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王安石理财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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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就王安石理财思想中的“以义理天下之财”、“理财的重点在于生财”、“重视财政改革”展开论述,分析其现实意义及对我国现代经济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王安石 以义理财 财政改革
  一、王安石的理财思想
  1、以义理天下之财
  王安石在理财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以义理财。在理财对象上,他将理财定义为“理天下之财”,有两层含义:一是理国财,即整顿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将理财扩展为对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等方面进行组织与管理,其中又包含着理民财的成分。在理财手段上,王安石把理财分为“取财”和“用财”,在取财即财政收入方面,王安石认为合乎“义”的理财应是“不加赋而国用足”。也就是说理财要以增加生产作为扩大财政收入的基础,在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增加生产主要是指发展农业生产。
  为了做到以义理财,王安石强调应减弱农民人身依附关系。他的免役法从宋代当时最繁重、对农民人身束缚最严重、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作用最巨大的衙前役开刀,以明确的制度形式把徭役改为雇役。王安石的这一重大改革举措,消除了宋代徭役制的弊端,体现了雇佣劳动比徭役劳动更具有进步性。王安石的以义理财还体现在他建议实行均输法中。他说:“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剑散之权不可以无术。”可见,王
  安石实行均输法就是为了贯彻“以义理天下之财”的思想。
  2、理财的重点在于生财
  王安石认为理财就是“理天下之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国财,即整顿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把理财扩展为对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等方面进行的组织与管理,其中包含理民财的成分。其重点在于生财,也就是说不是将民间的财富转移到国家手中,而是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他认为正确的理财之道是“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目的是要富天下,即达到社会财富的增加,应向大自然索取,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为了理好财,王安石在生财方面开辟了一系列扶植生产发展的理财法。他的青苗法是为了使农民“于田作之时,不患缺粮”,因而能够有条件进行生产劳动,使“田事自加修”。免役法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农时不夺而民力均”,使原来承担衙前役的农民在缴纳不多的免役钱后可以罢役归农,安心耕作。方田均税法在不增加一个地区田赋总额的前提下清丈土地,使过去隐匿大批地产的大地主负担一部分田赋,相应地减轻了自耕农的赋税负担,因而有利于他们进行农业生产。农田水利法是为改进农业生产的条件而制订的新法。另外,王安石还非常重视商业在生财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流通过程虽然不能产生财富,但商品流通能实现对部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王安石指出,一国之内的相互交易尽管不能增加国家财富总量,但商品流通在创造物质财富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他主张对富商大贾和中小私商要区别对待,对中小商业者应该适当予以保护。他认为经商人员太少,商业就会趋于衰落,这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很不利,因此理财应重视商业在生财中的作用。为了发挥商业在理财中的作用,王安石在理财中,着眼于以货币形式增加财政收入。他所新开辟的财政收入来源,几乎无一不是能够增加货币收入的。他常把平仓存粮变卖,作为青苗贷放本钱,以便加快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向。实行青苗法后,农民缺粮时用青苗贷款向市场购买,这会更大地促进粮食市场的发展和扩大。
  3、重视财政改革,矫正社会财富分配
  王安石认为,理财要顺利进行必须要推行财政改革,必须创立新的有力机构以代替旧的财政机关“三司”的职掌。从分配角度限制豪门大贾侵占生产资源与社会劳动产品。
  宋初掌握封建财政的中央机关是沿袭五代的“制置使”制度,称为“三司”,通管盐铁、度支和户部三部,总领封建财政事宜。王安石认识到当时三司在理财过程中存在着缺点:一是财政官吏“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辅”:二是各路上交中央的财政收入,“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年俭物贵,难以备供而不敢不足”,发运官吏只是“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鉴于此,王安石在执政之初就迫切推行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摆脱旧三司的常规局限,从而通过推行财政经济改革达到“理天下之财”的目的。
  “抑兼并”其实就是再分配,这种抑制兼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使富户破产,而是减少他们的不合理收入,即垄断利益。使贫民不过于受害,劳动产品不过于被占有,达到天下皆利。行青苗法是为了抑制富户的高利贷,以利息较低的国家贷款取而代之,减少剥削,方便贫民。设市易司是为了稳定物价,抑制富商大贾的垄断,防止他们欺行霸市,保证小商小贩和消费者的利益。均输法的实施同样是为了保障供应,减少浪费,同时限制富商大贾的非分之利。通过上述法令,自然达到了抑制兼并的目的。
  二、王安石理财思想的现实意义
  第一,王安石的理财思想不再是以简单的调整财政收支状况的敛钱术,而是以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主张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摧抑兼并势力,夺取官僚、地主侵占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来增加财政收入。并且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了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的利益,矫正了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和了社会矛循,体现了它的现实作用。
  第二,王安石理财思想是在封建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运用商品货币关系来推动生产发展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的新法广泛采取了与商品、货币、市场相联系的做法,既是当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反映,反过来又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第三,王安石的理财思想也给我国当代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当我国由一个以计划经济为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进入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商品经济社会时代,我们必须对国民生产总值进行合理的“打理”。虽然与封建社会的本质不同,但同样也是要以发展社会经济,提高人民收入,解决当今社会的矛盾为根本目的。
  三、王安石理财思想对我国现代经济的启示
  首先,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西方国家的崛起证明,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的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而在制度因素之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为突出,因此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要在保护公有财产和保护外国资本的同时,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对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激励。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制(如累进税制、遗产赠与税)、国债制度等来协调国家财政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其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保险、金融、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运行的好坏,进而决定着财政税收大规模商业化的效果,应该高度重视。此外,创新是一个国家不断进步的源动力,要为创新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专利法建设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再次,大力发展民间经济,以其作为国家资本的第二线、第三线的支持,使民间资本成为社会资本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让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平等竞争,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国家则通过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市场手段来对民间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控。
  最后,要转变政府职能,树立公共财政的理财观念。王安石理财思想是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但是他生活在一个皇权社会里,他的服务对象是皇帝,他所借助的是皇权社会的官僚机器。因此,他的理财思想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其功效也不可能完全显现出来。现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财政制度。要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必须解决好财政的“缺位”与“越位”问题,做好公共财政职能份内的事情,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奠基。
  参考文献:
  [1] 郭亚平、王文汉,王安石的理财思想对我国现代理财方式的启示【J】,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7)
  [2] 马海涛、李将军,王安石财政思想及其史鉴价值研究【J】,现代财经,2003(8)
  [3] 唐广,论王安石的理财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商业研究,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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