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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中之重。近日,笔者对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其成效,探讨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现状考察情况
从2009年元月至2012年12月,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共参与芗城区法院审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177件,其中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108件,形成独特的“素质高、陪审多、机制全”的陪审模式。
(一)产生和使用情况
1、产生方式: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单位推荐、从社会各阶层遴选后,由人大常务委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有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2005年3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芗城区法院院长的提请,于芗城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32名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上述人民陪审员主要有人民教师、医生、工程师、基层司法调解员等多层次人才,他们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之后的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均由芗城区人大会常务委员依法予以任命。
2、使用方式: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固定”使用。即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一些参加固定类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该种陪审方式使人民陪审员比较熟悉了解透彻法律,能够公正的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比如参与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基本固定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上述案件的审理。
(二)管理模式情况
芗城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实行制度规范化管理模式。一是以机构进行管理。芗城区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庭室领导为成员,负责管理指导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下设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挂靠由政治处直接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调配、选任、考核和福利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制定相关制度管理。芗城区法院先后制定《芗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等多项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比如《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就为每个人民陪审员各自建立一份工作档案,将他们参加审理的各类案件活动、专门业务培训、年度工作考核年等情况记录在工作档案上。通过多年实践,初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
(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经过芗城区人大任命的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份,共参与审理结案上百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见表一)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已成为芗城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力量。
(四)培训及陪审补助费情况
芗城区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发放陪审费用人民陪审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培训情况。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和两种方式对其进行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案件庭审程序,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及时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每位人民陪审员自己进行学习。二是陪审补助费情况。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参加审判业务专项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各项补助,芗城区法院按照规定,即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参加审判业务专项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各项补助,芗城区法院按照规定,即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以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该项费用由芗城区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及时发放到人民陪审员手中。
二、运作基本情况
1、实行“诉讼全程参与机制”参与陪审率高 。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要先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具体案情;在开庭审理中,参与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在开庭审理后,在合议庭评议时充分发表自己意见,陪审员与审判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几年来,通过实行“诉讼全程参与机制”,有效保障了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参与审理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据统计,芗城区法院经过芗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参与陪审率达到61.2%。
2、专业陪审员以“调解三法”参与调解调解率高。在审判实践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普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责任心强、调解水平较高的人民教师等专业陪审员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调解三法”进行调解,取得一定的成效,调撤率超过50%。
3、推行“四结合”培训模式提升综合水平。培训模式推行随机培训与定期培训、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互动学习与实际操作“四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培训人民陪审员,有效提升了陪审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使陪审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与法官同心协力、回返帮教、依法参与审理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甚佳。
4、完善管理机制促进陪审工作科学管理。制定《芗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人民陪审员工作,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调配、选任、考核和福利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对经过芗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各自建立一份工作档案,将他们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专门业务培训、年度工作考核等情况记录在工作档案上;同时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小组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单独进行质量评查。
三、存在问题分析 1、陪审费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许多基层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较大,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调动得不是很高。在目前陪审经费没有纳入财政计划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没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专项经费,陪审费用只能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支出。
2、陪审案件范围规定方面问题。目前,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陪审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大都局限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几类案件上。
3、监督管理机制方面问题。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制定《人民法院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导致人民陪审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甚至出现错案。比如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的在开庭前有的人民陪审员以工作较忙随意推托表示不能准时出庭参与陪审致使有的案件不能依法及时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私下进行“暗箱操作”导致错案等。
四、具体对策建议
通过考察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产生和使用方式、管理模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运作基本情况,分析了其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对策建议。
1、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定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范围,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明确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实现双重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经过人民法院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然拒不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纪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一是由法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进行支付;二是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三是可以根据各地生活水平适当提高陪审费的具体标准;四是向政府争取人民陪审员的财政陪审专项资金费;六是确定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
3、建立管理制度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办法》、《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细则》、《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联席会议制度》、《人大代表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适用范围》等系列新制度,以便科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权利义务、管理使用、教育培训、考核奖励惩罚等进行制度规范管理。
4、做好管理延审工作。规定每季度10日前由法院各业务审判庭将人民陪审员将前季度参与庭审的情况上报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登记;定期向社会各界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的内容为:参与庭审是否准时,庭审中言行是否规范,庭下是否守法等,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公正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福建 漳州 363000)
一、现状考察情况
从2009年元月至2012年12月,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共参与芗城区法院审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177件,其中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108件,形成独特的“素质高、陪审多、机制全”的陪审模式。
(一)产生和使用情况
1、产生方式: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单位推荐、从社会各阶层遴选后,由人大常务委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有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2005年3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芗城区法院院长的提请,于芗城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32名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上述人民陪审员主要有人民教师、医生、工程师、基层司法调解员等多层次人才,他们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敬业精神。之后的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均由芗城区人大会常务委员依法予以任命。
2、使用方式: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固定”使用。即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一些参加固定类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该种陪审方式使人民陪审员比较熟悉了解透彻法律,能够公正的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效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比如参与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基本固定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上述案件的审理。
(二)管理模式情况
芗城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实行制度规范化管理模式。一是以机构进行管理。芗城区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和各业务庭室领导为成员,负责管理指导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下设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挂靠由政治处直接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调配、选任、考核和福利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制定相关制度管理。芗城区法院先后制定《芗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等多项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比如《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就为每个人民陪审员各自建立一份工作档案,将他们参加审理的各类案件活动、专门业务培训、年度工作考核年等情况记录在工作档案上。通过多年实践,初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模式。
(三)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经过芗城区人大任命的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份,共参与审理结案上百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见表一)芗城区人民陪审员已成为芗城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力量。
(四)培训及陪审补助费情况
芗城区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发放陪审费用人民陪审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培训情况。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和两种方式对其进行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案件庭审程序,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及时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每位人民陪审员自己进行学习。二是陪审补助费情况。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参加审判业务专项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各项补助,芗城区法院按照规定,即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参加审判业务专项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各项补助,芗城区法院按照规定,即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以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该项费用由芗城区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及时发放到人民陪审员手中。
二、运作基本情况
1、实行“诉讼全程参与机制”参与陪审率高 。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要先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具体案情;在开庭审理中,参与询问双方当事人,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在开庭审理后,在合议庭评议时充分发表自己意见,陪审员与审判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几年来,通过实行“诉讼全程参与机制”,有效保障了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力,参与审理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据统计,芗城区法院经过芗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参与陪审率达到61.2%。
2、专业陪审员以“调解三法”参与调解调解率高。在审判实践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普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责任心强、调解水平较高的人民教师等专业陪审员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的“调解三法”进行调解,取得一定的成效,调撤率超过50%。
3、推行“四结合”培训模式提升综合水平。培训模式推行随机培训与定期培训、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互动学习与实际操作“四结合”的教育培训模式培训人民陪审员,有效提升了陪审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使陪审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与法官同心协力、回返帮教、依法参与审理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甚佳。
4、完善管理机制促进陪审工作科学管理。制定《芗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检查、监督人民陪审员工作,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调配、选任、考核和福利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责情况登记制度,对经过芗城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各自建立一份工作档案,将他们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专门业务培训、年度工作考核等情况记录在工作档案上;同时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小组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单独进行质量评查。
三、存在问题分析 1、陪审费方面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许多基层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较大,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调动得不是很高。在目前陪审经费没有纳入财政计划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没有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专项经费,陪审费用只能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支出。
2、陪审案件范围规定方面问题。目前,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陪审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基层法院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大都局限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几类案件上。
3、监督管理机制方面问题。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制定《人民法院陪审员错案追究制度》,导致人民陪审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甚至出现错案。比如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现的在开庭前有的人民陪审员以工作较忙随意推托表示不能准时出庭参与陪审致使有的案件不能依法及时开庭审理、人民陪审员私下进行“暗箱操作”导致错案等。
四、具体对策建议
通过考察芗城区人民陪审员产生和使用方式、管理模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运作基本情况,分析了其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对策建议。
1、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定将人民陪审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范围,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议,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报告。明确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实现双重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经过人民法院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然拒不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取消其选任陪审员资格;严重违纪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一是由法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进行支付;二是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三是可以根据各地生活水平适当提高陪审费的具体标准;四是向政府争取人民陪审员的财政陪审专项资金费;六是确定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
3、建立管理制度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办法》、《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细则》、《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联席会议制度》、《人大代表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适用范围》等系列新制度,以便科学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陪审员权利义务、管理使用、教育培训、考核奖励惩罚等进行制度规范管理。
4、做好管理延审工作。规定每季度10日前由法院各业务审判庭将人民陪审员将前季度参与庭审的情况上报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政治处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现场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登记;定期向社会各界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的内容为:参与庭审是否准时,庭审中言行是否规范,庭下是否守法等,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公正性。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