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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合法性与相关概念辨析
法的合法性这一概念从词源上讲,有两种不同的释义:一是指合乎法律规则,这里的“法”是指人们所遵从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是具体的法。另一种释义是法的内在道德性,该法是人们所遵从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所蕴含的理念,是抽象法。法律的合法性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命题,而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从后一释义展开的。
(一)法的合法性与法的正统性
法的正统性不能完全等同于法的合法性。合法性,如前所述,包含两个层面的释义,即合乎规则性和合德性。而立法的正统性属于后者。正统性不关注统治存在这一事实,而是追问这种存在的道德合理性[1]。
(二)法的合法性与法的合理性
法的合理性是一个社会实践领域的范畴,它的指向多维,通过价值标准、文化标准、目的标准等因素来体现。法的合理性是形式层面的,而法的合法性是实质层面的。法律合理性中无法被合法性容纳的部分通过法律制定程序等形式的合理而得到清除。法的合理性是历史的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人们截取的一段人类法制史的横切面,结合该历史特定时期的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等因素进行剖析并作出的历史性肯定评价。法的合法性是合理性的目标,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合理性总是朝着法的合法性目标迈进的。
(三)法的合法性与道德评价性
法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合乎规则性与合德性。就后一层面含义来说,法律的合法性根植于道德评价性。两者呈现出一种模仿关系:道德评价性居于法律合法性之上,法律合法性也必须求诸于道德评价性。
二、法的合法性之构成
首先,是形式合法。这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产生程序的民主性。通过民主的同意方式产生的法律,表明了寻求合法性的一种全新思路,人们不再从其他途径,而是通过自身的判断来寻求法的合法性。二是指立法机关立法权、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取得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在法律内容上不能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立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其次,是内容合法。法律内容的合法性是法本身存在及保有效力的印证自身合法性的根据。在对一套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批判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的立场,更需要社会公众以自己的判断标准对法予以全面审查。具体而言,法的正当性(内容上)集中体现在法律调整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理想和目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实质合法,即具有合法性信仰,这是法律合法性问题的本质。法律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合法性构成了法律合法性的基本内容,同时也为人们形成法的合法性信仰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法的合法性问题本质上就是对社会公众法律合法性信仰问题的追问。
三、法的合法性与我国古代传统法
(一)和谐无讼
和谐实质上是道德化的利益关系。个人需求的产生、满足和发展(个人利益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社会总体的活动水平决定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要充分解决这一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就需要个人放弃一些自身利益以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保持在一个有秩序的范围内。所以,和谐无讼是一种道德化的利益关系,也是法的合法性视野中的道德需求。
(二)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是指亲人之间若有人犯了罪,可以相互保护甚至是包庇,也不构成犯罪。这一制度也具有法的合法性因素。“亲亲相隐”体现了对人性的保护以及对个人功利本能的保护。任何人都可能无法否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的重要性,这是一种道德的体现,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亲亲相隐”还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念。
(三)德主刑辅
这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古代传统法文化十分强调“德教”,希望通过倡导和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来抑制犯罪,不承认天生的罪犯,主张人性本善,而这种思想无疑对预防犯罪以及减少法律的实施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也是法的合法性含义中合德性的具体展现。
(四)权力运作中的道德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官僚贵族在道德意识、道德规范等各方面都有严格的约束和制约。可以说,权力阶层的道德素养在整个道德体系中居于表率和主导地位。法律公正的实现,不仅要求立法制定者有德行,使之成为良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
四、法的合法性与我国现代法
在现代社会中,更多人愿意将法的合法性理解当作一种工具来改造实然的的社会[2]。因此,在法制建设中,我们首先应解决的是对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确认。其次,要对这种确认的事实借助理性工具加以完善并产生合理性信仰。最后还要给予合法性信仰一个开放的发展机制。
首先,确认现有政治制度与法律,树立法的价值共识。法的价值共识是要建立在基本道德的基础上,必须与基本道德相一致。这种基本道德是指对法律秩序至关重要的道德,实现这一目标,应首先发挥教育的作用,但并非只在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丰富,而更在于法社会化。使社会成员通过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的学习从普通的社会成员逐渐成为懂法之人,这同时也是民众树立起对法的信仰的过程。
其次,培育现代法文化的社会土壤。在我国古代,人们没有区分国家与社会的观念,认为二者是等同的。而现代社会中,人们意识到用国家代替社会是有害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格局至今尚且存在。这也意味着在中国,“法的合法性”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难题。我们在重视法律教育的同时,还应看到法的合法性问题仅仅依靠教育很难实现,它也是一个法文化问题。
最后,给予“法的合法性”一个开放发展机制。我们应明确,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具有开放性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其一个发展空间。但它的开放性不是来源于法律本身,也不是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信仰,而是来源于人们对其所进行的理性批判。正是缺乏这一点,我国“法的合法性”的进程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二版。
[2]﹝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3]谢晖著.法律哲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法的合法性这一概念从词源上讲,有两种不同的释义:一是指合乎法律规则,这里的“法”是指人们所遵从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是具体的法。另一种释义是法的内在道德性,该法是人们所遵从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所蕴含的理念,是抽象法。法律的合法性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命题,而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从后一释义展开的。
(一)法的合法性与法的正统性
法的正统性不能完全等同于法的合法性。合法性,如前所述,包含两个层面的释义,即合乎规则性和合德性。而立法的正统性属于后者。正统性不关注统治存在这一事实,而是追问这种存在的道德合理性[1]。
(二)法的合法性与法的合理性
法的合理性是一个社会实践领域的范畴,它的指向多维,通过价值标准、文化标准、目的标准等因素来体现。法的合理性是形式层面的,而法的合法性是实质层面的。法律合理性中无法被合法性容纳的部分通过法律制定程序等形式的合理而得到清除。法的合理性是历史的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是人们截取的一段人类法制史的横切面,结合该历史特定时期的政治制度、传统文化等因素进行剖析并作出的历史性肯定评价。法的合法性是合理性的目标,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合理性总是朝着法的合法性目标迈进的。
(三)法的合法性与道德评价性
法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合乎规则性与合德性。就后一层面含义来说,法律的合法性根植于道德评价性。两者呈现出一种模仿关系:道德评价性居于法律合法性之上,法律合法性也必须求诸于道德评价性。
二、法的合法性之构成
首先,是形式合法。这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产生程序的民主性。通过民主的同意方式产生的法律,表明了寻求合法性的一种全新思路,人们不再从其他途径,而是通过自身的判断来寻求法的合法性。二是指立法机关立法权、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取得须有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在法律内容上不能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立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其次,是内容合法。法律内容的合法性是法本身存在及保有效力的印证自身合法性的根据。在对一套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批判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的立场,更需要社会公众以自己的判断标准对法予以全面审查。具体而言,法的正当性(内容上)集中体现在法律调整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理想和目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实质合法,即具有合法性信仰,这是法律合法性问题的本质。法律形式上和内容上的合法性构成了法律合法性的基本内容,同时也为人们形成法的合法性信仰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法的合法性问题本质上就是对社会公众法律合法性信仰问题的追问。
三、法的合法性与我国古代传统法
(一)和谐无讼
和谐实质上是道德化的利益关系。个人需求的产生、满足和发展(个人利益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社会总体的活动水平决定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要充分解决这一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就需要个人放弃一些自身利益以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保持在一个有秩序的范围内。所以,和谐无讼是一种道德化的利益关系,也是法的合法性视野中的道德需求。
(二)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是指亲人之间若有人犯了罪,可以相互保护甚至是包庇,也不构成犯罪。这一制度也具有法的合法性因素。“亲亲相隐”体现了对人性的保护以及对个人功利本能的保护。任何人都可能无法否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的重要性,这是一种道德的体现,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亲亲相隐”还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理念。
(三)德主刑辅
这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古代传统法文化十分强调“德教”,希望通过倡导和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来抑制犯罪,不承认天生的罪犯,主张人性本善,而这种思想无疑对预防犯罪以及减少法律的实施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也是法的合法性含义中合德性的具体展现。
(四)权力运作中的道德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对官僚贵族在道德意识、道德规范等各方面都有严格的约束和制约。可以说,权力阶层的道德素养在整个道德体系中居于表率和主导地位。法律公正的实现,不仅要求立法制定者有德行,使之成为良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
四、法的合法性与我国现代法
在现代社会中,更多人愿意将法的合法性理解当作一种工具来改造实然的的社会[2]。因此,在法制建设中,我们首先应解决的是对现有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确认。其次,要对这种确认的事实借助理性工具加以完善并产生合理性信仰。最后还要给予合法性信仰一个开放的发展机制。
首先,确认现有政治制度与法律,树立法的价值共识。法的价值共识是要建立在基本道德的基础上,必须与基本道德相一致。这种基本道德是指对法律秩序至关重要的道德,实现这一目标,应首先发挥教育的作用,但并非只在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丰富,而更在于法社会化。使社会成员通过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文化的学习从普通的社会成员逐渐成为懂法之人,这同时也是民众树立起对法的信仰的过程。
其次,培育现代法文化的社会土壤。在我国古代,人们没有区分国家与社会的观念,认为二者是等同的。而现代社会中,人们意识到用国家代替社会是有害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格局至今尚且存在。这也意味着在中国,“法的合法性”问题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难题。我们在重视法律教育的同时,还应看到法的合法性问题仅仅依靠教育很难实现,它也是一个法文化问题。
最后,给予“法的合法性”一个开放发展机制。我们应明确,法的合法性问题是具有开放性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其一个发展空间。但它的开放性不是来源于法律本身,也不是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信仰,而是来源于人们对其所进行的理性批判。正是缺乏这一点,我国“法的合法性”的进程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二版。
[2]﹝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3]谢晖著.法律哲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