,以此图书馆主张销售作品的权利穷竭原则适用于电子类阅读材料,所以图书馆不断可以丰富的积累藏书的种类,读者也可以通过图书馆互相借鉴作品。与之相反的是图书馆则持反对意见。
2.公共借阅权的构建
(1)构建公共借阅权制度。部分学者认为,以立法对社会资源的有效的利用方面考虑,我国现阶段不适宜引进公共借阅权制度,但是从公共图书馆的电子借阅现有的困难处境和欧美立法的阶段等两方面来看以上的观点是可以深入探讨的,其中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主要有中间商和出版商的授权协议为基础条件,绝大部分出版商在提供电子版的借阅材料中加入相应的限制用户数量,限制用户的阅读次数,限制用户的阅读时间,限制刚出版的重点新书,命令禁止远程借阅等条款因此公共图书馆就无法及时的获取新出版的电子阅读材料满足阅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欧美等国家出现公共借阅权网络延伸的立法趋势。
(2)构建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法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对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的途径是经过信息网络的途径。此项条款将电子阅读材料的传播范围严格的局限在图书馆,博物馆,资料馆等馆舍内,是非常不利于发挥数字资源的便利性优点。
结语
以上情况分析了电子借阅所面临的新的困境,以及在公共图书馆中构建如何构建公共借阅权等,以此就是在对公共图案书馆电子借阅新方面进展的探析结果。
参考文献
[1]赵力.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以VOB v.Stichting Leenrecht案为例[J].图书馆论坛,2017,37(02):105-112.
[2]赵力,王泽厚.再议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J].图书馆论坛,2017,37(03):93-100.
[3]赵力.公共图书馆电子借阅新进展 ——以 VOB v. Stichting Leenrecht 案为例[J/OL].图书馆论坛,2017(02):1-8
作者简介:胡敏,女,汉族,1967年12月,重庆合川人,大专学历,重庆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