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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契合,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远程视频提审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应运而生,在实现提审的目标价值,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推进司法文明诸多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它所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具有较强的证据力,但仍需要从立法、司法、制度等方面加以严格规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远程视频提审;公正效率;法律规制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而如何提高公正和效率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数字信息科技的发展是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改变传统提讯模式,借助现代IT“武器”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更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检察机关而言,提审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工作。今年重新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再一次明确了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和对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各个诉讼环节对讯问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特别是自2009年以来,高检院出台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新举措,加上上级交办的异地管辖案件和采取异地关押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讯问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建立和规范使用远程视频提审系统更加势在必行。远程视频提审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刑事诉讼的不断进步应运而生,并将不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以看守所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整合检察资源,强化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率先于2010年建成了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并实现了与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局域网系统的互联互通,将远程视频提审模式应用于检察执法实践,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大大提高了提审工作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文明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民主化进程,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在2010年5月份召开的全省“强化以看守所为平台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研讨会”上,该院就远程视频提审工作做了典型发言,并播放了其制作的远程视频提审工作流程演示片,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提审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远程视频提审这一新型执法讯问模式从思想认识到执法实践受到质疑甚至排斥。本文就结合司法实践,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在检察执法中的应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法律规制构想,供商榷。
目前,在看守所内一般都有检察机关的特审室,有关检察内部专线网络也配置到位,特别是最近新建造的看守所,检察的专线网络都已有配置,我们只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视频系统的有关设备,如投影机,摄像机等等,在监管场所设立视频提审中心,开展提审等相关工作。例如检察机关需要提审在押人员,检察人员进入提审中心后,先通过网内专线将有关提审在押人员的提审资料传给看守所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经审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带入提审室,并将有关机器设备打开,处于开机状态,检察人员视频问话,犯罪嫌疑人视频回答,检察人员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身份,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没有异议后再进入正常的提审程序,提审结束后告知犯罪嫌疑人由视频形成的视听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并由有关人员记录提审的详细情况确认签字,存入电子硬盘保存,即告完成远程视频提审过程。
尽管现代科技已经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审讯、讯问和法院庭审等)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提供了远程视频系统,为实现案件远程提审、庭审、电子证据共享提供了有利的高技术保障,同时也可以接入法院专用庭审主机或检察院专用硬盘录像机,实现远程提审过程光盘数字同步直刻、直播、点播等多功能需要。 然而,这种远程视频提审模式毕竟是打破传统“面对面”提审方式的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仅对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规制,而没有涉及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该规定更没有涉及远程视频提审。因此,对于远程视频提审急需从立法、司法和制度等层面进行确认和规制。
鉴于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修订实施,在此情况下,通过刑事诉讼基本大法的形式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进行确认和规制,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制定新的刑事诉讼规则时,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予以确认和规制,或者制定单行的刑事诉讼远程视频技术应用规则(包括讯问、询问、庭审等)是比较可行的。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对涉及远程视频提审工作的启动、准备、讯问、结束和其他各个阶段,以及所取得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使用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远程视频提审的技术特点和刑事诉讼规律,结合邓州市检察院几年来实践应用中积累的经验,检察远程视频提审模式的具体构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行规制:
1、适用范围。诉讼环节上,主要集中于审查逮捕、二审案件、一审“两简”案件的提审和一些程序性的告知活动。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对事实不持异议的案件。案情复杂的(例如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等,仍应以传统的提审方式为宜。
2、物力人力配备。由于目前不少地方远程视频提审和“远程庭审”实践已趋成熟,因此在技术层面上远程视频提审不会存在障碍。在人员配置上,可在看守所设置专门的远程提讯室,由驻看守所检察室会同看守所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提押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到远程提讯室接受提审。
3、审批程序。由于远程视频提审并非当然适用于所有案件,故远程视频提审的启动需要一个专门的申报、审批程序。承办干警认为需要采用远程视频提审的,报主诉(主办)检察官或者所在科(组)长进行审查,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
4、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益,开始远程提审前必须履行告知手续,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5、规范内外协作关系。由于远程视频提审参与人员多、环节多、流程长,要注重上下、内外多方面的协作与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强化职责衔接。一是规范上下级院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规定上下级院的配合和联动机制及后续资料传递方面的协作程序,上下级院信息部门在技术保障方面的协作程序等。二是规范院内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可以把办案指挥中心确定为组织、指挥、协调上下级院进行远程视频提审的主要力量,并明确辅助提审、信息传输、资料报送等工作职责,同时,对监所、信息、法警等部门也提出具体要求,从而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规范相关兄弟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规定与监管单位在安排提审、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保证工作流程在顺畅、安全、保密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如文书的如何流程,目前提审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讯证,由提讯人和看守值班人员在提讯证上签字,而通过远程视频提审后没法在提讯证上签字,因而要制作成电子版的提讯证,经过看守所值班人员的签字后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传递,需要且值得协调。
6、远程视频提审由于实行实时录音录像,办案人员的一举一动将有记录,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办案人员应注意文明用语,不能有丝毫马虎,且专线资源有限,要节约资源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50)
关键词:远程视频提审;公正效率;法律规制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而如何提高公正和效率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数字信息科技的发展是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改变传统提讯模式,借助现代IT“武器”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更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就检察机关而言,提审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工作。今年重新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再一次明确了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和对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各个诉讼环节对讯问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特别是自2009年以来,高检院出台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新举措,加上上级交办的异地管辖案件和采取异地关押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讯问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建立和规范使用远程视频提审系统更加势在必行。远程视频提审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刑事诉讼的不断进步应运而生,并将不断焕发出生机和活力。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以看守所信息化建设为平台,整合检察资源,强化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率先于2010年建成了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并实现了与驻所检察独立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局域网系统的互联互通,将远程视频提审模式应用于检察执法实践,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大大提高了提审工作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文明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民主化进程,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在2010年5月份召开的全省“强化以看守所为平台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研讨会”上,该院就远程视频提审工作做了典型发言,并播放了其制作的远程视频提审工作流程演示片,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这种提审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远程视频提审这一新型执法讯问模式从思想认识到执法实践受到质疑甚至排斥。本文就结合司法实践,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在检察执法中的应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法律规制构想,供商榷。
目前,在看守所内一般都有检察机关的特审室,有关检察内部专线网络也配置到位,特别是最近新建造的看守所,检察的专线网络都已有配置,我们只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视频系统的有关设备,如投影机,摄像机等等,在监管场所设立视频提审中心,开展提审等相关工作。例如检察机关需要提审在押人员,检察人员进入提审中心后,先通过网内专线将有关提审在押人员的提审资料传给看守所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经审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带入提审室,并将有关机器设备打开,处于开机状态,检察人员视频问话,犯罪嫌疑人视频回答,检察人员先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身份,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没有异议后再进入正常的提审程序,提审结束后告知犯罪嫌疑人由视频形成的视听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并由有关人员记录提审的详细情况确认签字,存入电子硬盘保存,即告完成远程视频提审过程。
尽管现代科技已经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审讯、讯问和法院庭审等)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提供了远程视频系统,为实现案件远程提审、庭审、电子证据共享提供了有利的高技术保障,同时也可以接入法院专用庭审主机或检察院专用硬盘录像机,实现远程提审过程光盘数字同步直刻、直播、点播等多功能需要。 然而,这种远程视频提审模式毕竟是打破传统“面对面”提审方式的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仅对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规制,而没有涉及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该规定更没有涉及远程视频提审。因此,对于远程视频提审急需从立法、司法和制度等层面进行确认和规制。
鉴于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修订实施,在此情况下,通过刑事诉讼基本大法的形式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进行确认和规制,在短期内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在制定新的刑事诉讼规则时,对远程视频提审模式予以确认和规制,或者制定单行的刑事诉讼远程视频技术应用规则(包括讯问、询问、庭审等)是比较可行的。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对涉及远程视频提审工作的启动、准备、讯问、结束和其他各个阶段,以及所取得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使用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远程视频提审的技术特点和刑事诉讼规律,结合邓州市检察院几年来实践应用中积累的经验,检察远程视频提审模式的具体构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行规制:
1、适用范围。诉讼环节上,主要集中于审查逮捕、二审案件、一审“两简”案件的提审和一些程序性的告知活动。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对事实不持异议的案件。案情复杂的(例如涉及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等,仍应以传统的提审方式为宜。
2、物力人力配备。由于目前不少地方远程视频提审和“远程庭审”实践已趋成熟,因此在技术层面上远程视频提审不会存在障碍。在人员配置上,可在看守所设置专门的远程提讯室,由驻看守所检察室会同看守所工作人员共同承担提押犯罪嫌疑人(上诉人)到远程提讯室接受提审。
3、审批程序。由于远程视频提审并非当然适用于所有案件,故远程视频提审的启动需要一个专门的申报、审批程序。承办干警认为需要采用远程视频提审的,报主诉(主办)检察官或者所在科(组)长进行审查,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
4、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益,开始远程提审前必须履行告知手续,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5、规范内外协作关系。由于远程视频提审参与人员多、环节多、流程长,要注重上下、内外多方面的协作与配合,明确各自职责,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强化职责衔接。一是规范上下级院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规定上下级院的配合和联动机制及后续资料传递方面的协作程序,上下级院信息部门在技术保障方面的协作程序等。二是规范院内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可以把办案指挥中心确定为组织、指挥、协调上下级院进行远程视频提审的主要力量,并明确辅助提审、信息传输、资料报送等工作职责,同时,对监所、信息、法警等部门也提出具体要求,从而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规范相关兄弟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规定与监管单位在安排提审、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保证工作流程在顺畅、安全、保密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如文书的如何流程,目前提审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讯证,由提讯人和看守值班人员在提讯证上签字,而通过远程视频提审后没法在提讯证上签字,因而要制作成电子版的提讯证,经过看守所值班人员的签字后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传递,需要且值得协调。
6、远程视频提审由于实行实时录音录像,办案人员的一举一动将有记录,对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办案人员应注意文明用语,不能有丝毫马虎,且专线资源有限,要节约资源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