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不得开除/判决离婚,无需办证/拖延签约,工资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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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二学生,不得开除
  问:我儿子是一名初二学生,因在校和同学打架,被学校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我儿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回学校上学,但被校方拒绝。我准备起诉学校,但有人告诉我,学校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告,被告只能是当地教育局。请问,我能否起诉,我究竟该起诉谁?
  林洁(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学校获得了对在校学生法定的惩戒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开除学生,尤其对于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学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49条、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未成年学生,但不能开除学生。
  开除您儿子的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作为国家推行教育政策的特殊机关,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同样执行着公共行政的职能,享有法律所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其他法律授权的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而具有了学校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定授权组织。因此,如果您不服儿子被学校开除的处分决定,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离婚,无需办证
  问:前不久,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我与丈夫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并出具了一份判决书。现在,我正在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请问,我是否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杜兰(广西南宁)
  律师意见:我国目前存在两种离婚程序:一种为协议离婚,选择这种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就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取得离婚证;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取得调解书或判决书。以上两种方式效力等同,也就是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所以,您不需要再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了。
  拖延签约,工资翻倍?
  问:李某是我们公司新招聘的员工,至今已在公司上班27天。其间,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按招聘时所达成的口头协议,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以种种借口推脱。后来公司经侧面了解得知,李某之所以如此,是为了拖延时间,以便在一个月后,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李某私下对同事说:“只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得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公司该怎么办?
  马明宇(广东东莞)
  律师意见:李某的认识是错误的,他对双倍工资处罚制度存在误解。
  一方面,李某并不符合获取双倍工资的法定条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适用双倍工资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本案中,虽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但公司有积极、主动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不存在拒签的主观意图,也没有怠于签约的行为,更没有逃避法律责任和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的恶意。相反,问题的根源恰恰是李某基于一己之私,故意置公司要求于不顾,恶意制造对公司不利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已经赋予用人单位补救的权利:只要书面通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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