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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明确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做法以及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 侦查机关 侦查活动 监督工作
作者简介:陈建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18-02
一、明确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关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高检院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细化,具体是: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都要积极参加各项专项斗争,研究打击犯罪政策,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刑事立案监督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07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止。
(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69条、第73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以转变观念为先导,确保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领导
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对于保证及时、正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做好侦查活动监督是审查批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两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随着检察改革的整体推进,院领导侦查监督处的干警对侦查活动监督更加重视,充分认识到深化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改革,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和发展。
在思想上转变执法观念,把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在实际工作部署上,自觉地增强侦查活动监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及时解决侦查监督活动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监督实究效上,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批捕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保证监督措施到位。
(二)以讲究监督方法为龙头,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效果
要做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必须讲究监督方式和方法,改变以往那种坐堂审案的工作方式,主动前移审查批捕工作关口,把侦查活动监督触角延伸到“捕前”,抓好两个向前延伸:(1)将监督触角延仰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立案阶段,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立案情况,由此入手打开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渠道。(2)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促使侦查机关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捕中”,运用好两个法律文书:(1)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制作《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材料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固定证据,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抄送公诉部门,发挥其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取证和服务公诉的作用。(2)对于决定不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提纲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补充证据,并跟踪了解侦查机关的执行情况,提高不捕退查案件的重新提捕率。在“捕后”搞好两个跟踪:(1)跟踪捕后超期,主要解决侦查机关在案件批捕后,未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终结移送起诉,久侦不决,违法羁押,违反程序法的问题。(2)跟踪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主要解决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随着改变强制措施,违法“取保”等违法问题。同时在侦查引导上,主要抓“四个引导”:(1)针对侦查机关重破案,轻定性的问题,加强对案件性质认定的引导。(2)针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时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的问题,加强对案件全面取证工作的引导。(3)针对侦查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存在以拘代侦或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的问题,加强对侦查机关正确使用强制措施的引导。(4)针对侦查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加强对侦查程序万面的引导。
(三)以落实制度为重点,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有序运作
为了能够使侦查活动监督得以充分有序的进行,一是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侦查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刑事案件发案、受案、立案等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侦查监督部门向侦查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等情况,共同研究侦查活动监督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取得相互理解与配合。二是建立专人分片与侦查机关联系制度。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具体负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等方面的情况。在参与侦查机关的案情分析和讨论时,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做到在侦查方向上提意见,在证据取舍上谈要求,在定性定罪上求统一,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实现批捕工作向侦查工作的延伸,把存在问题解决在批捕之前。三是联合展开调研,共同提高办案质量。抓住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与侦查机关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发展规律,提出解决办法和宪善立法的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以提高综合效果为抓手,把侦查活动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
为了更好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和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注意分析社会治安动态和各类犯罪的特点、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针对发案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所承坦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保证公正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和从事侦查监督的干警,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于面临的任务的艰巨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要把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加大侦查监督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正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业务水平
要履行监督的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侦查知识和技能,特到是证据知识。要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涉及领域广、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业务培训和办案实践练兵,使侦查监督人员具备立案监督调查、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出席现场勘查等方面的技能,熟悉逮捕案件审查报告、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等文节制作,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侦查监督队伍。
(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顶规章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严格复议、复核制度。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要认真复议、复核,发现不批捕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其次,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复查和案件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三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及时跟踪捕后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情况,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毅训,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四)要从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穿了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有:超期羁押监督、违法取证监督、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监督、“另案处理”监督、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11个方面。但在执法实践中,评价这项工作的成败得失,法律上只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力,至于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监督的效果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要搞好侦查监督工作,还必须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措施,既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也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手段,以确保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 侦查机关 侦查活动 监督工作
作者简介:陈建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18-02
一、明确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关于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高检院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肩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细化,具体是: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侦查监督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都要积极参加各项专项斗争,研究打击犯罪政策,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分析社会治安形势,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刑事立案监督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07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止。
(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69条、第73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以转变观念为先导,确保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领导
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对于保证及时、正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等具有重要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做好侦查活动监督是审查批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两法”实施以来,特别是随着检察改革的整体推进,院领导侦查监督处的干警对侦查活动监督更加重视,充分认识到深化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改革,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和发展。
在思想上转变执法观念,把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在实际工作部署上,自觉地增强侦查活动监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及时解决侦查监督活动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监督实究效上,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批捕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保证监督措施到位。
(二)以讲究监督方法为龙头,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效果
要做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必须讲究监督方式和方法,改变以往那种坐堂审案的工作方式,主动前移审查批捕工作关口,把侦查活动监督触角延伸到“捕前”,抓好两个向前延伸:(1)将监督触角延仰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立案阶段,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立案情况,由此入手打开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渠道。(2)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积极提出侦查建议,促使侦查机关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捕中”,运用好两个法律文书:(1)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制作《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材料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固定证据,送侦查机关的同时抄送公诉部门,发挥其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取证和服务公诉的作用。(2)对于决定不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从有利于引导收集证据的角度,列出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提纲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补充证据,并跟踪了解侦查机关的执行情况,提高不捕退查案件的重新提捕率。在“捕后”搞好两个跟踪:(1)跟踪捕后超期,主要解决侦查机关在案件批捕后,未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终结移送起诉,久侦不决,违法羁押,违反程序法的问题。(2)跟踪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主要解决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当,随着改变强制措施,违法“取保”等违法问题。同时在侦查引导上,主要抓“四个引导”:(1)针对侦查机关重破案,轻定性的问题,加强对案件性质认定的引导。(2)针对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时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的问题,加强对案件全面取证工作的引导。(3)针对侦查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存在以拘代侦或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的问题,加强对侦查机关正确使用强制措施的引导。(4)针对侦查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加强对侦查程序万面的引导。
(三)以落实制度为重点,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有序运作
为了能够使侦查活动监督得以充分有序的进行,一是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侦查机关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刑事案件发案、受案、立案等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侦查监督部门向侦查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等情况,共同研究侦查活动监督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取得相互理解与配合。二是建立专人分片与侦查机关联系制度。要求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具体负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等方面的情况。在参与侦查机关的案情分析和讨论时,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做到在侦查方向上提意见,在证据取舍上谈要求,在定性定罪上求统一,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实现批捕工作向侦查工作的延伸,把存在问题解决在批捕之前。三是联合展开调研,共同提高办案质量。抓住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与侦查机关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把握侦查监督工作发展规律,提出解决办法和宪善立法的建议,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以提高综合效果为抓手,把侦查活动监督触角延伸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
为了更好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和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注意分析社会治安动态和各类犯罪的特点、规律,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同时,针对发案单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侦查监督部门所承坦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于保证公正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和从事侦查监督的干警,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对于面临的任务的艰巨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要把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加大侦查监督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正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业务水平
要履行监督的职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侦查知识和技能,特到是证据知识。要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涉及领域广、法律法规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业务培训和办案实践练兵,使侦查监督人员具备立案监督调查、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出席现场勘查等方面的技能,熟悉逮捕案件审查报告、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等文节制作,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的侦查监督队伍。
(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顶规章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上级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严格复议、复核制度。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要认真复议、复核,发现不批捕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其次,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坚持备案审查制度、定期复查和案件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三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及时跟踪捕后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情况,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毅训,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四)要从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
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贯穿了侦查活动和审查起诉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有:超期羁押监督、违法取证监督、变更强制措施不当监督、“另案处理”监督、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11个方面。但在执法实践中,评价这项工作的成败得失,法律上只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权力,至于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监督的效果法律上没有明确。因此,要搞好侦查监督工作,还必须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措施,既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也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手段,以确保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