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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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能源结构转型,全面实现碳减排的绿色发展的“双碳目标”背景下,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政府采购规模和数量逐年增加,氢燃料电池汽车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联系却愈加密切,在地方采购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限制竞争行为,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破坏了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阻碍了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创新发展。本文围绕着氢燃料电池汽车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展开论证,文章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绪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目的进行简单的介绍,为全文厘定氢燃料电池采购规制问题奠定基础,并说明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指出论文的创新以及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解决了论文研究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从氢燃料电池汽车采购的法律属性和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上位概念两方面入手,先基于政府采购调整范围应从主体、资金来源两要件考察的基础上,将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采购按照采购人主体资格分为行政机关分散采购和公用事业国有企业两种,分别对其进行考察,并通过域外的先进做法,在针对本文主要研究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角度下,对于政府采购主体本着扩大化的解释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调整范围之中。为《政府采购法》对其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再然后针对政府采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确定了其行政垄断的性质,并指出其存在着程序和实质两方面的违法行类型。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识别和具体类型研究。首先,说明针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识别和类型化有产业政策改变,采购目的特殊和产品补贴依赖性远高于一般产品三方面原因。然后,通过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采集和梳理共发现,实践中确实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在具体文件中存在滥用单一来源采购及设置歧视性条款两种类型。再然后,通过对地方氢能相关政策性文件进行采集和梳理共发现三类可能造成限制竞争行为类型。一是是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过度关注采购对于当地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扶持,缺失维护地方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二是国家政策将国家补贴使用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和地方保护性的地方补贴。三是上级机关通过会议纪要、意见等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最后从外部性和内部性两方面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第三章主要是探讨了我国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存在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产业发展初期购买和运营成本过高特性和政策过分关注产业扶持缺失维护竞争两方面局限为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原因,而地方政府非理性的府间竞争使地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丧失则是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因。而现行法律规制的局限性则是限制竞争行为得以屡禁不止的原因,提出现行可以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进行规制的体系中,主要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和以《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制度意见与实施细则等竞争法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央层面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并分别分析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局限性。第四章主要讨论了氢燃料电池汽车行业地方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与依据,现实困难与可能的路径选择。从规制的意义出发,明确氢燃料电池汽车采购的根本目标是支持基础创新,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促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的创新发展。然后针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法律规制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指出规制体系中,两法适用上和两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竞合,规制主体及规制模式的自我纠正存在弊端,以及指出示范城市群政策竞争模式并不能有效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发生,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异化成区域间保护主义的可能性。最后,在规制路径的具体设计上,提出在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应注重考察采购中对于支持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在我国缺乏明确创新产品采购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企业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针对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应该在尊重现有规制制度情况下,针对前文分析总结的具体类型,分别选取适当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对于现有规制自我规制的模式弊端,应在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自纠模式框架之下引入反垄断执法机关,并确立多部门合作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提示和建议权利。而当前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竞争模式的局限性问题,可以从采购是否支持技术创新的结果导向对地方政府氢燃料电池汽车采购进行合法性上的考察,对程序性违法直接进行规制,对于为促进示范推广效率而必须进行限制的行为进行采购驱动创新的结果实质性考察,如果情况属实则不需要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由仅仅是地方补贴,上级要求应该结合其具体做法诸如明确指出供应商电池配套系统等动力元件生产商的歧视性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产品的明显指定性标准进行考察,同时完善专家评审和监督制度,通过优化专家评审的专业范畴,明确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中的技术创新考察体系。最后,结合当前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确实存在因创新产品采购现有模式不充分,政府采购部门能够采取的办法不够灵活,提出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维护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同时兼顾支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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