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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因此土地征收改革工作应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实践中的土地征收活动存在着推进难度大、征收双方矛盾多的问题,主要根源在于被征收人的主体地位不受重视,他们的利益需要得不到满足甚至是被忽略。当前征收补偿前置的规定虽然提升了补偿协议过程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地位,但仍然还是着眼于听取被征收人对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的意见。而协议价购制度以自愿协商为基础,优先考虑被征收人的意愿,赋予其参与土地征收、达成补偿合意的实质性的协商议价机会,使被征收人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地位,从而有利于被征收人充分自由地表达征收意愿。同时,协议价购制度通过市场机制使土地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建立协议价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研究法以及比较分析法的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改革试点地区的代表性试点方案,反思各地方案中“补偿协议不成不得征收”之问题,引出我国土地征收引入协议价购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对协议价购制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进行论述,从经济学与法学两个维度阐述了协议价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关于协议价购制度的相关立法,并针对台湾学界对协议价购制度的质疑提出解决办法,基于保障被征收人财产权、参与权与协商权的主旨,从实体框架和程序设计两方面提出构建土地征收协议价购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征地改革试点地区的代表性试点方案,反思各地方案中“补偿协议不成不得征收”之问题,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引入协议价购制度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强调“补偿协议不成不得征收”扭曲土地征收制度的功能,混淆不同协议程序的性质,而协议价购制度能够更好地协调土地征收中“协议”与“强制”的关系,有利于强化被征收人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征收方通过柔性手段达成征收目的,因而应当引入协议价购制度。第二部分界定协议价购制度的内涵,分析协议价购之契约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协议价购是启动土地强制征收的前置程序,是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后、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先就被征土地协商议价并完成产权转移的过程。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议价购,目的在于实现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目的事业,因而协议价购之契约属于具有公权力色彩的行政契约。第三部分从经济学与法学两个维度阐述了协议价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以自由市场理论、管制经济理论、财产权保障理论、行政合理性理论、公共利益分层理论、公法私法化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为基础,论证协议价购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第四部分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协议价购制度的立法演进,思考该制度在台湾地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以便将来在全国内构建土地征收协议价购制度汲取经验与教训。第五部分从实体框架和程序设计两方面提出构建协议价购制度的具体建议。实体方面对协议价购的双方主体、范围限制、基础定价以及法律效果进行设计;程序方面提出坚持协议前置原则,并做出具体的土地征收流程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