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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幸拜读了郭家军老师的《篮球比赛中应增设“假摔”判罚》一文,感谢郭老师的妙笔。我们对此文做了一些思考并做了总结与郭家军老师共商榷,同时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郭老师在文中说道:
1.“这就要求裁判员对比赛要有很强的解读能力,对那种一碰就倒,明显想以此来投机获利的球员,判为‘假摔’犯规,加重罚则,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
2.建议罚则三条。
3.这样可以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我们是这样去思考的。
思考一:“对那种一碰就倒,……判为‘假摔’犯规。”
当在赛场上,运动员面对着像“奥尼尔”一样强悍的队员冲击时,来了个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的倒地动作,若判“假摔”犯规明显是牵强附会,是不合理的,行不通的。
思考二:“明显想以此来投机获利的球员……”
我们可以想到对那种一碰就倒的球员(A4),只要裁判员不判对方(B4)“犯规”,A4倒地后根本没有为自己获得任何利益。根据《篮球规则》第47条——裁判员:职责和权利,从考虑比赛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以及“有利和无利”的概念时,裁判员没有必要中断比赛,再画蛇添足,加重罚则。
思考三:“应用‘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罚则,由对方执行两罚一掷。”
首先,这个罚则要和“思考二”一样去思考,要考虑到对比赛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及“有利”和“无利”的概念,如果判罚本身存在疑问,再加上这样的罚则,我想这会更加的不合理。
其次,《篮球规则》中“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是指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而郭老师根本没有给自己所提出的“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下个合理的定义,也没有对这个犯规的科学性、具体的操作可行性做一个明确的验证。
思考四:“如攻方球员‘假摔’时,攻方投篮已进框,算得分,判罚守方两罚一掷。”
这个罚则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们都知道在篮球比赛中,防守是不能得分的,如果判罚守方两罚一掷,当守方罚中篮后,就等于说防守能得分,这严重违背了《篮球规则》的精神和意图。
思考五:“如守方球员‘假摔’时,攻方投篮已进框,算得分,追加给攻方一次球权……”
判例:攻方A5持球上篮时,守方B4、B5协防,B5来了个“假摔”,此时A5对B4发生带球撞人。这样如果将B5的所谓“假摔”犯规和球进或者没有进考虑在内一起判罚,这就是乱了套的比赛和判罚。
比如A5持球进攻,投篮时24秒装置响了,A5(B5)来了个“假摔”,此时球进(或者没有进),这将是没有办法去正确判罚的;再比如A5持球进攻,投篮时一节(前3节)比赛结束信号响了,A5(B5)来了个“假摔”,此时球进(或者没有进),又是无法给予合理的判罚。诸如此类现象将是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会打乱《篮球规则》的精神和意图,扰乱临场裁判员的判罚,这样的罚则也就成了有目共睹的错误。
思考六:“这样可以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当运动员在比赛中时时注意“假摔”,注意力不集中在比赛上,这样的比赛是不能打好的。裁判员对赛场中运动员故意的“假摔”行为不予理会,他得不到利益的同时也不会继续“做秀”的。只要裁判员按照规则执裁,明智的对待“假摔”行为,就会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小结:
以上的思考说明了增设“假摔”判罚,将是不正确、不合理、不科学的,是不可行的操作。我们认为要解决“有些身体不壮的队员经常因摔倒而获得利益,个别人甚至用‘假摔’来达到目的”和剔除“假摔专家”的问题不在于增设郭老师所说的“假摔”的判罚,而是在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上,改变“吹毛求疵”的中国哨与“抓大放小”的奥运哨接轨。
郭老师在文中说道:
1.“这就要求裁判员对比赛要有很强的解读能力,对那种一碰就倒,明显想以此来投机获利的球员,判为‘假摔’犯规,加重罚则,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
2.建议罚则三条。
3.这样可以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我们是这样去思考的。
思考一:“对那种一碰就倒,……判为‘假摔’犯规。”
当在赛场上,运动员面对着像“奥尼尔”一样强悍的队员冲击时,来了个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的倒地动作,若判“假摔”犯规明显是牵强附会,是不合理的,行不通的。
思考二:“明显想以此来投机获利的球员……”
我们可以想到对那种一碰就倒的球员(A4),只要裁判员不判对方(B4)“犯规”,A4倒地后根本没有为自己获得任何利益。根据《篮球规则》第47条——裁判员:职责和权利,从考虑比赛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以及“有利和无利”的概念时,裁判员没有必要中断比赛,再画蛇添足,加重罚则。
思考三:“应用‘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罚则,由对方执行两罚一掷。”
首先,这个罚则要和“思考二”一样去思考,要考虑到对比赛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以及“有利”和“无利”的概念,如果判罚本身存在疑问,再加上这样的罚则,我想这会更加的不合理。
其次,《篮球规则》中“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是指根据裁判员的判断,一名队员不是在规则的精神和意图的范围内合法地试图去直接抢球,发生的接触犯规。而郭老师根本没有给自己所提出的“违反体育道德的技术犯规”下个合理的定义,也没有对这个犯规的科学性、具体的操作可行性做一个明确的验证。
思考四:“如攻方球员‘假摔’时,攻方投篮已进框,算得分,判罚守方两罚一掷。”
这个罚则本身就是错误的。我们都知道在篮球比赛中,防守是不能得分的,如果判罚守方两罚一掷,当守方罚中篮后,就等于说防守能得分,这严重违背了《篮球规则》的精神和意图。
思考五:“如守方球员‘假摔’时,攻方投篮已进框,算得分,追加给攻方一次球权……”
判例:攻方A5持球上篮时,守方B4、B5协防,B5来了个“假摔”,此时A5对B4发生带球撞人。这样如果将B5的所谓“假摔”犯规和球进或者没有进考虑在内一起判罚,这就是乱了套的比赛和判罚。
比如A5持球进攻,投篮时24秒装置响了,A5(B5)来了个“假摔”,此时球进(或者没有进),这将是没有办法去正确判罚的;再比如A5持球进攻,投篮时一节(前3节)比赛结束信号响了,A5(B5)来了个“假摔”,此时球进(或者没有进),又是无法给予合理的判罚。诸如此类现象将是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会打乱《篮球规则》的精神和意图,扰乱临场裁判员的判罚,这样的罚则也就成了有目共睹的错误。
思考六:“这样可以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当运动员在比赛中时时注意“假摔”,注意力不集中在比赛上,这样的比赛是不能打好的。裁判员对赛场中运动员故意的“假摔”行为不予理会,他得不到利益的同时也不会继续“做秀”的。只要裁判员按照规则执裁,明智的对待“假摔”行为,就会遏制比赛中“假摔”行为的发生,净化比赛行为。
小结:
以上的思考说明了增设“假摔”判罚,将是不正确、不合理、不科学的,是不可行的操作。我们认为要解决“有些身体不壮的队员经常因摔倒而获得利益,个别人甚至用‘假摔’来达到目的”和剔除“假摔专家”的问题不在于增设郭老师所说的“假摔”的判罚,而是在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上,改变“吹毛求疵”的中国哨与“抓大放小”的奥运哨接轨。