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农户投诉:兔子大面积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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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新年伊始,四川省绵阳三台县干坝村养兔厂法人陈友刚向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反映:在2008年6月使用四川眉山统一企业生产的568种兔饲料和588仔兔饲料15天后,兔子开始大规模的生病和死亡,虽然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但还是造成了近十余万元的损失。2008年“5•12”大地震后,陈友刚家已经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房倒屋塌,至今没有恢复,又加上兔场突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真似晴天霹雳,全家生活陷入困窘的地步。
  
  记者调查:
   所用统一饲料三次检验均不合格
  《商品与质量》周刊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兔子开始大规模生病和死亡后,陈友刚曾多次与四川眉山统一企业进行联系,但是直到2008年7月14日,在当地工商局以及消费者协会的督促下,四川眉山统一企业才派了一个技术人员过来。在现场,四川眉山统一企业坚称自己生产的饲料没有问题,对于陈友刚的损失,厂家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来承担。双方分歧很大,为了进一步确定饲料是否就是造成陈友刚的兔子大面积死亡的原因,在当地工商以及消费者协会建议下,同时征得厂家代表的同意,将陈友刚所购买的剩余兔饲料送到国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第一次检验报告出来后,质检部门判定饲料不合格。陈友刚认为这下饲料生产企业应该给予自己赔付了吧。但是在和企业协商解决过程中,四川眉山统一企业认为此次检验没有第三方,检验取样方法不公正,推翻了第一次检验结果。
  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将自己的损失弥补过来,陈友刚又赶到三台县畜牧局进行了反映。三台县畜牧局进行了第二次取样检测,四川省饲料鉴定所在2008年8月26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为了让四川眉山统一企业不再以其他理由拒绝赔付,陈友刚又于2008年8月18日在四川省绵阳市国信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再次提取了尚未拆封的统一568种兔饲料,送到了绵阳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8月26日,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绵阳质检(委A)字第2008115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根据GB/T6432-1994《饲料中粗蛋白的测量方法》等标准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厂家态度:
   产品检验不合格不意味着会导致兔子死亡
  陈友刚为了获得权威的鉴定报告,又付出了2800元的公证费用和鉴定费用。这钱花了,结果也清楚了,四川眉山统一企业再不会有什么托词了吧?
  然而,在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以及畜牧局的几次调解下,面对产品不合格的权威检测报告,四川眉山统一企业又坚持认为兔子死亡没有权威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仅凭自己生产的饲料不合格这一点,并不能认定就会导致消费者陈友刚饲养的兔子大面积死亡,定性没有任何依据。
  2009年2月5日,记者与眉山统一公司总经理办颜晶进行了电话沟通。颜晶告诉记者,鉴于目前在中国国内仅有肉兔配合饲料行业标准而无种兔配合饲料标准,眉山统一公司是依据肉兔饲料标准来标注种兔饲料的总磷值,所以质量鉴定部门认定了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但是我们不认可上述检验结果就意味着该饲料会导致兔子死亡。电话中颜晶还表示,他们企业已经和陈友刚进行了3次的沟通和协商,因为双方分歧很大,所以眉山统一公司希望他能够走法律程序来解决。
  2009年2月12日?熏眉山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给《商品与质量》周刊社发来一份传真回复,部分内容如下:“2.关于2008年8月15日的我公司568种兔料检验报告中?熏检验出总磷0.69,超过我公司标签标示标准(0.25-0.5),故判定我公司产品不合格。其原因是:目前国家在种兔料方面无行业标准,我公司是以肉兔的饲料标准标示,这个失误我们已经改正……鉴于上述理由,所以我公司认为因磷超标的种兔料并不是导致兔子死亡的原因,相反,磷为0.69完全符合种兔生长的实际需求,……3.2008年6月—7月期间,整个川北地区因地震兔子死亡现象较多,主要表现是拉稀胀气,这是目前整个兔子饲养行业的普遍难题。如农户的兔子死亡都认为是饲料原因,则饲料厂家如何再经营下去。4.5—6月我公司生产的568种兔料在川内各地都有很好的销售,绝大部分用户的兔子均无异常表现……5.因标示的细小失误引起不合格产品的判定,此责任我公司历来都没否认过,但该产品并不会导致兔子死亡的观念,我公司也是十分明确的。这也是双方争议的最大一点,请陈友刚能理智面对现实。消费者的权利要保护,生产厂家的正常经营权利也同样需要保护啊。我公司经营一向遵纪守法,如真有多大的不合格产品危害了消费者利益,自有国家相关权威部门来处理。6.当初协商时,我公司基于道义上对养殖户的照顾,同意给以1.5万元的适当补偿,但是陈友刚却要求高达8万元的赔偿,这个要求实在太过分了,所以双方迟迟未能达成协议。”
  
  消费者:
   生产了不合格产品,就是厂家的责任
  陈友刚在接受《商品与质量》周刊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四川眉山统一企业就是在推脱自己的责任。国家权威部门鉴定了你属于不合格的产品,不管什么原因,生产了不合格的产品,那么就是厂家的责任,怎么能频频狡辩呢?如果到法院起诉,自己为之还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筹措聘请律师和诉讼的费用,地震已经使我的住房成了危房,至今还没有钱整修?熏 生活现在都很困难,哪里还有钱去打官司?我当初买四川眉山统一的饲料本来是想靠饲养兔子发家致富,没想到如今却成了这个样子!
  截至记者发稿时,又有四川德阳地区的养殖户代长林向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反映,2008年6月左右他和周边兔子养殖户倪兴国、唐世镇都在使用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兔饲料,也发生了兔子各死亡几百只的事情,因为当时自己也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原因,就匆忙掩埋了死亡兔子的尸体,以后就没有再敢使用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兔饲料。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法律顾问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这类纠纷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就这起纠纷,陈友刚的举证责任仅限于确实使用了眉山统一公司生产的饲料、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厂家如不能就饲料产品质量与兔子死亡之间的关系充分举证,则必须给予消费者陈友刚相应的经济赔偿。
  [记者点评]现如今,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总会遭遇一些生产企业借国内相关行业标准缺失为由来给自己辩解。从汽车气囊遇到事故打不开、农民购买的几十万元收割机遇到质量问题索赔没有标准,到等离子电视、数码相机国内没有统一标准等等,都可以成为一些商家掩盖质量问题的理由。但无论如何,标准缺失也不能成为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原因。
  农民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当前消费者中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2009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2009年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对于农民们所反映的农业生产资料、食品、饲料等质量问题要加强协调管理。
  对于农民消费者投诉四川眉山统一企业饲料不合格一事的后续解决情况,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商品与质量》周刊将会同相关媒体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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