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研究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fsfsfsdfsdfsdfs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法奉行意思自治,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现行法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通常情形下并不会多加干涉,但这种现象在担保合同中可能存在例外。因为担保通常横跨物权、合同等多个领域,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加之我国当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不断涌现出新型的担保交易模式,导致现行法在担保合同问题上除了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外,还要平衡保护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使得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极为复杂。因此,本文以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为主题,以案例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为主要方法,通过整理担保合同中违约金纠纷案例,归纳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法官裁判逻辑以及同案异判、类案异判的原因,旨在为统一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规则提供帮助。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中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及其司法实践现状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法中的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分为任意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这些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约金条款在担保合同中有效与否认定标准不一;二是对违约金条款在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中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三是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是否应与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结合起来判断存在分歧。第二部分就本文所涉及的基础概念和理论进行明确。首先,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中预定的违约时所应负担之给付,系属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其中惩罚性对于保障以及实现合同的履行利益而言具有独特价值。其次,担保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能切实得以实现为目的,以担保合同构建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次,违约金条款的存在既然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那么当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由于担保合同以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最高原则,因此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还应考量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第三部分是就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规则的学术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从既有的理论研究来看,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所面临的争议涉及三类,一为“有效论”,其认为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满足一般阻却要件便是有效;二为“无效论”,其认为,受制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难以实现,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违约金条款无效;三为“折中论”,其认为,违约金偿付是违反担保合同义务所生的违约责任的必然结果,担保责任是担保合同本身所约定的责任,鉴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因此担保责任范围也应当在主合同的责任范围内。若是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针对违约金条款的性质等予以调整。在实践中,由于担保类型和违约金条款性质在具体案件中并不完全相同,全盘肯定、否定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并不利于担保交易的展开,而“折中论”则克服了前述全有全无的立场,更有利于契约自由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应予赞同。第四部分是在厘清相关理论分歧的基础上,以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为依归,围绕担保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的规则构造及其具体适用展开讨论。在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的规则构造上,应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点,从“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可履行性”两个维度分析,违约金条款生效与否的判断首先应与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一致,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以此为前提,在担保合同中,应将不履行担保责任或者为实现担保而在合同中拟定其他附随、保护等义务作为触发违约金条款生效的要件。针对担保责任约定违约金存在无法实现请求权的情形,在不同类型担保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可另外拟定与担保类型相对应的附随、保护等义务督促担保目的实现。若是违反附随、保护等义务,则由法官结合违约金条款补偿或惩罚性质在个案中予以裁定最终金额数。鉴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功能性担保在本质上未脱离担保物权的范畴,故此类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参照前述物保规则适用。
其他文献
由于水体中的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DO)具有容量少、易变化和扩散性弱等特点,因此鱼类的行为和生理变化极易受到水中DO变化的影响。低氧胁迫会造成细胞内线粒体氧化磷酸化过程得不到充足的O2而反应不充分,导致自由电子的增加,从而生成活性氧(Reactive oxygen species,ROS),ROS的大量累积会引起细胞内大分子的氧化损伤和线粒体肿胀以及线粒体膜电位的去极化。转录因
学位
契约自由意味着缔约对象自由、缔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而格式条款的普遍适用似更专注于效率而非公平,须由特别规定加以约束。《民法典》在格式条款提示说明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方面均作出了大幅修改。至此,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观点不一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撤销法律后果不当等问题得以改善,但是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义务履行标准不一、发生未订入后果后的法律效果有待澄清等问题。对以上问题深入研究加以澄
学位
所谓忠诚折扣,是指交易相对方在特定期间内的购买量或购买份额满足经营者预先设置的阈值条件时,即可享受由后者提供的折扣优惠。作为价格竞争策略的一种,在通常情况下忠诚折扣会使交易双方实现互利共赢:一方面,忠诚折扣实施者一方的经营者能够以此吸引大量客源、带动销量提升,进而拉动整体利润的增长;而另一方面,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忠诚折扣带来的优惠价格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下游经销商应当承担的交易成本,为其带来
学位
我国现行《民法典》第500条对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需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缔约过失责任。其中第2项规定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本文将其称作“告知型缔约过失”。该情形下行为模式分为故意隐瞒与虚假陈述两类,而关于披露信息的内容则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在实践中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告知义务时,其行为模式往往与主观
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回应时代之需,于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出发,该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居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组成部分。基于此,居住权制度应当立足于其制度功能,在家庭领域和社会领域分别发挥相应的功能,从而推动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实现。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居住权的制度功能并未完全实现。实践中存在着对居住权认识上的混淆、适用范围狭窄、功能定位理论与实践产生
学位
干腌是肉制品加工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在肉品干腌过程中食盐是最主要的腌制剂,添加食盐对肉制品的质地和风味等品质会产生重要影响。在肉品腌制过程中随着食盐的渗入和扩散,肌肉的结构和化学成分会发生系列变化,如脂质的水解氧化、蛋白质的水解氧化等。许多研究表明,脂肪在肉类腌制过程中会发生水解与氧化,对腌制肉制品风味的形成有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腌制过程中食盐对肌内脂质水解的作用机制及其相关
学位
伴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网络终端设备的快速迭代,互联网经济正蓬勃发展,人们越来越热衷于在网络店铺中消费。大批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创设网络店铺,但也存在部分商家想要退出对网络店铺的经营,因此产生了商家之间私下交易网络店铺的现象。然而,网络店铺经营者在创设网络店铺时与网络平台经营者所签署的服务协议中往往存在限制转让网络店铺的条款,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因转让网络店铺而发生的纠纷。当纠纷诉至法院时
学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产业结构与土地利用效率的协调发展,不仅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也对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土地管理具有积极作用。考虑到现有的研究忽视了两者间耦合关系的空间效应,本文以长江经济带沿线10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为研究对象,基于城市2006-2018年的面板数据,分别测算城市产业结构
学位
本文从公司组织法视阈出发,来观察公司瑕疵决议的效力问题。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是以现行立法存在的理论困境为基础,研究公司瑕疵决议效力体系存在的问题。研究的目的是澄清理论困境,解释法律现象,归纳一般规律,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供理论框架,以期为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提供裁判思路。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组织法视阈下公司瑕疵决议效力认定的特殊性”。本章通过对公司决议效力认定特殊性进行梳理,确立本文讨论的
学位
文章研究的对象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当前,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原因在于股权转让涉及的法益价值、利益主体存在多元化态势,看似简单的股权转让背后却涉及到很多不同利益价值的冲突。传统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价值与其他法益发生冲突时,实务中也倾向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这导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