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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是古文中一个常见的虚词,使用频率相当高。对它的词性的划分、语法的分析一直存有争议,在不同时期结论也往往不同。因此,在中学文言文教学中,“之”字的教学一直是一个难点。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之”字的教学严重滞后于“之”字的学术研究。一些中学老师往往使用过时或不准确的结论进行教学。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找出可行的办法,对“之”字在中学文言文中的教学提出一点建议。
一
我们先看下面几个例句:
1)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庄子·逍遥游)
2)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孟子·梁惠王上)
3)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
以上例句中的“之”,不同语法体系有不同的词类划分方法。王力在《古代汉语》第二册(p461)中把它划为介词。王力认为:“介词‘之’的用法是放在定语和名词之间,把定语介绍给名词,有的略等于现代汉语的‘的’。”按照王力的理解,“之”字用于偏正结构,其作用是作为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媒介。名词、形容词、动词都可以用作定语。
名词用作定语时,“之”字表示隶属关系。例如:
4)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诗·周南·关雎)
5)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庄子·逍遥游)
形容词作定语时,“之”字表示修饰关系。例如:
6)况又有贤良之士。(墨子·尚贤上)
7)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
动词或动词性仂语作定语时,可以是修饰关系。例如:
8)忘己之人,是之谓入于天。(庄子·天地)
9)僭嬺之言,无入于耳;批扞之声,无出之口。(墨子·修身)
也可表示隶属关系,例如:
10)生也死之徒,死也生之始。(庄子·知北游)
11)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
代词用作定语,一般不用“之”字为介。我们只看到极少数例外。如:
12)矧予之德言足听闻。(书·仲虺之诰)
13)举能其官,惟尔之能。(书·周官)
王力此处下的结论其实并不准确。实际上,两汉乃至先秦,人称代词作定语带“之”的用例也屡见不鲜。先看两汉的例子:
14)丞相者,朕之股肱。(汉书·孔光传)
15)红阳侯,朕之舅,不忍致法,遣就国。(汉书·翟方进传)
16)於戏,念哉!恭朕之诏,惟命不于常。(史记·三王世家)
17)虎兕争兮于廷中,豺狼斗兮我之隅。(楚辞·九思)
18)悲不反余之所居兮,恨离予之故乡。(楚辞·七谏·自悲)
19)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20)客徒欲朱丹吾毂,不如一跌将赤吾之族。(汉书·扬雄传)
21)秦伯怒曰:“若尔之年者,宰上之木拱矣。”(公羊传·僖公三十三年)
以上例句中的“朕之”“吾之”“我之”“余之”“予之”“汝之”“尔之”说明两汉时期人称代词作定语能够带“之”是毫无疑问的。
再看先秦的用例:
22)景公问太卜曰:“汝之道何能?”对曰:“臣能动地。”(晏子春秋·外篇)
23)文质疏内兮,众不知余之异采。(楚辞·九章)
24)周主曰:“吾之吏之不事事也。求簪,三日不得之。吾令人求之,不移日而得之。”(韩非子·内储说上)
人称代词“谁”正好相反。“谁”字用作定语时,一般总要加“之”字。例如:
25)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老子)
26)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论语·季氏)
到了后代,人称代词用作定语时,用介词“之”字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例如:
27)恐阿大非尔之友。(世说新语·识鑑)
28)吾观尔之才,当一战而霸。(唐·陈翰·异闻集·李娃传)
29)今子一朝及此,我之罪也。(同上)
30)汝之疾,遇我即生。(前蜀·杜光庭·仙传拾遗)
“子”字是对人的尊称,不是代词,而是名词。所以当它用作定语时,后面一般要加“之”字。例如:
31)今子之言,大而无用,众所同去也。(庄子·逍遥游)
32)嘻!子之先生死矣!(庄子·应帝王)
偏正结构用不用“之”字为介,没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要以其节奏为标准。譬如说,如果这个偏正结构是四字是定语为双音节时,一般要用“之”字。譬如“贤良之臣”,不说“贤良臣”。如果这个偏正结构只有两个字,一般不用“之”字,例如“贤臣”,不说“贤之臣”。例如:
33)恐没世不复见如此人。(世说新语·赏誉下)
34)吾门中久不见如此人。(同上)
35)王敬仁是超悟人。(同上)
36)故太平之世多长寿人。(论衡·气寿)
37)得富贵像则富贵,得贫贱像则贫贱。(论衡·无形)
特别是在律诗中,五言或七言的末三字,如果是偏正结构,而定语又是双音节时,不能不省略“之”字。例如:
38)与君离别意,同是宦游人。(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39)山中一夜雨,树杪百重泉。(王维·送梓州李使君)
40)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
41)丛菊两开他日泪,孤舟一系故园心。(杜甫·秋兴八首一)
42)田园寥落干戈后,骨肉流离道路中。吊影分为千里雁,辞根散作九秋蓬。(白居易·自河南经乱诗)
二
但是,有些学者主张把“之”作为结构助词,常见用法有两种。
1.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之”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组成偏正词组,与现代汉语中的“的”相当。例如:
43)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庄子·逍遥游)
44)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
45)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孟子·滕文公上)
46)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
前两个例句“之”表示领属关系,后两个例句“之”表示修饰关系。这种用法分析的例句类型与王力分析的例句几乎一致,但分析方法不同,反映了二者理论的区别。
2. 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认为是表示取消句子独立性,使之成为全句的一个部分。例如:
47)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左传·僖公三年)
48)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僖公四年)
“君之涉吾地”做“不虞”的宾语,主谓词组“贡之不入”做全句的主语。“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有时表示话没说完,已经出现的句子只是全句的一个分句。例如:
49)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50)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以上例句“之”都用在复合句的前一分句里,表示重要的话还在后面。
三
这种说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大家所接受,王力在《古代汉语》第二册(p461)中也是这样说:“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就是使句子在形式上词组化,意思上不完整,如果不依赖一定的上下文,就不能独立存在。”细分起来,有两种情况:
第一, 在一个分句的主语谓语之间用“之”字,表示语意未完,让读者或听者等待下文。例如:
51)左师公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四)
52)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
53)臣之壮也,犹不如人。(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第二, 这种“之”字又常常用在充当主语或宾语的主谓结构之间。例如:
54)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僖公四年)
55)子之哭也,一似重有忧者?(礼记·檀弓下)
以上两例“之”处在作主语的主谓结构之间。有时候,不是在主语谓语之间用“之”字,而是在主语和“于”字介宾词组之间用“之”字,这样形成的结构再作句子的主语。例如:
56)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孟子·梁惠王上)
57)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同上)
此外,作宾语的主谓结构之间用“之”字的例句:
58)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左传·宣公二年)
59)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彫也。(论语·子罕)
60)唯恐缄滕扃鐍之不固也。(庄子·胠箧)
但是,王力后来改变了这种看法,他在《汉语语法史》(p231)中这样说:“我们把这种‘之’字译成现代汉语的‘的’字觉得不顺口,就是因为现代汉语没有这种结构。而古代汉语(特别是上古汉语)则必须使用这种语法结构。这种‘之’字是必需的,不是可有可无的。过去我们认为这种语法结构是句子的仂语化,有人叫做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这种提法虽然好懂,但是不切合实际情况。这种语法结构是本来就有的,不是‘化’出来的,更不是为了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才使用这种语法结构。”
四
综上所述, “之”字作为虚词的用法分析经历了由介词到助词的发展阶段,并且面对同一结构类型的语料,各家由于分析方法、理论的不一致,造成分析结果不尽相同,给中学文言文教学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把“之”字作为助词来处理,有两种常见的用法。一是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之”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组成偏正词组,与现代汉语里的“的”相当。二是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但不能称其为“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只能说是古代汉语中“之”字的一种特殊用法,现代汉语中没有对应的用法。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M].中华书局,1999.
[2]王力.汉语语法史[M].商务印书馆,2003.
[3]范进军主编.古代汉语[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4]唐钰明.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聂志军,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
一
我们先看下面几个例句:
1)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庄子·逍遥游)
2)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是以后世无传焉。(孟子·梁惠王上)
3)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
以上例句中的“之”,不同语法体系有不同的词类划分方法。王力在《古代汉语》第二册(p461)中把它划为介词。王力认为:“介词‘之’的用法是放在定语和名词之间,把定语介绍给名词,有的略等于现代汉语的‘的’。”按照王力的理解,“之”字用于偏正结构,其作用是作为定语与中心语之间的媒介。名词、形容词、动词都可以用作定语。
名词用作定语时,“之”字表示隶属关系。例如:
4)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诗·周南·关雎)
5)鲲之大,不知其几千里也。(庄子·逍遥游)
形容词作定语时,“之”字表示修饰关系。例如:
6)况又有贤良之士。(墨子·尚贤上)
7)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左传·庄公十年)
动词或动词性仂语作定语时,可以是修饰关系。例如:
8)忘己之人,是之谓入于天。(庄子·天地)
9)僭嬺之言,无入于耳;批扞之声,无出之口。(墨子·修身)
也可表示隶属关系,例如:
10)生也死之徒,死也生之始。(庄子·知北游)
11)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
代词用作定语,一般不用“之”字为介。我们只看到极少数例外。如:
12)矧予之德言足听闻。(书·仲虺之诰)
13)举能其官,惟尔之能。(书·周官)
王力此处下的结论其实并不准确。实际上,两汉乃至先秦,人称代词作定语带“之”的用例也屡见不鲜。先看两汉的例子:
14)丞相者,朕之股肱。(汉书·孔光传)
15)红阳侯,朕之舅,不忍致法,遣就国。(汉书·翟方进传)
16)於戏,念哉!恭朕之诏,惟命不于常。(史记·三王世家)
17)虎兕争兮于廷中,豺狼斗兮我之隅。(楚辞·九思)
18)悲不反余之所居兮,恨离予之故乡。(楚辞·七谏·自悲)
19)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乃喟然而叹曰:“是余之罪也夫!是余之罪也夫!身毁不用矣。”(史记·太史公自序)
20)客徒欲朱丹吾毂,不如一跌将赤吾之族。(汉书·扬雄传)
21)秦伯怒曰:“若尔之年者,宰上之木拱矣。”(公羊传·僖公三十三年)
以上例句中的“朕之”“吾之”“我之”“余之”“予之”“汝之”“尔之”说明两汉时期人称代词作定语能够带“之”是毫无疑问的。
再看先秦的用例:
22)景公问太卜曰:“汝之道何能?”对曰:“臣能动地。”(晏子春秋·外篇)
23)文质疏内兮,众不知余之异采。(楚辞·九章)
24)周主曰:“吾之吏之不事事也。求簪,三日不得之。吾令人求之,不移日而得之。”(韩非子·内储说上)
人称代词“谁”正好相反。“谁”字用作定语时,一般总要加“之”字。例如:
25)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老子)
26)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论语·季氏)
到了后代,人称代词用作定语时,用介词“之”字的情况逐渐多了起来。例如:
27)恐阿大非尔之友。(世说新语·识鑑)
28)吾观尔之才,当一战而霸。(唐·陈翰·异闻集·李娃传)
29)今子一朝及此,我之罪也。(同上)
30)汝之疾,遇我即生。(前蜀·杜光庭·仙传拾遗)
“子”字是对人的尊称,不是代词,而是名词。所以当它用作定语时,后面一般要加“之”字。例如:
31)今子之言,大而无用,众所同去也。(庄子·逍遥游)
32)嘻!子之先生死矣!(庄子·应帝王)
偏正结构用不用“之”字为介,没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要以其节奏为标准。譬如说,如果这个偏正结构是四字是定语为双音节时,一般要用“之”字。譬如“贤良之臣”,不说“贤良臣”。如果这个偏正结构只有两个字,一般不用“之”字,例如“贤臣”,不说“贤之臣”。例如:
33)恐没世不复见如此人。(世说新语·赏誉下)
34)吾门中久不见如此人。(同上)
35)王敬仁是超悟人。(同上)
36)故太平之世多长寿人。(论衡·气寿)
37)得富贵像则富贵,得贫贱像则贫贱。(论衡·无形)
特别是在律诗中,五言或七言的末三字,如果是偏正结构,而定语又是双音节时,不能不省略“之”字。例如:
38)与君离别意,同是宦游人。(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39)山中一夜雨,树杪百重泉。(王维·送梓州李使君)
40)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
41)丛菊两开他日泪,孤舟一系故园心。(杜甫·秋兴八首一)
42)田园寥落干戈后,骨肉流离道路中。吊影分为千里雁,辞根散作九秋蓬。(白居易·自河南经乱诗)
二
但是,有些学者主张把“之”作为结构助词,常见用法有两种。
1.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之”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组成偏正词组,与现代汉语中的“的”相当。例如:
43)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庄子·逍遥游)
44)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
45)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孟子·滕文公上)
46)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
前两个例句“之”表示领属关系,后两个例句“之”表示修饰关系。这种用法分析的例句类型与王力分析的例句几乎一致,但分析方法不同,反映了二者理论的区别。
2. 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认为是表示取消句子独立性,使之成为全句的一个部分。例如:
47)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左传·僖公三年)
48)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僖公四年)
“君之涉吾地”做“不虞”的宾语,主谓词组“贡之不入”做全句的主语。“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有时表示话没说完,已经出现的句子只是全句的一个分句。例如:
49)虽我之死,有子存焉。(列子·汤问)
50)皮之不存,毛将安傅?(左传·僖公十四年)
以上例句“之”都用在复合句的前一分句里,表示重要的话还在后面。
三
这种说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大家所接受,王力在《古代汉语》第二册(p461)中也是这样说:“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就是使句子在形式上词组化,意思上不完整,如果不依赖一定的上下文,就不能独立存在。”细分起来,有两种情况:
第一, 在一个分句的主语谓语之间用“之”字,表示语意未完,让读者或听者等待下文。例如:
51)左师公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赵策四)
52)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论语·颜渊)
53)臣之壮也,犹不如人。(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第二, 这种“之”字又常常用在充当主语或宾语的主谓结构之间。例如:
54)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左传·僖公四年)
55)子之哭也,一似重有忧者?(礼记·檀弓下)
以上两例“之”处在作主语的主谓结构之间。有时候,不是在主语谓语之间用“之”字,而是在主语和“于”字介宾词组之间用“之”字,这样形成的结构再作句子的主语。例如:
56)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孟子·梁惠王上)
57)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同上)
此外,作宾语的主谓结构之间用“之”字的例句:
58)宦三年矣,未知母之存否。(左传·宣公二年)
59)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彫也。(论语·子罕)
60)唯恐缄滕扃鐍之不固也。(庄子·胠箧)
但是,王力后来改变了这种看法,他在《汉语语法史》(p231)中这样说:“我们把这种‘之’字译成现代汉语的‘的’字觉得不顺口,就是因为现代汉语没有这种结构。而古代汉语(特别是上古汉语)则必须使用这种语法结构。这种‘之’字是必需的,不是可有可无的。过去我们认为这种语法结构是句子的仂语化,有人叫做取消句子的独立性,这种提法虽然好懂,但是不切合实际情况。这种语法结构是本来就有的,不是‘化’出来的,更不是为了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才使用这种语法结构。”
四
综上所述, “之”字作为虚词的用法分析经历了由介词到助词的发展阶段,并且面对同一结构类型的语料,各家由于分析方法、理论的不一致,造成分析结果不尽相同,给中学文言文教学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把“之”字作为助词来处理,有两种常见的用法。一是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之”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组成偏正词组,与现代汉语里的“的”相当。二是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但不能称其为“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只能说是古代汉语中“之”字的一种特殊用法,现代汉语中没有对应的用法。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M].中华书局,1999.
[2]王力.汉语语法史[M].商务印书馆,2003.
[3]范进军主编.古代汉语[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
[4]唐钰明.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聂志军,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