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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案例指导在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被具体化为四个案例组,即:禁止制造恶意诉讼状态、禁止自相矛盾的行为、诉讼失权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对该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科学定位与正确实施当有所借鉴。
关键词:诚实信用;恶意诉讼;诉讼失权;权利滥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及现状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原有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置于第2款。从条文的所在的位置来看,它对整个民事诉讼行为指导的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案件的主体适用中没有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但其重点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真实、诚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的数量和种类不断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虚假诉讼,甚至伪造证据。大量的浪费了诉讼资源,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不仅要求法院,也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诉讼的主体,在诉讼中公平正义、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的回应了社会这种诉求。当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意义,也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通过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使其走向诚信,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近年来,有学者撰写、出版了关于诚实信用的专著,更全面、详细地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许多学者也积极呼吁《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不仅在私法领域得到了应用,公法领域也是有所体现,该原则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指导,那么人类社会的诉讼行为同样是人类行为中的一种,应该有该原则的指导,当然也不能滥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促进诉讼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为参与诉讼的各主体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干扰诉讼的行为,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故意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回避;不得故意把诉讼标的分成好几个进行诉讼,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
(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项诉讼效率及不浪费资源,多数取决于当事人叙述是否诚实,当然这也不排除当事人的诚实叙述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导致的对方当认识虚假制造证据。笔者认为这项义务更多的事主观性义务,只要当事人真实的履行对案件的陈述,那当事人就履行了该义务。
(三)禁止以欺骗形式形成不當诉讼
当事人以虚假方式形式诉讼,比如在管辖权案件中,当事人明知没有某地没有管辖权,故意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当事人故意提起反诉或者第三人诉讼,这些都增加的诉讼的成本,不关是法院的人力成本,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损失,同时对整个诉讼环境也是一种无形的破坏。再如,在诉讼开始之前,乙方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虽然诉前保全有担保,但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保全意味这整个公司生产的停止,资金的解冻才能开始公司的运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另外,当外国当事人为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四)禁反言
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该原则源于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又将其扩展或概括为禁止矛盾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其一,当事人诉讼开始,诉讼中间和诉讼最后做出的完全相反的行为或言论;其二,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反的承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撤回自认。但在理论上,关于如何适用禁反言原则还存在诸多问题。另外,从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言,对于取效性诉讼行为,原则上当事人是可以自由撤回的,也不受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诚实信用,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其中,作为指导诉讼的一项原则,具有提升诉讼质量、效率,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同时笔者还认为该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所有参加诉讼的人。
三、结语
我们缺乏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化的机制,但也并非说诚实信用原则法条化就完全没有意义。诚实信用的规定至少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成为一种具有宣示效益的规范,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即使有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和判例机制的情形下,期望通过一般性规定,从而非常有效地防止诉讼权利滥用是不太现实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尽管作为一项原则,但毕竟只是一种补充性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依然是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加之,实施条件的限制,诚实信用可以直接适用的空间并非我们所想象那样大,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O6).
关键词:诚实信用;恶意诉讼;诉讼失权;权利滥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及现状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原有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置于第2款。从条文的所在的位置来看,它对整个民事诉讼行为指导的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案件的主体适用中没有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但其重点在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真实、诚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的数量和种类不断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目的滥用诉讼权利,虚假诉讼,甚至伪造证据。大量的浪费了诉讼资源,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不仅要求法院,也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诉讼的主体,在诉讼中公平正义、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的回应了社会这种诉求。当然,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意义,也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通过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使其走向诚信,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近年来,有学者撰写、出版了关于诚实信用的专著,更全面、详细地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许多学者也积极呼吁《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不仅在私法领域得到了应用,公法领域也是有所体现,该原则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指导,那么人类社会的诉讼行为同样是人类行为中的一种,应该有该原则的指导,当然也不能滥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一)促进诉讼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为参与诉讼的各主体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干扰诉讼的行为,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故意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回避;不得故意把诉讼标的分成好几个进行诉讼,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
(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当事人的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项诉讼效率及不浪费资源,多数取决于当事人叙述是否诚实,当然这也不排除当事人的诚实叙述在法律上没有证据,导致的对方当认识虚假制造证据。笔者认为这项义务更多的事主观性义务,只要当事人真实的履行对案件的陈述,那当事人就履行了该义务。
(三)禁止以欺骗形式形成不當诉讼
当事人以虚假方式形式诉讼,比如在管辖权案件中,当事人明知没有某地没有管辖权,故意申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当事人故意提起反诉或者第三人诉讼,这些都增加的诉讼的成本,不关是法院的人力成本,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损失,同时对整个诉讼环境也是一种无形的破坏。再如,在诉讼开始之前,乙方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虽然诉前保全有担保,但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保全意味这整个公司生产的停止,资金的解冻才能开始公司的运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另外,当外国当事人为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四)禁反言
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该原则源于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又将其扩展或概括为禁止矛盾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其一,当事人诉讼开始,诉讼中间和诉讼最后做出的完全相反的行为或言论;其二,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反的承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撤回自认。但在理论上,关于如何适用禁反言原则还存在诸多问题。另外,从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言,对于取效性诉讼行为,原则上当事人是可以自由撤回的,也不受禁反言原则的约束。
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有诚实信用,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其中,作为指导诉讼的一项原则,具有提升诉讼质量、效率,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同时笔者还认为该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所有参加诉讼的人。
三、结语
我们缺乏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具体化的机制,但也并非说诚实信用原则法条化就完全没有意义。诚实信用的规定至少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成为一种具有宣示效益的规范,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即使有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和判例机制的情形下,期望通过一般性规定,从而非常有效地防止诉讼权利滥用是不太现实的。
还应当注意的是,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尽管作为一项原则,但毕竟只是一种补充性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依然是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加之,实施条件的限制,诚实信用可以直接适用的空间并非我们所想象那样大,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O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