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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冲刺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转变,社会出现分层,利益出现分化,各种社会冲突也将大量暴露出来。而现有的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调控机制无法满足转型期冲突多发的需要,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完善。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 冲突 机制 成因
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思路之一就是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并努力消除。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宏观层面上的原因,比如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社会环境、社会管理制度等,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比如个体冲突、群体心理等因素。这些因素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紧密关系。首先,它们之所以同时出现,是受其存在的社会大环境的深刻影响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冲刺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转变,社会出现分层,利益出现分化,各种社会冲突也将大量暴露出来。其次,这些因素的本质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无法满足转型期冲突多发的需要,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完善。最后,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表现出的各种利益冲突则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直接原因。也鉴于此,笔者将从这三个层面来剖析群体性事件,希望能透过表象找出群体性事件问题发生的根源,并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以便能够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社会背景原因
(一)转型期冲突多发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加速推进转型的时候,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变动剧烈,利益关系和格局也在深度调整,因此各种不稳定因素都在增加。这种社会的转型、经济的转轨打破了原有利益格局,争夺利益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必然会接踵而至,如果这些冲突不及时化解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冲突多发的现状就是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基本的社会背景。[2]
(二)社会分层加剧
随着转型的深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日益显现,它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加剧,贫富差距的拉大,各阶层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社会冲突增多且越来越难于协调。社会转型给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的冲击尤其剧烈,对农民群体来说,其社会地位和声望之低有目共睹;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覆盖面窄、层次低,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大规模的征地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命脉,转而向其他行业转移,进一步加剧农民阶层的分化。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工人群体早已失去了建国初期崇高的社会地位,取代的是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薄弱,工人群体受的冲击很严重。目前下岗失业、就业困难、生活无保障等问题都困扰着他们,他们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因为在改革后的新利益格局中他们不再拥有话语权,利益分配权在经营管理者手中,他们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于是,他们就会对目前的利益格局产生抵触情绪,发出保护自身利益的呼声,并产生夺回利益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社会分层这种大环境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之一。
(三)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民主政治观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这是时代的进步,是公民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重要表现就是,民众在利益受损后能够主动找寻渠道表达或直接实现利益诉求。可是目前我国现存的利益表达渠道或实现渠道并不顺畅,如信访、诉讼等,在制度上不完善,在运行上缺乏规范。所以,民主意识增强了,可是民主渠道却不顺畅,这是一对潜在的冲突,是孕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另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法治意识却依然淡漠。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喜欢追求直观的方式解决,比如告状、斗殴等。[3]所以,民主意识增强后引发的冲突也是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社会背景。
二、根本原因
(一)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在中国,自古便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根源就在于群众公平感的缺失,对社会缺乏公平和公正的愤怒。因此,有些学者还把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4]。
要做到社会公平,就要保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都明白,利益分配是不可能完全均衡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这相对的公平只能依靠国家对二次分配的调节,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特别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平保障机制还有许多缺陷,比如,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腐败现象存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效率性都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发育成熟;宏观调控手段比较单一等等。这些公平保障机制的缺陷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转型期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在所难免,利益冲突多发是常态,但这种不均衡却无法进行及时的纠正。于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经常会受到损害,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时刻威胁着社会安定。
所以,要想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的建设。包括两方面的建设:一是利益协调兼顾机制;二是利益共享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孕育的土壤,从而达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效果。
(二)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
古人云:“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可见,自古以来,让群众顺利的表达利益诉求都是非常重要的,堵塞利益表达渠道无异于堵塞河道酿成水患。目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与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有很大关系。因为,当群众的利益受损又无处诉说,不满情绪得不到正常的发泄的时候,就很可能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在现行体制下,群众表达利益的渠道相当有限,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司法制度等渠道。对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渠道似乎都不能令他们满意。 因此,在目前利益诉求渠道本就不多的情况下,这些渠道还很不畅通,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无法顺利表达无法表达,只能压抑、积累起来。这类压抑的情绪积累到一定时候,一旦遇到“导火索”事件便容易被点燃,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导火索”因素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改革的步伐与制度建设的速度不协调导致公众和政府都极不适应,由此引发的冲突在诸多领域存在。这些社会冲突中有一些问题是社会较为关注、群众较为不满的,正是这些“导火索”直接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城市建设、管理不科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城市建设和管理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首先,由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各地的“最牛钉子户”此起彼伏,暴力强拆致人死伤也是屡有耳闻。由于城市建设速度过快,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造成很多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后无法救济,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其次,是与农民工相关问题引发的冲突。随着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日趋明显,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日益庞大,他们的工资、生活、健康、心理、子女入学等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都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有,在城市日常管理方面,由于大多地方公共危机应急体系都是刚刚建立起来的,对一些突发事故、灾害的应对能力有限,一旦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
社会对行政领域的诟病一向颇多,公务员社会形象不佳,尤其是对警察和城管的误解和不满最多。究其原因,这都是长期以来执法不规范所遗留下的病根,当然,也不排除媒体为吸引眼球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不良宣传和行政机关自己不注重舆论引导和公共关系改善这两方面客观原因。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才是根本原因。
以警察和城管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警察执法不规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为,警察一直是群众心目中的特权阶层,一旦出现警察“越轨”行为,公众的反应尤为激烈。人们一旦听到这类说法诸如“警察打人”、“警察酒后驾车”、“警察闯红灯”、“警察收红包”、“警察态度差”等等都会义愤填膺,这种愤怒情绪一旦遇到群体心理的渲染往往会蔓延、放大,引发一些过激行为。同时,警察执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群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在利益受损后又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就会寻找发泄渠道来发泄不满情绪,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比如“瓮安事件”,就是由对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意见不满引发的。其次,城管执法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各地陆续曝光城管打人事件,“城管”一时成为了罪恶势力的代名词,暴力对抗城管执法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由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导致类似“城管打人”现象比较容易唤起群众的共鸣,引发群体不满情绪的大爆发。也就成为了一类比较常见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事件。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不平衡,诸如城市工人下岗、农村收入不高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官僚作风比较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基层,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设法解决,也不说服教育,致使一些小问题酿成大矛盾,最终激化成对抗和冲突。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有些人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引发群众的,普遍不满,也导致乐干群矛盾的激化。
同时,当群体性事件出现时,一些基层领导不能坚持依法处置,不能结合实地情况准确分析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而是过分依靠强制手段来压制群众利益诉求,掩盖矛盾,结果反而激化了矛盾。还是以“瓮安事件”为例,该事件之所以由一起意外死亡事件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且群众情绪如此轻易地就被别有用心者煽动和利用。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瓮安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常有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而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和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随意动用警力,群众不满情绪较重。这些官僚作风、腐败现象都为后来事件爆发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21-24页。
[2] 林维业、刘汉民主编:《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实务与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14页。
[3]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 冲突 机制 成因
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思路之一就是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并努力消除。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宏观层面上的原因,比如政治、经济、司法制度、社会环境、社会管理制度等,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比如个体冲突、群体心理等因素。这些因素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紧密关系。首先,它们之所以同时出现,是受其存在的社会大环境的深刻影响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冲刺阶段,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在进行全方位的转变,社会出现分层,利益出现分化,各种社会冲突也将大量暴露出来。其次,这些因素的本质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无法满足转型期冲突多发的需要,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形成的根本原因就是社会调控机制的不完善。最后,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表现出的各种利益冲突则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直接原因。也鉴于此,笔者将从这三个层面来剖析群体性事件,希望能透过表象找出群体性事件问题发生的根源,并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以便能够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社会背景原因
(一)转型期冲突多发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伦理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加速推进转型的时候,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变动剧烈,利益关系和格局也在深度调整,因此各种不稳定因素都在增加。这种社会的转型、经济的转轨打破了原有利益格局,争夺利益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必然会接踵而至,如果这些冲突不及时化解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社会冲突多发的现状就是目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基本的社会背景。[2]
(二)社会分层加剧
随着转型的深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日益显现,它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加剧,贫富差距的拉大,各阶层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社会冲突增多且越来越难于协调。社会转型给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的冲击尤其剧烈,对农民群体来说,其社会地位和声望之低有目共睹;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村覆盖面窄、层次低,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大规模的征地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命脉,转而向其他行业转移,进一步加剧农民阶层的分化。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工人群体早已失去了建国初期崇高的社会地位,取代的是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由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薄弱,工人群体受的冲击很严重。目前下岗失业、就业困难、生活无保障等问题都困扰着他们,他们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因为在改革后的新利益格局中他们不再拥有话语权,利益分配权在经营管理者手中,他们完全处于被支配地位。于是,他们就会对目前的利益格局产生抵触情绪,发出保护自身利益的呼声,并产生夺回利益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社会分层这种大环境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产生根源之一。
(三)社会成员民主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行,民主政治观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加强。这是时代的进步,是公民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重要表现就是,民众在利益受损后能够主动找寻渠道表达或直接实现利益诉求。可是目前我国现存的利益表达渠道或实现渠道并不顺畅,如信访、诉讼等,在制度上不完善,在运行上缺乏规范。所以,民主意识增强了,可是民主渠道却不顺畅,这是一对潜在的冲突,是孕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另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法治意识却依然淡漠。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喜欢追求直观的方式解决,比如告状、斗殴等。[3]所以,民主意识增强后引发的冲突也是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社会背景。
二、根本原因
(一)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在中国,自古便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根源就在于群众公平感的缺失,对社会缺乏公平和公正的愤怒。因此,有些学者还把群体性事件称为“社会泄愤事件”[4]。
要做到社会公平,就要保证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都明白,利益分配是不可能完全均衡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而这相对的公平只能依靠国家对二次分配的调节,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特别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公平保障机制还有许多缺陷,比如,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腐败现象存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效率性都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发育成熟;宏观调控手段比较单一等等。这些公平保障机制的缺陷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转型期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在所难免,利益冲突多发是常态,但这种不均衡却无法进行及时的纠正。于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经常会受到损害,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时刻威胁着社会安定。
所以,要想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的建设。包括两方面的建设:一是利益协调兼顾机制;二是利益共享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群体性事件孕育的土壤,从而达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效果。
(二)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
古人云:“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可见,自古以来,让群众顺利的表达利益诉求都是非常重要的,堵塞利益表达渠道无异于堵塞河道酿成水患。目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与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有很大关系。因为,当群众的利益受损又无处诉说,不满情绪得不到正常的发泄的时候,就很可能采取极端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在现行体制下,群众表达利益的渠道相当有限,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司法制度等渠道。对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渠道似乎都不能令他们满意。 因此,在目前利益诉求渠道本就不多的情况下,这些渠道还很不畅通,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无法顺利表达无法表达,只能压抑、积累起来。这类压抑的情绪积累到一定时候,一旦遇到“导火索”事件便容易被点燃,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导火索”因素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改革的步伐与制度建设的速度不协调导致公众和政府都极不适应,由此引发的冲突在诸多领域存在。这些社会冲突中有一些问题是社会较为关注、群众较为不满的,正是这些“导火索”直接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城市建设、管理不科学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城市建设和管理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多。首先,由征地、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各地的“最牛钉子户”此起彼伏,暴力强拆致人死伤也是屡有耳闻。由于城市建设速度过快,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造成很多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后无法救济,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其次,是与农民工相关问题引发的冲突。随着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日趋明显,进城务工人员数量日益庞大,他们的工资、生活、健康、心理、子女入学等诸多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都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有,在城市日常管理方面,由于大多地方公共危机应急体系都是刚刚建立起来的,对一些突发事故、灾害的应对能力有限,一旦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行政执法不规范
社会对行政领域的诟病一向颇多,公务员社会形象不佳,尤其是对警察和城管的误解和不满最多。究其原因,这都是长期以来执法不规范所遗留下的病根,当然,也不排除媒体为吸引眼球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不良宣传和行政机关自己不注重舆论引导和公共关系改善这两方面客观原因。但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才是根本原因。
以警察和城管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首先,警察执法不规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为,警察一直是群众心目中的特权阶层,一旦出现警察“越轨”行为,公众的反应尤为激烈。人们一旦听到这类说法诸如“警察打人”、“警察酒后驾车”、“警察闯红灯”、“警察收红包”、“警察态度差”等等都会义愤填膺,这种愤怒情绪一旦遇到群体心理的渲染往往会蔓延、放大,引发一些过激行为。同时,警察执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群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在利益受损后又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就会寻找发泄渠道来发泄不满情绪,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比如“瓮安事件”,就是由对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意见不满引发的。其次,城管执法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随着各地陆续曝光城管打人事件,“城管”一时成为了罪恶势力的代名词,暴力对抗城管执法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由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导致类似“城管打人”现象比较容易唤起群众的共鸣,引发群体不满情绪的大爆发。也就成为了一类比较常见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事件。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作风和腐败现象
近年来,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不平衡,诸如城市工人下岗、农村收入不高等社会问题依然存在。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官僚作风比较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基层,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设法解决,也不说服教育,致使一些小问题酿成大矛盾,最终激化成对抗和冲突。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有些人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风、政风,引发群众的,普遍不满,也导致乐干群矛盾的激化。
同时,当群体性事件出现时,一些基层领导不能坚持依法处置,不能结合实地情况准确分析和应对群体性事件,而是过分依靠强制手段来压制群众利益诉求,掩盖矛盾,结果反而激化了矛盾。还是以“瓮安事件”为例,该事件之所以由一起意外死亡事件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且群众情绪如此轻易地就被别有用心者煽动和利用。这其中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瓮安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常有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而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和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随意动用警力,群众不满情绪较重。这些官僚作风、腐败现象都为后来事件爆发埋下了隐患。
参考文献: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21-24页。
[2] 林维业、刘汉民主编:《公安机关应对群体性事件实务与策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14页。
[3] 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