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勤勉尽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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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虚假记载行为往往会牵涉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这种责任大部分体现在监管机构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上。通过对2001年到2021年底的85个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监管集中于目前国内的大案、要案,以是否遵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注册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导致认定过程较为片面。未勤勉尽责,主要源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存在过失,而过失与未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有关。因此,在勤勉尽责的认定方法的借鉴和改良上,第一,应当坚持既定的“未遵守审计准则即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方法。第二,对于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的事项,要进行审慎的“二次认定”。在“二次认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内外部因素对审计过程和质量的影响。首先,应当根据是否涉及会计和审计的专业领域,将该事项区分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其次,通过设置合理人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两个层面逐步判断“未勤勉尽责”的认定事由是否成立。在这之中,“主体标准”分别以“一般人”和“取得中级职称的会计师”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杆。“行为标准”则结合“合理调查标准”和“合理信赖标准”对注册会计师遵守审计准则和保持职业怀疑两方面进行考察。合理调查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遵守会计准则的程序性事项,还需要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而合理信赖标准认定,需要结合注册会计师当时、当地掌握的财务信息综合判断。如果明显存在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危险信号”,则应当做出更多和更加深入的调查。最后,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比如通过对85份行政案例的研究,在合理人主体标准的设定过程中,可以根据会计师的在专业领域知识和能力、非专业领域的知识能力进行适当调整。在行为标准的设定过程中,遵守审计准则的数量和质量、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程度和配合程度的高低都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标准的衡量因素。文章主体包括四章。第一章归纳了截至2021年底的85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分析表明,近年来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中责任认定趋于严格,而注册会计师对证监会处罚存在异议的比例也逐步提高。证监会认定理由通常围绕“审计准则的遵守”和“职业怀疑态度的保持”两个方面,而注册会计师的申辩理由表明,其一,他们普遍认为其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已经实施了充分审计程序;其二,对于重大异常情况未合理关注、财务舞弊未及时发现等处罚理由,注册会计师则认为进行简单地“结果倒推”认定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不公正、客观。可见,注册会计师和监管机构在勤勉尽责的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第二章分析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中所体现出的对勤勉尽责认定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证监会采取的“未遵守审计准则即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方式虽然内容具体,操作起来切实可行,但从效果看也造成了既不利于错报责任的真正落实、给审计人施加难以承担的会计责任、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审计成本等问题。这是因为当前审计行业的发展程度,还未到达审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因而审计准则规定的专家注意义务超过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如果仅将审计准则作为具体依据而不根据具体情形加以适当的调整,难免会出现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第三章主要介绍的是对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认定方式的借鉴和改良。对于通过“未遵守审计准则即未勤勉尽责”方式筛选出来的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事项,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基础标准结合适当调整”方法对其进行再次认定。首先,根据会计师专业程度,将该事项所需的注意义务水平划分为一般或特别的注意义务。其次,通过合理人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两个维度进行认定。最后,还应当考虑具体情形加入适当调整。第四章主要介绍的是在勤勉尽责认定方式的运用过程中,如何根据审计的具体环境将“适当调整”融入到合理人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中。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的梳理,将“注册会计师违反具体审计准则的数量”、“未查出的错报金额占比”、“对审计过程中明显重大异常的关注度”、“被审计单位自身的财务造假程度和配合程度”、“对可疑迹象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或提出警告”等情形作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判断中的主体和行为标准的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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