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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2日,书法家关东升状告道琼斯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一审上诉期满,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至此这场轰动一时的跨国诉讼尘埃落定。
今年3月12日,关东升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道琼斯公司告上了法庭。关东升诉称,1994年,他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Peter Kann)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002年2月,他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关东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3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7月16日开庭审理该案。
关东升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研究所所长、教授,曾任全国政协委员。而被告则是世界著名企业道琼斯公司——一家世界一流的商业财经信息提供商,同时也是重要的新闻媒体出版集团,总部在美国纽约,旗下拥有报纸、杂志、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服务,在全球拥有超过1500名记者。其发布的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更被认为是世界股票市场变化的晴雨表。正是由于被告道琼斯公司的特殊身份,这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要害所在:是否获得许可
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为其商业标识,是否获得关东升先生的许可,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说,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围绕该问题,原被告双方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原告关东升称,1994年道琼斯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人员饶猛志(Matt Roberts)通过朋友向他表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德即将访华,希望他能写一幅字送给康先生本人。他即为康先生撰写了一个“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德先生正”,而对于后来道琼斯公司将该款“道”字用于公司的商业标识完全不知情。
被告道琼斯公司则辩称,其对该“道”字的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达成一致,道琼斯公司可以将其用于企业商标、LOGO等商业标识,并且原告谢绝了被告给付相应报酬的提议。因此道琼斯公司认为,其使用“道”字是有合法依据的,并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以达成谅解,恢复友好关系。
道琼斯公司驻中国首席代表饶猛志反复强调,1994年自己尚未供职于道琼斯公司,而道琼斯公司驻中国首席代表麦健陆(James McGregor)先生在与关先生首次会面时,就明确说明了索求“道”字的目的,是要将其用在道琼斯公司的商业活动中,包括用于企业商标、企业LOGO等商业标识中。当时关先生欣然接受。因此,“‘道字作为企业的中文标识,创意和设计都完全属于道琼斯公司。”
庭审阶段,双方纷纷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审理,法院只能查明如下事实: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原告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1996年5月25日,原告收到道琼斯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费用1000美元,收据表明是对原告在“道琼斯平均工业指数100周年纪念推广活动”中所做工作的酬谢;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亦未就此向原告支付过费用;2002年间,原告曾与道琼斯公司就“道”字作品的使用纠纷的处理进行过协商。
难言胜负
200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道琼斯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判决道琼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引人注目的是,尽管被告败诉,但法院判赔的40万元与原告要求的500万元相差甚远。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就此幅“道”字作品,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品作为其商业标识,其使用方式包括广告、网页、名片等多种方式,都应视为一项侵权行为。
法院还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都不能确定,故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由于原告不能就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的实际费用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支持。
关东升及其律师向《财经》表示,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也不打算就赔偿金额再提起上诉。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马来客庭长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案进行解释说,道琼斯公司应该对原告口头同意道琼斯公司将其书写“道”字用于其商业标识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只能认定其侵犯著作权。
“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并且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法院不能认定相关的事实。我们只能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判决。”马庭长进而强调。
对于该判决,道琼斯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巩军律师告诉《财经》,道琼斯公司尊重法院判决,但是对法院运用证据的方式表示质疑。因而,道琼斯公司在对关先生的致歉函中的措词显得有所保留:“我司就在中文商业标识中使用您提供的‘道’字未与您签订书面合同,因而造成了对您的著作权的侵犯一事,特此致歉。”
据了解,按照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道琼斯公司将不能再将该“道”字用于商业活动。
据马庭长介绍,去年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知识产权纠纷475起,比2001年增加了20%。随着知识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多、上升快等特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合同等多个领域。
今年3月12日,关东升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道琼斯公司告上了法庭。关东升诉称,1994年,他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Peter Kann)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2002年2月,他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关东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
3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7月16日开庭审理该案。
关东升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文化交流研究所所长、教授,曾任全国政协委员。而被告则是世界著名企业道琼斯公司——一家世界一流的商业财经信息提供商,同时也是重要的新闻媒体出版集团,总部在美国纽约,旗下拥有报纸、杂志、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服务,在全球拥有超过1500名记者。其发布的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价格指数更被认为是世界股票市场变化的晴雨表。正是由于被告道琼斯公司的特殊身份,这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要害所在:是否获得许可
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为其商业标识,是否获得关东升先生的许可,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这就是说,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围绕该问题,原被告双方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原告关东升称,1994年道琼斯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人员饶猛志(Matt Roberts)通过朋友向他表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德即将访华,希望他能写一幅字送给康先生本人。他即为康先生撰写了一个“道”字,并题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康彼德先生正”,而对于后来道琼斯公司将该款“道”字用于公司的商业标识完全不知情。
被告道琼斯公司则辩称,其对该“道”字的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达成一致,道琼斯公司可以将其用于企业商标、LOGO等商业标识,并且原告谢绝了被告给付相应报酬的提议。因此道琼斯公司认为,其使用“道”字是有合法依据的,并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以达成谅解,恢复友好关系。
道琼斯公司驻中国首席代表饶猛志反复强调,1994年自己尚未供职于道琼斯公司,而道琼斯公司驻中国首席代表麦健陆(James McGregor)先生在与关先生首次会面时,就明确说明了索求“道”字的目的,是要将其用在道琼斯公司的商业活动中,包括用于企业商标、企业LOGO等商业标识中。当时关先生欣然接受。因此,“‘道字作为企业的中文标识,创意和设计都完全属于道琼斯公司。”
庭审阶段,双方纷纷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过审理,法院只能查明如下事实:1994年11月开始,道琼斯公司将原告书画中的“道”字用于商业标识;1996年5月25日,原告收到道琼斯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费用1000美元,收据表明是对原告在“道琼斯平均工业指数100周年纪念推广活动”中所做工作的酬谢;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亦未就此向原告支付过费用;2002年间,原告曾与道琼斯公司就“道”字作品的使用纠纷的处理进行过协商。
难言胜负
2003年9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道琼斯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判决道琼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引人注目的是,尽管被告败诉,但法院判赔的40万元与原告要求的500万元相差甚远。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就此幅“道”字作品,原告与道琼斯公司之间未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过书面协议。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道琼斯公司使用“道”字作品作为其商业标识,其使用方式包括广告、网页、名片等多种方式,都应视为一项侵权行为。
法院还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都不能确定,故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由于原告不能就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的实际费用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对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支持。
关东升及其律师向《财经》表示,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也不打算就赔偿金额再提起上诉。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马来客庭长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案进行解释说,道琼斯公司应该对原告口头同意道琼斯公司将其书写“道”字用于其商业标识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只能认定其侵犯著作权。
“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并且没有其他有效证据,法院不能认定相关的事实。我们只能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判决。”马庭长进而强调。
对于该判决,道琼斯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巩军律师告诉《财经》,道琼斯公司尊重法院判决,但是对法院运用证据的方式表示质疑。因而,道琼斯公司在对关先生的致歉函中的措词显得有所保留:“我司就在中文商业标识中使用您提供的‘道’字未与您签订书面合同,因而造成了对您的著作权的侵犯一事,特此致歉。”
据了解,按照规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道琼斯公司将不能再将该“道”字用于商业活动。
据马庭长介绍,去年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知识产权纠纷475起,比2001年增加了20%。随着知识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多、上升快等特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合同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