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无理,金融诈骗犯罪该何去何从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aisy859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金融诈骗罪的罪名。1997年国家修订刑法典吸收了《决定》的基本内容,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将金融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独立作为一类犯罪,规定为刑法第三章第五节,从而使金融诈骗罪不但与传统的诈骗罪相分离,而且也与破坏金融秩序罪相分离,形成了独立的体系,突出了对这类犯罪规制的力度,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及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正是这样单独设节的举动,突破了原有的刑法理论,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论,褒贬不一。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模式是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为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没有必要的。对于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后者,即独立设节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应该的;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类罪的划分标准,也与整个刑法体系不协调。而在赞同没有必要独立分类的学者中,又存在着不同观点,即将金融诈骗诈骗罪归入何章何节。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犯罪客体;刑法体例;破坏管理金融秩序罪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实施的违反金融管理制度,侵害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金融犯罪的发展也呈现上升的趋势,有些金融犯罪甚至到了十分猖獗的程度。金融犯罪有着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吞噬了社会和公民积累的巨额财富,而且也威胁着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引发动荡。
  一、独立之路:凸显打击金融诈骗力度
  我国关于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立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的制约,没有就金融诈骗罪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危害十分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只能依照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阶段: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问题,明确列举出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罪,并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
  第三阶段: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在保留原《决定》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
  从以上立法过程来看,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独立设节,并不是因为金融诈骗罪不侵犯金融管理秩序,而是为了突出打击金融诈骗的力度,区别金融诈骗罪和诈骗罪。笔者认为将金融诈骗罪放入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体现出国家对金融秩序的保护和重视,符合立法原意。刑法通过金融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较之诈骗罪高就已经体现了,这样的立法分类反而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之关系的错误认知及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偏差。
  二、独立有因:犯罪客体与众不同
  在1997年刑法典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是由于其客体的不同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一节来进行分类的。金融诈骗罪的客体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的单一客体不同,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1、金融诈骗罪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乃至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因此,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金融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活动的安全,国家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的金融的管理制度,确定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信用证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必然严重的侵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干扰正当金融业务的开展,损坏金融业的行业信誉和形象。
  2、金融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经济领域中的一种新型的犯罪,金融诈骗行为本身就有着其鲜明的行业特点,但这种犯罪的最终目标仍然是公私财产,贪财图利的特性不容忽视。从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来看,对每一种金融诈骗罪的构成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被不同程度的侵犯,这一点也能说明,金融诈骗罪的又一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三、独立无理:违背刑法分则分类标准
  (一)有悖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依据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类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分十个章节予以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由于该章所包含的犯罪种类繁多且条文庞杂,因而刑法在立法时采用在章下再分节设置,在该章下面又设立八节,各节也是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不同来划分的,即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一个“次层次”同类客体。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次层次”同类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其他每一节也是以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相同或相近来进行设置的。纵观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均是以同类客体作为分类依据的。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在有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前提下,又独立分节设置,违背上述以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进行分类的原则。事实上,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次层次”同类客体均是金融管理秩序。即所侵犯的均是国家刑法所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将同属于同一类客体的犯罪分节设置没有必要,且层次混乱,也违背我国刑事立法以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进行分类的原则。   亦有学者认为,第五节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扰乱金融秩序又侵犯合法财产利益。事实上,不光第五节所规定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是复杂客体,大多数金融犯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有的是双重客体,还有的是多重客体。例如,第四节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了贷款管理制度(金融秩序)、财产所有权关系和金融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与公证性。
  (二)有悖我国刑法体例的整体协调
  据前文述,我国刑法罪名分类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同作为分类依据,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犯罪的手段来划分。不论以何种作为分类依据,都应当将一种分类标准贯彻到底。因为根据逻辑学原理,如果在同一层面上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势必会出现划分重合或者遗漏的现象。我国刑法将金融犯罪中以诈骗为手段的一类犯罪(即以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从以同类客体为依据划分出来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一方面不符合逻辑,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国现行刑法体例结构的不协调。退一步讲,就算是能够以行为方式作为一种划分依据的话,那么,笔者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是否可以依据不同的杀人方式,需另行设立诸如持枪杀人罪、持刀杀人罪、棍棒杀人罪、毒药杀人罪等!如果不将此划分标准贯彻到底的话,势必会造成适用划分依据时的混乱和无序,最终既破坏了刑法的体系,又影响了刑法的正常有序运行。
  四、独立之路:金融诈骗罪身归何处
  (一)不能归入普通诈骗罪
  首先,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犯罪,其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受到侵害,但金融诈骗罪是复杂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同样遭到破坏。因此,将金融诈骗归入普通诈骗不能体现金融诈骗罪中双重客体被侵害性。其次金融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现实中金融诈骗罪的危害性往往大于普通诈骗犯罪,尤其是单位犯罪中更能体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部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如果将其列入普通犯罪中,那么可能出现两难:(1)可能放纵金融诈骗犯罪分子;(2)可能加重对普通诈骗罪的处罚。这两种都会造成违背刑法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情况。
  (二)不能归入侵犯财产罪
  首先,依照刑法典分立体系上一般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当客体为复杂客体时,应当依照主要客体而定。
  其次,就具体金融诈骗罪中,由于金融诈骗行为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往往大于具体的财产损害,如果一国的金融秩序紊乱,金融体系失灵,则必将导致这个国民经济的损害。所以从宏观来说,对于国家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来说,一般认为国家金融秩序是第一位的受侵害客体,而后才是具体案件的财产所有权。
  (三)应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同时不一定破坏金融交易秩序,但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同时却一定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两者之间是一个“管理”包含“交易”的关系,而正是因为这种包含关系的存在,使得这难以成为支持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立的强有力理由。依笔者之见,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可能主要侵犯了金融交易管理秩序,因此,其必然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应该承认,刑法对许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往往只限于在金融市场准入阶段进行规制,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尚未进入金融交易阶段,客观上也就不存在对金融交易管理秩序的侵犯问题。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金融犯罪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犯并不一定会对金融交易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但是,我们绝对不应以此作为否定或怀疑“对金融交易管理秩序的侵犯就必然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这一命题的正确性。[1]客观的说,分立的方法确实能更有利于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更严厉打击。当年新刑法制定时,立法者也曾考虑这种“分立较特殊犯罪”的分立理论,并依次将刑法所含章数调整为了二十七章,大大超过了目前的十章。
  [2]而后来之所以舍弃这种分类法,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这样做不仅会破坏原有的刑法分类理论,把整个刑法体系搞得过于纷繁复杂,让人头疼,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会严重割裂特殊犯罪与相应一般犯罪之间的联系。但遗憾的是当时虽然放弃了“小章制”,但金融犯罪却还是采取了分大小两个节的做法。应当看到,金融诈骗罪是金融犯罪领域中的犯罪,它再怎么特殊也只不过是金融犯罪这一类犯罪中的一个分支而已。况且当代的金融诈骗犯罪已日趋复杂,在其犯罪过程中很可能会包含其他种类的金融犯罪,要应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将犯罪的全部过程放到整个金融犯罪的大框架之中来考虑,防止“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如果仅仅是因为对金融诈骗犯罪某一方面的重视,就忽视了其本质属性,得不偿失。
  六、结语
  我国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虽然对于打击该类犯罪起到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作用,有效维护了我国金融市场及其秩序;但是,与现行刑事立法对种类犯罪的分类依据和原则不相一致,且无正当的理由存在,极大的破坏了我国刑法的体例及基本理论,得不偿失。因此,笔者赞同将属于同类客体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合入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两者合为一节,并无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是完全可行的,也不会给八种诈骗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造成影响。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从犯罪的四个主客观构成要件去考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构成该种犯罪,而与该罪名所在的章节无关。从分类依据的同一、刑法体例的协调以及立法原意等角度考虑,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中更为合理。
  注释:
  [1]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1998(1)231-241
  [2]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法学评论.2007(4):59。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101)
其他文献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补充,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如何正确地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以新刑诉法修订实施为背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罪名、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法律监督等方面进行探析,寻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能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功能,又防止将其异化为羁押措施。  关键词:指定居所;适用;执
期刊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新业务,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相对于我们的传统检察业务,具有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
期刊
一、我国法律关于卧底侦查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一)卧底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卧底侦查是指经过特别挑选的国家侦查人员,隐藏其原有身份,以虚构的或者是某种特殊的身份作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从而长期潜伏于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环境中,秘密收集证据或情报的侦查方式。卧底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为“特情”。  (二)卧底侦查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其无
期刊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程某与原配陈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程某在漳州市区一家茶叶店喝茶时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随后感情急剧升温,并开始同居,但程某一直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起初张某的母亲不同意他们来往,直至2011年3月初,张某怀上了身孕,张母见已成事实,只好同意他们结婚。  为了忽悠女友和未来的丈母娘,程某邀请张某拍了婚纱照,为了表示两人的亲密,程某与张某在朋友、邻居
期刊
新修改的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规定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感化、挽救、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日益高涨的人权保障呼声的积极回应。  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
期刊
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始终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有效举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
期刊
基层检察法警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人员办案安全和服务检察工作的第一线,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地位和作用重要。近几年,按照高检院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和工作规范化建设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目前基层检察法警队伍和工作规范化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改进。  一、法警队伍和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  1、建立健全法警工作机构,配强配齐法警领导和警员,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
期刊
摘 要: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征地拆迁成为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的必经之途。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除,解决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强制拆迁中的角色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在强制拆迁中依法行政,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司法保障,但该条例实际上仍存在着缺陷,需要完善。  关键词:强制拆迁;利益分配;依法行政  一、我国强制
期刊
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
期刊
摘 要:中国梦是一种法治理想,也是民主精神的体现。中国梦与自由、公平、平等、民主、权利等价值密切相关,它们借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保持中国梦的价值追求的恒久性。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建设法治中国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用宪法和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要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中国梦;法治梦;法治;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中国梦,在第十二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