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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幼儿教师被认为是国民重要的早期智力启蒙者,对幼儿教育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随着学前教育制度的整顿和改革,学前幼儿的师资培养很快步入了正轨。考察日本幼儿师资培养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及师资起源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形式。幼儿园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的幼儿教育机构,属文部省管辖,以对幼儿进行教育为目的,偏重教育。保育所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的福利设施,属厚生省管辖,以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儿童”进行保育(这里的保育包括教育事项在内,教育与保育是不可分的)为目的,偏重保育。幼儿园只接收3岁以上至学龄前的幼儿,保育所接收婴儿、幼儿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低龄学前儿童。虽然二者在招生对象、设置目的、保教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幼儿园还是保育所都十分重视学前幼儿的师资培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幼儿园、保育所及其他儿童保护机构担任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女性统称为“保姆”。二战后,幼儿园作为正式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其教员的称呼也由战前的保姆改为同中小学教员一样的教谕和助教谕;保育所中婴幼儿的护理者和教育者被称为保姆,指对婴幼儿实施保教并举的教养员。
二、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培养的特点
制定法规与制度保证师资质量。为了确保各类教育机构师资质量,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如《教员许可法》、《儿童福利法施行令》等,规定必须在经文部大臣认定的大学、短期大学及其他培养机关学完规定的学分数,才能获得教员资格证书。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日本有关教员培养方面的法令不断被修订、充实和完善,走向制度化。
建立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制度。在日本,凡幼儿园教员均需具备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有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两种。持普通资格证书者称为教谕。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幼儿园教谕一级普通资格证书和幼儿园教谕二级普通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并终身有效。临时资格证书只限于在招不到持有普通资格证书的教员时,作为一种弥补性临时措施,可授予经过考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临时资格证书只适用于在所授予的那个教道府县内工作,工作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下(教员严重缺乏)可延长到6年。建立保育所保姆培养制度。在厚生少公布的《儿童福利法施行令》中规定了任职保姆需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保姆考试的资格:从厚生大臣所指定的保姆养成学校及其他机构(保姆养成所)毕业;各都道府、县所举办的保姆考试合格者。保姆报考资格有以下三种:高等学校毕业者;在儿童福利机构从事儿童保育工作三年以上者;依据厚生大臣所定的基准,由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确有适当资格者。
三、重视教师与保育员的职前培养
幼儿园教员的培养。日本幼儿园教员的培养主要是指幼儿园教员取得资格证书的过程。证书的获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文部大臣认定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就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另一种途径是在职教育,即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若干年后通过进修获得一定的学分,并经教员检定考试合格后授予高一级的资格证书。新修订的法规中增加了包括幼儿指导、特别活动、教育实习等内容的教职方面专门教育科目的学分和时间,由此可见,日本是以提高幼儿园教员的实际指导能力为目的进行改革的。在教育实习中,将学到的教学理论和教育实践结合起来,在走向正式的一线工作之前完成这一过渡阶段,也正是师范教育应具备的培训模式。
保育所保姆的培养。1948年公布的《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中就保姆培养机关的招生对象、应修科目、学分数,以及保姆考试的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做了具体规定。招生对象规定为高中毕业生以及文部大臣所认定的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保姆学习年限为两年以上,并需按厚生大臣所规定的方法去学习规定的科目和学分数。教育科目包括一般教育科目和专门教育科目。一般教育科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个领域,专门科目包括福利、教育、保育、心理、保健、技能等相关知识。
四、推动教员与保姆的在职培训
幼儿园教员的在职教育。日本在尝试用新的教育理论和方法去培养幼儿园教员的同时,为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员的资质,还建立了在职教员进修制度。在职进修被规定为每个教员的义务,主管单位必须为之提供各种条件。其中,进修的方式有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并将教员的在职教育与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结合起来,由此就更加激发了在职教员的进修积极性。此外,作为幼儿园教员的经常性研修活动,有以园长、教谕为对象的“幼儿园教育指导者讲座”,以助教谕为对象的“幼儿园实技讲习会”等等。同时,通过各种协会活动去开阔幼儿园教员的眼界和提高其资质,如专门以园长为对象的“园长研究协会”等。
保育所保姆的在职培训。保姆的在职教育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在职教育,是由保姆的全国性组织如全国保姆协会、日本保育协会、全国保姆培养协会等组织的。地方性的在职教育,既有都道府县和市镇村的保育团体组织的,也有各保育所独自组织的。通过一系列在职教育,使保姆了解世界保育的动向,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育的自觉性和艺术性。但是因为保姆的工作比较繁重,比起幼儿园的教员来说,在职培训方面做的仍是有些不够的。
五、日本幼儿师资培养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日本幼儿教师的高素质与其不断提高的学历层次是不可分的。综观世界各国,幼儿教师学历层次的提升已成为教育改革大势所趋,具有内在必然性。我国正在推进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教师学历层次的提升提供了可能性与发展机遇。但是,我们也应在提升的层次、提升的速度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一刀切,一哄而上;应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实际需求,允许存在专业人才的层次性和各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并且在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得到社会承认,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变师资教育的培养课程。目前我国的学前幼儿师资培训的课程存在着内容陈旧、内容与实践相分离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要改变现状必须坚持素养与技能并重的原则,以培养出研究与教养兼能的新一代专业化幼儿教师。为此,要夯实关于学前儿童教育的基础知识和理论,同时加强实践课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等。加强实践课程不仅包括增加实践模块的课时量,还包括丰富课程类型。如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园的各类见习、实习,幼儿园的各类活动设计等;针对家庭、社区学前教育的各类社会调查、学前教育社会咨询、临时寄托办、亲子活动实践等。为培养研究型的教育工作者,教育实践不应仅局限于下园带班。而应与科研方法的训练结合,让学生用研究的眼光进入儿童世界,在提高能力的同时感受儿童世界的魅力。
提高教师在职培训的实效。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在职教育存在一种偏重学科理论知识的倾向,忽略了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教师教育实践能力的提高。教师在职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变职后教育的“学历教育”为“能力教育”。改变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实效,是目前教师职后教育面对的一个重要使命。如何提高实效,关键在于加强职后教育与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密切联系。无论是教学时间、内容、方式都应与一线教学实践紧密融合,以教师需要为本,为一线教学服务。
加强保育员培训制度建设。虽然日本保育所的保姆与我国幼儿园的保育员并不等同,但日本保姆培育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比如,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培养、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培养、培训规划,将保育员培训与幼儿教师培训一道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确保保育水平的高质量。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及师资起源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形式。幼儿园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的幼儿教育机构,属文部省管辖,以对幼儿进行教育为目的,偏重教育。保育所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的福利设施,属厚生省管辖,以对“缺乏保育条件的儿童”进行保育(这里的保育包括教育事项在内,教育与保育是不可分的)为目的,偏重保育。幼儿园只接收3岁以上至学龄前的幼儿,保育所接收婴儿、幼儿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低龄学前儿童。虽然二者在招生对象、设置目的、保教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幼儿园还是保育所都十分重视学前幼儿的师资培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幼儿园、保育所及其他儿童保护机构担任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女性统称为“保姆”。二战后,幼儿园作为正式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其教员的称呼也由战前的保姆改为同中小学教员一样的教谕和助教谕;保育所中婴幼儿的护理者和教育者被称为保姆,指对婴幼儿实施保教并举的教养员。
二、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培养的特点
制定法规与制度保证师资质量。为了确保各类教育机构师资质量,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如《教员许可法》、《儿童福利法施行令》等,规定必须在经文部大臣认定的大学、短期大学及其他培养机关学完规定的学分数,才能获得教员资格证书。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日本有关教员培养方面的法令不断被修订、充实和完善,走向制度化。
建立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制度。在日本,凡幼儿园教员均需具备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有普通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两种。持普通资格证书者称为教谕。普通资格证书又分为幼儿园教谕一级普通资格证书和幼儿园教谕二级普通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并终身有效。临时资格证书只限于在招不到持有普通资格证书的教员时,作为一种弥补性临时措施,可授予经过考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临时资格证书只适用于在所授予的那个教道府县内工作,工作期限为3年,特殊情况下(教员严重缺乏)可延长到6年。建立保育所保姆培养制度。在厚生少公布的《儿童福利法施行令》中规定了任职保姆需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保姆考试的资格:从厚生大臣所指定的保姆养成学校及其他机构(保姆养成所)毕业;各都道府、县所举办的保姆考试合格者。保姆报考资格有以下三种:高等学校毕业者;在儿童福利机构从事儿童保育工作三年以上者;依据厚生大臣所定的基准,由都道、府县知事认定确有适当资格者。
三、重视教师与保育员的职前培养
幼儿园教员的培养。日本幼儿园教员的培养主要是指幼儿园教员取得资格证书的过程。证书的获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在文部大臣认定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就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另一种途径是在职教育,即从事幼儿园教育工作若干年后通过进修获得一定的学分,并经教员检定考试合格后授予高一级的资格证书。新修订的法规中增加了包括幼儿指导、特别活动、教育实习等内容的教职方面专门教育科目的学分和时间,由此可见,日本是以提高幼儿园教员的实际指导能力为目的进行改革的。在教育实习中,将学到的教学理论和教育实践结合起来,在走向正式的一线工作之前完成这一过渡阶段,也正是师范教育应具备的培训模式。
保育所保姆的培养。1948年公布的《儿童福利法施行规则》中就保姆培养机关的招生对象、应修科目、学分数,以及保姆考试的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做了具体规定。招生对象规定为高中毕业生以及文部大臣所认定的相当于高中学历者。保姆学习年限为两年以上,并需按厚生大臣所规定的方法去学习规定的科目和学分数。教育科目包括一般教育科目和专门教育科目。一般教育科目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个领域,专门科目包括福利、教育、保育、心理、保健、技能等相关知识。
四、推动教员与保姆的在职培训
幼儿园教员的在职教育。日本在尝试用新的教育理论和方法去培养幼儿园教员的同时,为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员的资质,还建立了在职教员进修制度。在职进修被规定为每个教员的义务,主管单位必须为之提供各种条件。其中,进修的方式有脱产和不脱产两种,并将教员的在职教育与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结合起来,由此就更加激发了在职教员的进修积极性。此外,作为幼儿园教员的经常性研修活动,有以园长、教谕为对象的“幼儿园教育指导者讲座”,以助教谕为对象的“幼儿园实技讲习会”等等。同时,通过各种协会活动去开阔幼儿园教员的眼界和提高其资质,如专门以园长为对象的“园长研究协会”等。
保育所保姆的在职培训。保姆的在职教育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在职教育,是由保姆的全国性组织如全国保姆协会、日本保育协会、全国保姆培养协会等组织的。地方性的在职教育,既有都道府县和市镇村的保育团体组织的,也有各保育所独自组织的。通过一系列在职教育,使保姆了解世界保育的动向,解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育的自觉性和艺术性。但是因为保姆的工作比较繁重,比起幼儿园的教员来说,在职培训方面做的仍是有些不够的。
五、日本幼儿师资培养对我国的启示
提升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日本幼儿教师的高素质与其不断提高的学历层次是不可分的。综观世界各国,幼儿教师学历层次的提升已成为教育改革大势所趋,具有内在必然性。我国正在推进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教师学历层次的提升提供了可能性与发展机遇。但是,我们也应在提升的层次、提升的速度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一刀切,一哄而上;应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实际需求,允许存在专业人才的层次性和各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并且在提高学历层次的同时,给予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证所培养的人才得到社会承认,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改变师资教育的培养课程。目前我国的学前幼儿师资培训的课程存在着内容陈旧、内容与实践相分离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要改变现状必须坚持素养与技能并重的原则,以培养出研究与教养兼能的新一代专业化幼儿教师。为此,要夯实关于学前儿童教育的基础知识和理论,同时加强实践课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等。加强实践课程不仅包括增加实践模块的课时量,还包括丰富课程类型。如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园的各类见习、实习,幼儿园的各类活动设计等;针对家庭、社区学前教育的各类社会调查、学前教育社会咨询、临时寄托办、亲子活动实践等。为培养研究型的教育工作者,教育实践不应仅局限于下园带班。而应与科研方法的训练结合,让学生用研究的眼光进入儿童世界,在提高能力的同时感受儿童世界的魅力。
提高教师在职培训的实效。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在职教育存在一种偏重学科理论知识的倾向,忽略了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教师教育实践能力的提高。教师在职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变职后教育的“学历教育”为“能力教育”。改变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实效,是目前教师职后教育面对的一个重要使命。如何提高实效,关键在于加强职后教育与教师教育教学实践的密切联系。无论是教学时间、内容、方式都应与一线教学实践紧密融合,以教师需要为本,为一线教学服务。
加强保育员培训制度建设。虽然日本保育所的保姆与我国幼儿园的保育员并不等同,但日本保姆培育的一些经验和做法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比如,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成立专门的培养、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培养、培训规划,将保育员培训与幼儿教师培训一道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确保保育水平的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