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未届期股权对外转让的责任分担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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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推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以来,带动了国内资本的投资热情,增加了许多就业机会,但在债权人的法律权益保障方面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将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然而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转让规则,现行《公司法》目前尚未作出制度性的安排,但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对此问题有所关注。由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没有建立一致的裁判标准,使得许多法律存在适用性问题,其中一项就是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进行对外出让以后发生的责任归属问题。对这一出资责任的归属以及分配方法的规范能够使司法裁判标准得到统一,解决法律适用性问题,对于公司立法的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当前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认缴制度下股东所需承担的出资责任上,但是对于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现的责任归属问题研究较少。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针对出资未届期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定义、效力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然后针对出资未届期股东的资格以及股权转让权利进一步讨论、认为在出资没有到期情况下,能够进行股权的转让,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原则上未届出资期可以进行股权的转让。但若转让股东有欺诈行为,那么可以将合同撤销。假如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为了躲避债务,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最后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讨论股权出让人、股权受让人在出资未届期股权对外转让中的责任,并认为在董事的责任定位和信义义务下,董事承担着催缴股东进行出资缴纳的责任。第二章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责任承担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司法案例为基础,详细介绍了股东在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类型,系统统计了国内司法案例中关于出资未到期股权转让后引起的纠纷,用图表的形式展示了法院审判各种案例给出的裁判理由和最终裁判结果,并分析对比一审和二审的司法裁判结果,找出产生差异化结果的具体原因。根据法院司法裁判的结果和理由,明确法院作出此种司法裁判的依据,并分析法院裁判中出现的问题,指出目前我国出让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缺失和法理依据不足的现状。法院在认定出让股东承担后续出资义务时,裁判者适用规则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对《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文进行扩大解释,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同时存在着根据章程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依据债权成立时间认定出让人责任的情形,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其坚持资本充实原则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的立场,但是没有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进行准确的认定,更重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会忽略保护股东期限权益。第三章对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分析其法理依据和法律的适用理由。在认缴制下,需要尊重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肆意突破股东的出资期限,对其出资进行加速到期。同时根据商事外观理论,转让股权的股东已经不在股东名册之上,不应继续承担出资的责任,依据权利与义务所具有的一致性原则,受让股东具有商事外观,基于商业交易行为应当风险自担的理论,受让股东对出让股东存在的待缴出资情况知情的情况,仍与其进行交易,应当承担后续可能的风险,应当承担后续出资义务。第四章讨论了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责任分担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出资没有到期情况下,股权转让出现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恶意转让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不应该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确定受让人连带责任,需要重点关注受让人发挥出资职能后引起的追偿机制。此外,构建相应的配套程序,设立董事、高管催缴程序,另参考公司减资程序构建股权转让登记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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