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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我国正式颁布并實施新预算法,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新里程碑,新预算法站在政府的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税收行为的规范,这对我国新常态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针对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新常态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新预算法;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新常态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转型以及新预算法的出台,我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传统税收收入组织模式表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对税收收入组织模式加以调整,使之更好地适应当今新常态的要求。
一、新预算法对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新预算法是推进财税法治的关键一环
中共中央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法治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完整的法制体系则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现阶段,我国推行立法先行的政策,其中涉及到各项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的重要新法规与修订法,预算是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审核通过的具有一定法律影响力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彰显,也是实现对政府行为有效约束的一项法律措施。对已有的预算法进行重新调整和修订,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国家在财政税收领域的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促进我国财税领域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新预算法的实施有利于为我国税收现代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
为了实现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国税局在2013年底的税务工作会议上就明确强调“到2020年应基本达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并将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建设工作付诸实践。”税收现代化工作的开展要求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征税者、纳税者以及市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根据新预算法中的相关要求将税收收入的组织工作严格落实到位,全面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目标。由此可见,在新常态下的背景下,对我国的预算法进行修订,并完善相关的预算制度,对我国税收现代化事业的顺利高效推进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与此同时,还能对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注入新动力。
(三)新预算法站在法律的层面上使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税收收入一直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体系中的一大重要部分,我国出台的新预算法在第六条中明确提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指的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并且在第二十七条中也将税收收入列在一般性公共收入的第一位。这就使税收在预算收入中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夯实,由此不但能看出税收在我国预算收支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构建公开性、规范性的税收制度体系是完善我国预算制度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新常态的主要表现
(一)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步入新常态
依据2017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政府再次调整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5年的30万人民币上限调整到了50万人民币的上限,这就使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力度更大。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些扩大企业优惠征税范围的政策,这就使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和税收优惠户数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逐渐从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税收优惠政策也慢慢步入新常态。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与时俱进
最近几年,我国各级税务部门都提高了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视度,并确立了其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大型企业税务风险制度的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使大型企业抵御和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显著提升。在当今新常态的背景下,纳税服务工作应做到与时俱进,将服务工作和纳税工作有机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确立现代化、先进性的服务观念,不断改善征税与纳税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整体纳税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转型已成为主流趋势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新产业、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电子商务、虚拟市场等现代化经营形式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就给传统税收征管方式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为了更好更快地适应当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就必须对税收征管制度加以调整和完善。
(四)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
自税收制度诞生以来,我国一直都是沿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即把间接税作为主体、把直接税作为辅助。我们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逐渐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使直接税所占比例得到进一步提升。直接税主要将私人财产作为课征对象,相对于对劳务与商品的征税来说,前者更加符合当前我国所推行的公平、量力纳税原则,这对我国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说具有非常大的促进意义。正因为如此,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这种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将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三、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与中央事权、财力不相匹配的问题更加突出
在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之后,由于中央政府从地方上收回财权的时候并没有对其拥有的事权进行一定的调整,导致中央财政局面总体来说比较乐观,但地方财政局面却越来越严峻。在2007年之后,虽然我国地方财政部门的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总支出占据总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显著上升。由于不具备可依赖的主体税种,地方财政部门除了从中央政府获取一些财政转移支付以外,只能利用银行借款等方式来解决财政紧缺的问题。特别是“营改增”之后,由于进项税抵扣,企业税负降低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实行中央与地方的5:5分成,这就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再加上税收增长速度的显著下降,致使地方政府在惠民、增收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弱化。 (二)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急需完善的地方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经验来看,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收入中的关键构成部分,这两大税种在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最近几年,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但是站在总体的角度来看,这两大税收收入占据我国总税收收入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税制设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在2011年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没有再发生太大的变动,再加上受到征管模式的约束,使得许多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无法实现严格征收,收入本身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主体。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2017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稅收入为6753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大约为7.2%,已经成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内第四大税种。
四、做好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新对策
(一)加强管理与服务,使依法治税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下列几点:第一,应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在税收法治新理念的指导下,对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内外部监督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要注重社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按照新预算法中对公众参与预算法监督方式的相关说明与要求,出台更加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实施方案,确保各种违法行为能在第一时间被举报,并使社会公众法律救济体系得到完善。第二,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首先,应当使征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对征税流程、审批环节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尽量降低审批过程的繁复性,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其次,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不能损害纳税人拥有的各项权利,与此同时,纳税人自身也不得违反相关税法制度。
(二)注重对税收收入的分析,使预算收入实施方案更加具备可行性
我国各大税务机关应当将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落实到位,加强对税收收入分析能力的建设,实现对各地区经济财税发展情况的全方位、实时化掌控,从而使政府预算收支方案的编制具备科学的参考依据,并为其做出相关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进而确保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有效实施。
(三)对政府活动加以约束,降低税收组织收入工作行政干预所带来的诸多风险
首先,应当严格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依照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主体进行征税,禁止出现为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或者达到其他目的而故意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其次,不能设置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奖励、税收减半等。最后,应当坚持依法征税的基本原则,所有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编制财政收入方案,方案制定之后应当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一旦审核通过之后,地方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将其落实到位,不允许出现随便更改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的情况。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认识到依法做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力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不合法征税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预算法的执行既给我国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同时也给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进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我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出其在优化要素配置中的价值、财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不完善等,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与服务,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做好税收收入的分析工作,并加大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度。
参考文献:
[1]欧发明.论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新常态[J].经济研究参考,2015,(23):7-8,26.
[2]张静.新预算法的提出对我国的影响探析[J].商,2015,(42):186.
[3]何涛涛.“新常态”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影响[D].山西大学,2015.
[4]赵明华.基层审计机关贯彻新预算法的工作思路[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02):32-33.
[5]徐鑫頔.新《预算法》实施的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6.
[6]陈国富.新常态下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6,(05):65-69.
[7]骆自勤.新常态下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研究——以武汉市W区地税局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5.
[8]吴润元.适应税收工作新常态 构建科学征管新机制[J].经济研究参考,2015,(41):9-11.
作者简介:
羊兴凤,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财政局。
关键词:新预算法;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新常态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转型以及新预算法的出台,我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传统税收收入组织模式表现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对税收收入组织模式加以调整,使之更好地适应当今新常态的要求。
一、新预算法对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新预算法是推进财税法治的关键一环
中共中央在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法治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完整的法制体系则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现阶段,我国推行立法先行的政策,其中涉及到各项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的重要新法规与修订法,预算是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审核通过的具有一定法律影响力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彰显,也是实现对政府行为有效约束的一项法律措施。对已有的预算法进行重新调整和修订,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国家在财政税收领域的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促进我国财税领域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新预算法的实施有利于为我国税收现代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
为了实现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国家法治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国税局在2013年底的税务工作会议上就明确强调“到2020年应基本达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并将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的建设工作付诸实践。”税收现代化工作的开展要求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正确处理政府与征税者、纳税者以及市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根据新预算法中的相关要求将税收收入的组织工作严格落实到位,全面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目标。由此可见,在新常态下的背景下,对我国的预算法进行修订,并完善相关的预算制度,对我国税收现代化事业的顺利高效推进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与此同时,还能对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注入新动力。
(三)新预算法站在法律的层面上使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税收收入一直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体系中的一大重要部分,我国出台的新预算法在第六条中明确提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指的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并且在第二十七条中也将税收收入列在一般性公共收入的第一位。这就使税收在预算收入中的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夯实,由此不但能看出税收在我国预算收支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构建公开性、规范性的税收制度体系是完善我国预算制度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新常态的主要表现
(一)税收优惠政策逐渐步入新常态
依据2017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政府再次调整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5年的30万人民币上限调整到了50万人民币的上限,这就使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力度更大。与此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些扩大企业优惠征税范围的政策,这就使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和税收优惠户数都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方式逐渐从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税收优惠政策也慢慢步入新常态。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与时俱进
最近几年,我国各级税务部门都提高了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视度,并确立了其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大型企业税务风险制度的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使大型企业抵御和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显著提升。在当今新常态的背景下,纳税服务工作应做到与时俱进,将服务工作和纳税工作有机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确立现代化、先进性的服务观念,不断改善征税与纳税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整体纳税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转型已成为主流趋势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新产业、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的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电子商务、虚拟市场等现代化经营形式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就给传统税收征管方式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挑战。为了更好更快地适应当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就必须对税收征管制度加以调整和完善。
(四)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
自税收制度诞生以来,我国一直都是沿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即把间接税作为主体、把直接税作为辅助。我们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逐渐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使直接税所占比例得到进一步提升。直接税主要将私人财产作为课征对象,相对于对劳务与商品的征税来说,前者更加符合当前我国所推行的公平、量力纳税原则,这对我国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说具有非常大的促进意义。正因为如此,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这种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将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三、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与中央事权、财力不相匹配的问题更加突出
在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之后,由于中央政府从地方上收回财权的时候并没有对其拥有的事权进行一定的调整,导致中央财政局面总体来说比较乐观,但地方财政局面却越来越严峻。在2007年之后,虽然我国地方财政部门的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与此同时,地方财政总支出占据总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显著上升。由于不具备可依赖的主体税种,地方财政部门除了从中央政府获取一些财政转移支付以外,只能利用银行借款等方式来解决财政紧缺的问题。特别是“营改增”之后,由于进项税抵扣,企业税负降低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实行中央与地方的5:5分成,这就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再加上税收增长速度的显著下降,致使地方政府在惠民、增收方面的能力进一步弱化。 (二)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还存在急需完善的地方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经验来看,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收入中的关键构成部分,这两大税种在解决社会收入不公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最近几年,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水平也随之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但是站在总体的角度来看,这两大税收收入占据我国总税收收入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税制设计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在2011年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没有再发生太大的变动,再加上受到征管模式的约束,使得许多高收入者的所得税无法实现严格征收,收入本身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主体。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2017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稅收入为6753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大约为7.2%,已经成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国内第四大税种。
四、做好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新对策
(一)加强管理与服务,使依法治税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下列几点:第一,应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在税收法治新理念的指导下,对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内外部监督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要注重社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按照新预算法中对公众参与预算法监督方式的相关说明与要求,出台更加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的实施方案,确保各种违法行为能在第一时间被举报,并使社会公众法律救济体系得到完善。第二,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首先,应当使征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对征税流程、审批环节等进行调整和优化,尽量降低审批过程的繁复性,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保障。其次,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不能损害纳税人拥有的各项权利,与此同时,纳税人自身也不得违反相关税法制度。
(二)注重对税收收入的分析,使预算收入实施方案更加具备可行性
我国各大税务机关应当将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落实到位,加强对税收收入分析能力的建设,实现对各地区经济财税发展情况的全方位、实时化掌控,从而使政府预算收支方案的编制具备科学的参考依据,并为其做出相关经济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进而确保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有效实施。
(三)对政府活动加以约束,降低税收组织收入工作行政干预所带来的诸多风险
首先,应当严格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依照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主体进行征税,禁止出现为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或者达到其他目的而故意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其次,不能设置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奖励、税收减半等。最后,应当坚持依法征税的基本原则,所有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编制财政收入方案,方案制定之后应当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一旦审核通过之后,地方政府部门必须严格将其落实到位,不允许出现随便更改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的情况。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认识到依法做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力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不合法征税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预算法的执行既给我国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同时也给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进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我国税收收入组织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出其在优化要素配置中的价值、财产税与个人所得税不完善等,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与服务,提高依法治税的能力,做好税收收入的分析工作,并加大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度。
参考文献:
[1]欧发明.论新预算法下税收收入组织工作的新常态[J].经济研究参考,2015,(23):7-8,26.
[2]张静.新预算法的提出对我国的影响探析[J].商,2015,(42):186.
[3]何涛涛.“新常态”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影响[D].山西大学,2015.
[4]赵明华.基层审计机关贯彻新预算法的工作思路[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5,(02):32-33.
[5]徐鑫頔.新《预算法》实施的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6.
[6]陈国富.新常态下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6,(05):65-69.
[7]骆自勤.新常态下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研究——以武汉市W区地税局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5.
[8]吴润元.适应税收工作新常态 构建科学征管新机制[J].经济研究参考,2015,(41):9-11.
作者简介:
羊兴凤,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