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监管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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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我国已经具有了全球第二的债券市场。我国公司债券的违约已经进入了常态化,市场开始重新认识债券的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偏好和容忍也已提高,这进一步产生了对风险的揭示以及处置的诉求,所以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看门人之一有必要顺应市场变化需要,提高信用评级供给产品质量。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引用无形中形成了对信用评级的监管依赖并产生利益冲突,监管体系与相关立法不健全,在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与勤勉尽责义务标准上尚未明确,同时金融科技、绿色债券的发展也对信用评级的监管产生了挑战,监管部门需要评估在信用评级行业中使用新技术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关注绿色债券等特殊债券产品信用评级的监管,不断优化风险评估和监管工具,适用公司债券市场新的发展。规范发展首先要正确认识,在没有更好代替方法的情况下,要正确认识信用评级行业具有的问题,提高评级质量,减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信用评级要客观地分析,一方面要充分肯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发现其问题。尽管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上具有重要作用,但管理者和投资者应是审慎的,需要审慎对待对信用评级的使用。当前,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的信用评级行业正在发展过程中,行业发展中有很多方面尚不规范。对于公司债券信用评级行业的问题,需要在监管层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考虑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域外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改革经验,促使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除引言、结语部分,本文共四章。第一章,阐述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理论依据以及信用评级的监管模式,在债券信用评级发展的早期,可以依靠声誉机制进行低成本监管,由于发行人支付模式的出现等原因,而后仅依靠自律和声誉机制,不能对信用评级机构产生约束力。于是各国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改革。在解释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监管的理论依据上,通过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社会学的陌生人社会理论、法治市场经济理论和经济法学的国家干预理论阐述信用评级及其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并且在理论上证成信用评级及其法律监管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我国有关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的政策、法律文件,以及相关的监管主体,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其中的问题包含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导致信用评级的可比性不高;法律责任不完善导致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行为得不到约束,进而导致评级质量下降;监管以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发行、投资的前提条件,由此产生的监管依赖;评级机构的备案路径尚未统一,统一的监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实施。第三章,主要介绍在次货危机之后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措施。主要的监管措施包含以下几点:第一,从没有针对信用评级监管的专门立法到建立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促进管理方式从以行业自律为主转向强监管;第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准入,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对不同体量级别的信用评级机构适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即实行差别监管,鼓励中小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以增加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建立机构间的竞争促进评级质量提升;第三,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并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在评级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评级机构内部运作之间设置防火墙,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认定。由次贷危机前严重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到因多起诉讼促进的重构的法律责任体系构建,“言论自由”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保护被摒弃,从无条件免责向有条件免责,强化了监管和权利义务的平衡。第四,在信息披露方面,披露的信息包含使用的方法、模型、假设条件等,针对收入来源和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等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第五,取消监管规则中对信用评级结果的引用,降低对信用评级的僵化使用,以削弱监管对评级的依赖。第四章,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总结应当在以下方面完善信用评级监管。第一是信用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合作,在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下,尽快出台、落实到位协调有效的协作规则,构建合作机制。其次,应该在促进信用评级市场化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环境方面提出举措。一方面应当制定有利于新的信用评级机构或中小机构的发展的措施,帮助其成长至拥有竞争地位;另一方面,设置定期考核制度,通过后期的评估促使评级机构良性展业。最后,探索制定削弱利益冲突的监管制度。一方面为确保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我们需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民事责任制度,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归责原则,确定其勤勉尽责的标准,客观上以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为指标,主观上区分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殊注意义务。数字经济、互联网及其应用技术的发展,金融科技对评级监管产生影响;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绿色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方法也应与在传统公司债券评级基础上有所改进,在最后一节分析公司债券市场新的变化产生的影响所在并提出完善监管应对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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