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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今后一段时期将要在中国进行的税收体制的全面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目标,其中关于增值税的转型被视为今后税制改革的第一项重大任务。由此,“增值税转型”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税收专门术语,迅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在有关新闻媒体中出现得比较频繁的一个热点问题。
举足轻重的增值税
其实,关于增值税转型的有关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经济理论界,特别是在财税理论界和企业界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一个税种之所以会引起各界人士这样广泛的重视,原因在于增值税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乃至整个政府财政收入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二种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三种是上述两类税种并重的类型。对各类税收而言,其保证政府收入的功能以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是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的,所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转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结构。但由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技术上要求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政府及时、均衡地取得收入,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仍然采用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类税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从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看,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外部条件——如:现代公司制度比较完善、居民个人财富有较大的积累、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比较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建立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因此,作为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应是正确的抉择。
与以往其他类型的流转税如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等相比较,增值税具有既保持在流通环节普遍征税,又从技术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优点,再加上在鼓励出口、保护本国经济方面有着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作用,所以成为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的首选税种。
增值税转型为何必要
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5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中国自1979年起,首先在三个工业部门试行增值税,其后逐步扩大范围。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旧价值转移部分,以避免重复课税现象,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旧价值转移部分按其内容,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各国在流动资产的扣除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固定资产扣除问题上的做法则不尽相同。根据是否允许扣除,以及怎样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但只能分次、逐步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即政府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税款。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国家实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在1994年中国进行税改时,我们之所以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政府与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拨付的关系尚未完全取消,而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努力争资产、上项目,提高其行政级别,因而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第二,当时中国的市场供应比较紧张,通货膨胀现象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助长企业盲目采购、囤积物资和设备的倾向,所以政府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其限制性目的是很明显的。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已经从过去的资源约束型经济转为需求约束型经济,拉动投资与消费,克服通货紧缩,已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因此,以往那种以克服通货膨胀为主要目的的税收政策应加以调整。增值税转型的问题,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提出的。
可能的问题
中国增值税的转型,从理论上说有两种路径:第一,由生产型转为收入型,过若干年以后再由收入型转为消费型;第二,由生产型一步转为消费型。但经过多方论证,若经收入型过渡,最终再转为消费型,将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人、财、物力以及时间的浪费,因此,从转型成本和效果来看,一步转型到位的做法明显优于两步分次转型的做法。
但是,如果采用一次就位的做法,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其一,此举将会给财政造成较大的减收压力。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扣税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在销项税额确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扣得越多,政府的税收就越少。根据估算,就目前全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言,如若一步就位,全部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则每年政府税收将减收600亿元左右,如无其他补救措施,将使我国的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本如此之高,我们必须认真面对。
——其二,有可能出现局部投资过热现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意愿客观上受到一定遏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生产及流通等格局已经形成,由现实中的机器设备等产品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要素市场价格已为供求双方所接受,一旦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个外生变量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一市场平衡的格局。
从科技及加工工艺的总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要素市场还不是一个高等级的市场。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受到抑制的是整个要素市场的供应,但若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受到鼓励而率先启动的很可能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初级要素产品,而科技含量较高的要素产品将相对供不应求。这将引起两个后果,一是因低科技含量的要素商品大量生产,将引发基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二是这些低科技含量要素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存在差异而无法畅销,从而可能引起局部的物资积压。这种“滞”与“涨”同时存在的现象将会给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新的困难。
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由于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的上述种种问题,所以,实行转型的成功取决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得当。在增值税实现转型的过程中,有以下三个建议值得研究和考虑:
1.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由于因增值税转型使得财政减收对经济造成的压力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又需要一步就位,因此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就是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
2.对新老设备分别处理,实现有序交替。在转型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原有设备如何扣税。假如明天实行转型,那么企业在今天以前所购入的设备是否允许扣税?对此,比较稳妥的解决思路是采取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即转型之后购入的设备当期全部允许扣税,转型之前购入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3.从长远看,要适当调整税制结构,积极发现和培育税收新的增长点,改变过分依赖增值税的局面。从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始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其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的50%左右,这种“一税独大”的情况长期持续有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效应:
——一是将会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总体处于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企业纯收入水平较高,因此带动了增值税的较快增长,但目前总体经济状况已从供不应求转为相对过剩,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了许多。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税收增长的主要负担压在企业肩上,则长期效果将是不乐观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已不再向企业倾斜,因此,我国的税源结构和税制结构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增值税出现大的问题,将会动摇政府财源的根本。近年来我国在增值税的实施过程中,屡屡受到假票、虚开、骗税等种种问题的困扰,为此我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一旦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效益,我们将遇到不易解决的难题,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当牢记在心。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举足轻重的增值税
其实,关于增值税转型的有关问题,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经济理论界,特别是在财税理论界和企业界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一个税种之所以会引起各界人士这样广泛的重视,原因在于增值税在中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乃至整个政府财政收入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二种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等为主体税种的类型;第三种是上述两类税种并重的类型。对各类税收而言,其保证政府收入的功能以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是不能完全互相替代的,所以,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逐渐转向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结构。但由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技术上要求比较复杂,同时又不利于政府及时、均衡地取得收入,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仍然采用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类税收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从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看,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外部条件——如:现代公司制度比较完善、居民个人财富有较大的积累、社会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比较发达、个人信用制度基本建立等等——还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因此,作为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建立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应是正确的抉择。
与以往其他类型的流转税如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等相比较,增值税具有既保持在流通环节普遍征税,又从技术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优点,再加上在鼓励出口、保护本国经济方面有着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作用,所以成为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的首选税种。
增值税转型为何必要
现代意义上的增值税,是1954年在法国首先实行的,在其后5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中国自1979年起,首先在三个工业部门试行增值税,其后逐步扩大范围。从1994年起,在工业、商贸、进口环节和加工、修理、修配等环节普遍实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心内容是减除税基中的旧价值转移部分,以避免重复课税现象,因此,确定增值税“法定增值额”的办法十分关键。旧价值转移部分按其内容,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各国在流动资产的扣除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固定资产扣除问题上的做法则不尽相同。根据是否允许扣除,以及怎样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增值税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将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税,即政府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但只能分次、逐步扣除;
3.生产型增值税,即政府不允许企业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有的税款。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少数国家实行的是收入型增值税,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在1994年中国进行税改时,我们之所以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政府与企业之间资金无偿拨付的关系尚未完全取消,而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努力争资产、上项目,提高其行政级别,因而导致资产设备的投资效益下降。第二,当时中国的市场供应比较紧张,通货膨胀现象较为严重,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助长企业盲目采购、囤积物资和设备的倾向,所以政府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其限制性目的是很明显的。
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已经从过去的资源约束型经济转为需求约束型经济,拉动投资与消费,克服通货紧缩,已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因此,以往那种以克服通货膨胀为主要目的的税收政策应加以调整。增值税转型的问题,就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提出的。
可能的问题
中国增值税的转型,从理论上说有两种路径:第一,由生产型转为收入型,过若干年以后再由收入型转为消费型;第二,由生产型一步转为消费型。但经过多方论证,若经收入型过渡,最终再转为消费型,将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人、财、物力以及时间的浪费,因此,从转型成本和效果来看,一步转型到位的做法明显优于两步分次转型的做法。
但是,如果采用一次就位的做法,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其一,此举将会给财政造成较大的减收压力。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扣税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在销项税额确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扣得越多,政府的税收就越少。根据估算,就目前全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言,如若一步就位,全部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则每年政府税收将减收600亿元左右,如无其他补救措施,将使我国的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本如此之高,我们必须认真面对。
——其二,有可能出现局部投资过热现象。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意愿客观上受到一定遏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生产及流通等格局已经形成,由现实中的机器设备等产品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要素市场价格已为供求双方所接受,一旦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个外生变量的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一市场平衡的格局。
从科技及加工工艺的总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要素市场还不是一个高等级的市场。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受到抑制的是整个要素市场的供应,但若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受到鼓励而率先启动的很可能是科技含量较低的初级要素产品,而科技含量较高的要素产品将相对供不应求。这将引起两个后果,一是因低科技含量的要素商品大量生产,将引发基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二是这些低科技含量要素商品的供应与市场需求存在差异而无法畅销,从而可能引起局部的物资积压。这种“滞”与“涨”同时存在的现象将会给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新的困难。
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由于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着的上述种种问题,所以,实行转型的成功取决于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否得当。在增值税实现转型的过程中,有以下三个建议值得研究和考虑:
1.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由于因增值税转型使得财政减收对经济造成的压力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又需要一步就位,因此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就是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
2.对新老设备分别处理,实现有序交替。在转型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原有设备如何扣税。假如明天实行转型,那么企业在今天以前所购入的设备是否允许扣税?对此,比较稳妥的解决思路是采取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即转型之后购入的设备当期全部允许扣税,转型之前购入的设备则一律不允许追溯扣税,以保持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严谨和可操作性。
3.从长远看,要适当调整税制结构,积极发现和培育税收新的增长点,改变过分依赖增值税的局面。从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始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其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的50%左右,这种“一税独大”的情况长期持续有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效应:
——一是将会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总体处于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企业纯收入水平较高,因此带动了增值税的较快增长,但目前总体经济状况已从供不应求转为相对过剩,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了许多。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税收增长的主要负担压在企业肩上,则长期效果将是不乐观的。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已不再向企业倾斜,因此,我国的税源结构和税制结构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
——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增值税出现大的问题,将会动摇政府财源的根本。近年来我国在增值税的实施过程中,屡屡受到假票、虚开、骗税等种种问题的困扰,为此我们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一旦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效益,我们将遇到不易解决的难题,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当牢记在心。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